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Blue Sky Law)。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经济学的理论依据
证券法将披露公司信息作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其法理基础之一是上市公司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从经济学上看,它有一个近年来被各国证券法学界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论,即“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Efficient Capital Market Hypothesis,简称ECMH)。“这一理论的最重要贡献在于它作为一个描述性理论,表明了宏观、微观及上市公司层面的财务信息(包括任何影响金融指标的信息)的披露与证券价格之间的关系。它建立了一个分析系统,让人们在该系统所设定的框架内,对股票价格本身的合理性、股票价格与信息披露和市场上其它各种因素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
有效资本市场理论假设将市场分为三种形式的有效市场,即弱效率市场、中强效率市场和强效率市场。“在弱效率市场中,价格仅反映证券以前的价格信息;中强效率市场,价格反映所有公开的信息;强效率市场,价格反映所有公开的和内部的信息”。也就是说,信息披露越充分、越完全的市场,其效率程度越高;而效率正好是经济、投资、证券管理所追逐的共同目标。在理想的观念中,证券监管部门力图使证券市场成为强效率市场,但在现实中是达不到的。即使如美国般对信息披露要求严格的国家,其主要证券市场也只是弱效率的;而中国的证券市场,到处充斥着违规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根本无效率可言。所以,分析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研究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的对策,促进有效证券市场的形成,正是我们目前要做的工作。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有以下几大块内容:(1)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4)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购或合并公告;(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6)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7)其他信息。下列信息可以免予披露:(1)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2)证券监管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与证券市场发展是一个良性互动的格局,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相互依赖。无庸讳言,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是在被动的情况下开始的,但是随着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借鉴西方信息披露制度,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体系,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成就。我国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也经历了一个从陌生到了解到熟知的过程,由于近年来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各种具体实施细则的公布,信息披露已经大为改观。在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方面,我国己形成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多维度、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在信息披露标准方面,中国一方面加紧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另一方面统一了传统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正在不断缩小: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披露要求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许多内容已与国际惯例接轨,并适应了上市公司在几个不同证券市场的披露要求;在定期报告的披露方面,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年报准则进行编制和披露,其内容越来越细致,其真实性越来越受到信任;在临时报告方面,公司披露其发生重大事件的意识逐步加强。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目前信息披露的情况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信息披露的有效准则都不同程度的遭到破坏,造成诸如公告澄清义务履行不力,财务信息严重失真,内幕消息层出不穷,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会计法》、证券法规和证监会都明令禁止公司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然而一些上市公司为达到股票上市、公司业绩评价等目的,采取各种手段,虚增利润、弄虚作假,粉饰会计报表。这种行为不仅败坏了上市公司自己的声誉,而且造成广大投资者上当受骗,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