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前后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在这一阶段投资者对信息仍然没有需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强制性的。1992年前后深圳市政府先后发布了《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等,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开说明书、财务和业绩报告、重大交易、收购与合并、重大变更、内部控制、股份事务及罚则等作了规定,开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予以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也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规定:“上市公司不得随意向外披露和提供有关影响价格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误导等旨在影响有关价格的宣传;上市公司发生的对上市证券价格或投资决定有实质性的影响事项分别为必须公开事项、可公开事项、免于公开事项和应注意事项。上市公司必须公开事项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程序和格式统一办理”。由此可见,沪深交易所成立后上市公司才开始被强制正式对外披露会计信息。
(3)第三阶段(1993年至1999年)――逐步完善阶段
政府开始逐渐意识到制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开始制定全国统一法规,法规约束内容覆盖信息披露各方面,在解决问题过程中注意细化相关规定。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规则》、《公司法》相继得以颁布,使得会计信息披露开始具有全国统一的规范性要求。1995年底,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以此作为前奏曲,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在1996年步入了“规范化”。1997年至1998年两年间,证监会先后颁布了《财务报表附注指引》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上市公告书》,并相继对《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第3号(中期报告)、第1号(招股说明书)做出了修订并予以正式颁布。1999年前后,为了规范信息披露制度,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虚假行为,证监会在这一时期先后制定、完善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17个编报规则以及6个规范问答等部门规章,系统性的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1993年7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7年5月至1998年12月,财政部陆续颁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6项具体会计准则,1998年1月颁布了新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新制度的原由制度做出了一些合理的补充与修订。同时,随着第一、二批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也初步形成。
(4)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完善阶段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2000年7月11日新修订的《会计法》颁布实施。这两部大法的出台和修订,对规范和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影响是深远的。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共颁布了4项会计准则,2000年底,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它取代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监管部门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惩处力度。据有关资料统计,2001年有60多家公司因为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不规范而受到了公开的谴责或惩罚,有关的责任人也接受了相应处罚,这是证券市场成立以来对信息披露要求最严格的一年。与这些违规案件频繁曝光相对应的是管理层也加大了对信息披露规则和程序的完善,据有关资料统计表明,2001年管理层共出台涉及信息披露的政策和法规有50多项,对于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做出了全面、细致的约束。其中,2001年3月实行了核准制,意味着计划发行股票方式的结束,市场化发行股票方式的开始。2001年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萨班斯-奥克利斯》法案,财政部也适应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要求,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二、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
(一)首次公开上市信息披露主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初次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与过去的规定相比,中国核准制下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披露体现出一系列的特点。
1、招股说明书
(1)信息披露更深入
与过去的规定相比,核准制下的招股说明书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深入。例如:对发行人股东情况的披露,过去一般只要求披露发行人的直接持股股东,而新准则要求逐级披露直至实际控股人。核准制下的招股说明书要求全面剖析发行人额情况、股东的情况、关联关系、业务、技术等,充分、准确、深入地披露发行人的重要信息。
(2)突出风险提示
新准则规定发行人应该、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做“特别风险提示”,并在“风险因素”一节详细披露。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对该准则规定的风险因素有选择地进行增减,但对减少的应说明理由。在披露风险因素的顺序上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主要的风险提示包括市场风险、业务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技术风险。
(3)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披露
如果设立独立董事的,核准制下的招股说明书要求发行人披露设立独立董事的情况,包括独立董事的人数,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制度安排以及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等。发行公司应披露公司重大生产经营的决策和规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利用外部决策咨询力量的情况样。新准则还要求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予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发行人应披露对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履行诚信义务的限制性规定,包括股份锁定办法、责任保险制度等。
(4)明确了各方的具体责任
招股说明书明确了发行人、主承销商、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律师各方的具体责任。发行人全体董事及各方中介机构必须以声明的形式,明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是公司在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上市前须作出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一般来说,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公司上市申请文件后,决定是否接受其上市。上市公司在获得上市批准后,在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并将公告书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投资者查阅,就公司本身及证券上市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和说明,以利于投资者在公司证券上市后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1)披露内容的变动
核准制下的上市公告书增加了一些披露内容,例如不仅要披露相关企业及关联交易的情况还增加了对同业竞争情况的披露;不仅要求披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还要求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增加了“重要声明与提示”等。新准则还删除了某些内容的披露:删除了对公司设立情况的披露,也免去了‘备查文件目录’的披露。
(2)信息披露要求的提高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2/6/6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9(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