各地的保监局要保证保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所在地区的执行,并考虑所在地实际情况对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明晰化。但保监会、保监局毕竟不是检察院、反贪局,其监管方法和手段上不可能无所顾忌,面面俱到。在具体对银保业务进行监管时,我认为保监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抓大不放小(这里的大小是指保险公司的规模)
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这三家大的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市场份额一般在7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达到80%,只要这三家不乱,银保市场就不会大乱。中国人寿、平安已经上市,太平洋也正积极与普华永道配合,准备集团整体上市。他们的内控机制相对比较健全,数据比较真实,业务流程也比较规范,保监局对“老三家”要严格要求,特别是对其新设立在远郊的分支机构更要如此。对于新成立的中小保险公司,保监局应着重检查其银保数据的真实性,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是否完备,特别是对于那些财务未集中的公司更要检查其是否有违规支付了手续费的情况。
2、 对事更要对人(处罚违规的责任人)
一旦出现银保业务的违规情况,我们熟知的流程基本上是监管谈话、罚款、然后一张检查了事,对相关责任人的利益并没有多大的影响,应改变目前的这种情况,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应根据违规情节,考虑在一定时期内终止其任职资格,对于那些累教不改,严重违规的的人员应进入保险行业从业黑名单,终生禁止其从事保险行业相关工作,对于涉嫌商业贿赂和犯罪的要移送检察院处理。今年以来,各地保监局加大了监管力度,特别是今年第三季度,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共对79家机构实施81次行政处罚,其中,责令撤换高管人员13人。
3、 杀鸡用牛刀、响鼓用重锤(增加责任者的违规成本)
今年某地保监局对某涉嫌违规代理的保险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表面上看数额不少,但仅其中的一笔建工险保费收入就达128万余元,这样的违规成本,保险公司当然能够接受。应加大处罚力度,根据保险公司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考虑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违规公司在某些险种上的经营权,禁止其新分支机构的设立,并对已有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制。在笔者所在地区,对于车险业务,不管你如何违规,一张保单罚一万。面对如此大的处罚力度,任何公司想要做手脚之前恐怕都得三思而行。
4、 银保业务代理点的设置要与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相匹配。
银行的网点远远多于保险公司,而许多中小保险公司只有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才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人员七八个小时到不了现场,客户会怎么想?而且这对控制风险非常不利。只允许保险公司在自己有分支机构的地方才发展银保业务,不能跟着银行的触角到处铺摊子,因为银行把保单卖出去后,服务是要由保险公司来做的,对于在当地无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的银保代理机构不予审批通过,违者以非法代理重罚。
5、要重视对银保业务代理点的监督管理
对于截留、挪用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超权限、超地域、超险种的行为,除对有关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外,还应对违规的银保业务代理银行进行处罚,可以根据情况责令其整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违规险种的代理权限,甚至取消其保险业务代理资格。
6、要注意监管保险公司变相支付手续费的问题,即保险公司以购物卷、提货卡、旅游名额等手段变相提高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7、执法要公正
保监会及各地的保监局的监管权力是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要珍惜和用好这个权力。各地保监局人员很多都来自各保险公司,和各保险公司总有这样那样的个人恩怨,但在执法监管过程中要摒弃个人因素,做到监管尺度一致、监管过程透明、监管结果公开,特别是对于那些据说是有来头、有背景、有后台的公司要敢于碰硬。
(三)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自律性社团组织,主管单位为中国保监会。其成员主要是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等。其工作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在行业协会中,对于银保业务的监管往往通过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来确定。不管公司的大小,每个公司只有一票,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大家是在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投票来解决,一旦投票认定相关公司违规,即可根据自律公约进行处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银保业务发展中的监督作用,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进行: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及其监管建议2(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