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注6]。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却一直未公开披露这件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后受中国证监会的严厉查处。棱光实业长期隐瞒对关联企业的担保事件,致使投资者损失严重。
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所以,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法律也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在股票市场上,如果公司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则无异于为内部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良机。国家有关信息披露要求中对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道和临时报告等披露事项都做了严格的时间规定。如经注册会计师签证的会计报表应当在第一时点向社会公众公布,即在报表鉴证后的两天以内,但实际上,大约只有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满足了这一披露要求。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例如:棱光实业1997年年报、1998年中报与年报均称,“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而在1999年6月11日刊登的公告表明,公司自1997年9月到1999年3月有8起涉诉均未及时披露,涉诉金额近1.9亿元。
(四)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随意。诸如报喜不报忧;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严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略,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部分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与公司相关的市场竞争、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化、营销策略、宏观产业政策揭示得不完全,或根本就不披露。
四、信息披露违规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 上市公司追求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为了追求某些不正当利益而不惜在信息披露方面违规违法的案例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并不罕见。较为典型的有:(1)为了获取暴利,欺诈、包装上市。如“蓝田股份”、“PT红光”、“郑州百文”、“ST黎明”等原本不具备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的公司,通过虚假包装,都堂而皇之地挂牌上市了。(2)为了保住某些资格,恶意粉饰财务会计信息。例如,由于我国在上市公司的配股问题上设置了净资产收益率门槛,因此,有些不符合规定条件而又想保住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就虚构利润。又如,面对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特别处理、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停牌的明文规定,部分经营不善而又不愿被特别处理或停牌的上市公司,就会通过资产重组等手段来进行利润包装。
(二) 内幕交易者牟取非法利益。
10年来,不成熟的中国证券市场显得投机性过强。过强的投机性又成了滋生庄家行为的土壤。由于庄家坐庄和出局的重要手法是炮制题材和适时地披露题材,因此,如果没有上市公司有效和密切的配合,庄家运作会寸步难行。就此而言,庄家行为和内幕交易者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有时甚至是同一的。我们从“银广夏”1999年以来的K线图中可以发现,“银广夏”虚构利润的最终日的就是为了配合庄家的炒作。正是由于炮制了惊人的利润,才有“银广夏”低市盈率、高成长性蓝筹股神话的出笼,才有“银广夏”2000年位居深沪两市涨幅第二的440%的涨幅。“银广夏”的疯狂造假是一场活生生的庄家与内幕交易者联手操纵股价、共同牟取暴利的骗局。
(三)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国家股比重大,流通股比重小。“一股独大”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极不完善。尽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但在实践中,却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五分开”分不开,大股东利用种种手段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像“ST棱光”、“ST猴王”、“济南轻骑”、“三九医药”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是利用他们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地位,假借各种名义,甚至利用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四) 规则制度不完善、监管处罚欠力度。
客观地讲,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例如,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尚待完善。又如,86.4%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制也有问题。在美国,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实行有限责任制,只能是合伙制;在我国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必须有一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构建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机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对其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最主要制度之一,这也是上市公司区别于非上市公司的一个最主要特点。“阳光是最有效的消毒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注7],充分、及时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防止证券市场的欺诈、不公平现象,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在法律健全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信息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的主要交流渠道。
针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一定要构建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机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诚信机制,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一定的方式,诚实守信地向社会披露一切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直接关系上市公司治理的绩效与成败。构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机制,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强化上市公司的监管,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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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9(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