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在对市场化改革中将公共服务外包给企业后如何进行有效监督方面存在着困境。具体说来,政府需要承担高额的监督成本,企业有其自身的运作程序,政府不可能深入到每一个细节对其进行监督,这在技术方面、人力资源方面和财力方面都对政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政府监督往往难以满足这些要求。因此,成本障碍往往使许多监督流于形式。另外,即使克服了高额监督成本的问题,谁又来监督监督者呢?政府不能百分百保证所派出的监督者就会按政府的意愿行事。如果对监督者的监督也要付出成本的话,那么市场化的高效率就很难实现了,这必然影响到市场化改革的效果。
四、推进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尽管我国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是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仅仅归责于市场化改革本身。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效率、扩大民主参与、有效改善和提升公共服务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可以这样说,西方国家行政改革成效的获得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结果。
当然,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不能脱离特定的国情和具体的生态环境,不能象西方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做法那样,从上到下全面铺开,而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具体说来,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
1、确立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理念
要真正推进我国的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就必须将公共服务市场化视作转变政府职能的一种有效的、重要的方式,并确立这样一种理念。转变政府职能包含两个层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涉及到政府“做什么”的问题。另一方面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履行方式,涉及到政府“如何做”的问题。二者存在着密切的逻辑联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已发生了改变,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已初见成效。政府的职能部分转移到市场,部分转移到地方政府,部分转移到社会中介组织,政府在私人物品供给领域处于一种向后退缩的态势,或者说处于一种放开的态势。但总有一些职能,比如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职能,是政府放不出去的。针对这一现象,合理的选择是把市场机制引入行政部门的公共服务输出领域,将政府权威制度与市场交换制度的两种功能优势有机配置,提高政府职能输出效率,同时满足纳税人多样性的需求。公共服务合同出租正是一种将政府权威制度与市场交换制度功能优势互补的复合制度安排,因而这是一种有效的政府职能履行方式。所以,在我国的公共服务改革进程中,必须首先转变观念,大力借鉴、吸收这些先进的行政改革理念,并落实到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中去。
2、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法制建设
在大部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于城市公用事业都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划分,政府对城市公用事业依法进行管理,而且各项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这就有效地避免了管理部门管理的随意性,大大减少了管理部门凭借自己主观判断对市政公用企业的无效干预。而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在中国目前还是一个比较新的研究课题。
要进行法制化建设,关键是在法治理念和政府治理理念上要有创新,要有突破。首先,法治理念要从过去强调“管制”向维护市场平等权利转变,使政府成为创造良好环境的主体;其次,法治理念从“允许”性规定向“禁止”性规定转变。“禁止”性理念强调的是,法律只规定什么是禁止做的,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这种理念可以为创新行为提供空间,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后,政府治理理念要从主要依靠行政性规章和文件向依据法律授权转变,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这是理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也是避免政府过度随意干预市场的重要保证,有利于防止官员腐败和维护市场秩序。
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保障市场化改革过程的规范化,便于政府监督和控制。这就需要政府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减少市场化过程中的成本和不确定因素。一方面,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防止私营部门弄虚作假和公私勾结。我国正处在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时期,民主监督制度尚不健全,尚未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制度,也没有严格的审计制度。在这种体制下,实行公共服务市场化改善,很难避免“暗箱操作”、“黑箱操作”。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制度,保证信誉良好、资质优良、出价低廉的企业承包公共服务项目。另一方面,政府要通过立法,为公共服务市场化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制定和实施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对私营部门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进行界定和保护,为公共服务市场化提供制度激励。只有在一个产权清晰、个人利益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的市场环境中,私营部门才有动力涉足公共服务领域,减Z轻政府负担。
3、高度重视第三部门的积极作用 中国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研究(五)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