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外部监督机制,是制止和防范虚假信息的根本保证。当前强化外部监管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①立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手段强化管理者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制定出具体的法规与实施细则,对管理人员责任与权利、提供虚假信息的惩处做出明确规定,避免执法上的混乱,使有关法规更具实用性、可操作性。同时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②完善审计制度和会计制度。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讲,完善审计和会计制度就要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中介服务制度,加强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逐渐壮大,其素质也不断提高,但仍有不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比较淡薄。其实会计丑闻并不是我国的特殊现象,而是在全球都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应该坚持加强注册会计师素质的建设,对不负责任及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要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能取信于广大社会公众。③加强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监督。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集中场所,能够对上市公司、交易所会员及交易活动进行即时的监管,拥有先进的实时监控系统和专业水平较高的监管人员,处于一线监管的重要地位。证监会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起到一个过滤的作用,由其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以审查,并加之以持续性的监管。因而加强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监督是强化外部监督非常重要的一环。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解决股票市场价格和信息问题的基础。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股票市场的发展一般都经过了“问题一反思一立法”这样一条法制规范化道路,新兴的中国股票市场则没有必要等股市出现大的波动或挫折再来立法加以规范,可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市场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可以借鉴日本、韩国的做法,建立一个多层次、功能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该体系中,综合性的证券法是基础,是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的法律应是与基本法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如公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投资人保护法等。第三个层次的法律是自律性组织制定的规则,如证券交易所章程、证券商协会管理办法等。具体而言,要.进一步细化《公司法》、《证券法》和民事责任制度。强化小股东保护制度,明确董事责任和监督制衡机制,建立健全派生诉讼制度,.设立集团诉讼机制及司法法前置程序,以利于小投资者的投诉及解决法院拥挤问题。此外还要完善证券民事赔偿体制,使得在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存在着一整套高效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诉讼机制,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允分补救,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成本提高了,才能对违法违规者起到足够的威怅和惩戒作用,投资者的权益得到维护了,才有助于树立对股票市场的信心。
(三)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加强市场建设和证监会自身建设
目前,中国政府在股票市场上的定位不明确。政府在股票市场上同时承担着市场监督者,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三重责任。政府在资本市场上的三重职能实质扮演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和市场的“隐性担保”的角色,三方哪一方受损都会要求政府保护自己,这就形成了投资者、上市公司要求政府一再干预市场的“倒逼机制”。 因此,规范市场和保证市场良性发展的关键就在于解除这种政府对市场的担保责任。通过股票市场上国家意志与行为的逐步退出,来改变股票市场制度缺陷的根源。具体来讲,主要包括进行产权方面的改革,解决国有股减持问题,扩大不同所有制企业上市筹资的渠道,形成上市公司充分竞争的态势,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积极发挥和完善监事会制度,解决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彻底维护中小投资者一的利益。总而言之,政府的监管定位应是逐步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保证它的顺利实施,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真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证监会作为监督机构应明确其职能。监管机构应当是独立的裁判员,而不能兼任教练员,不应当带有任何倾向对某些市场参与者偏袒,尊重和维护市场的内在机制。证监会还应保证其监管的独立性。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监管体系,这也是政府退出的一部分,缺乏独立性的监管当局往往较易屈从于政府压力,不能实施有效监管,难于解决证券市场所出现的问题。此外,还应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要从法律,社会舆论,媒体等方面全方位进行监督,积极推动公平有效的股票市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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