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控制恶性竞争
恶性竞争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形式,是指垄断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自己的产品,达到驱逐潜在和现实竞争者目的的行为。WTO规则中的所谓“反倾销”条款实际上就是要控制这种恶性竞争行为。各国在这方面的争端时有发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其资源禀赋、历史基础、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资本、人力和技术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生产出来的产品所耗成本是不一样的,所谓“低于成本价格倾销”中的“成本”概念只能是一个国家概念。所以,各国之间将永远存在反倾销的争端。而在国内,很多企业由于没有创新的能力,不了解市场细分,不考虑竞争对手会做何反应,也不考虑本企业的长处是什么,盲目追求市场规模最大的用户群,导致产品差异性小,只能用价格战和广告战来吸引用户,把整个行业变成“微利行业”,使全行业受损,这是典型的短视经营,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因此在一国之内,确定统一的成本标准(即该国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某一产品的社会平均耗费),健全市场竞争的法制环境,控制恶性竞争是可行的、必要的。只要严格执行《破产法》,优胜劣汰,行业的生产过剩问题就可以解决。
7、改造目前信息不对称的供求机制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信息不对称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在垄断产业中尤其明显。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消费者具有明显的信息劣势,以至消费者在购买和消费过程中没有选择的自由。以广告为例,在严格的意义上,广告是垄断竞争的产物,因为纯粹的自由竞争法则拒绝卖者用任何手段对买者施行各种形式的强制。从社会的观点看,广告的弊病显而易见,其表现一是有些广告误导消费者,尤其是那些以次充好的广告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二是对消费者购买决策施加了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和排他性,使得有的消费者不去选择比做广告的产品更优质的产品;三是广告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努力,因为以广告费用来提高质量是大有潜力的;四是广告可能强化广告者对市场的垄断,因为消费者会以为做广告的商标优于其他没做广告的商标;五是广告有可能导致企业争取顾客的机会不均等,对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利。
当广告行为普遍化后,过分关注形象和外表的经济形态下,传统的企业外部监管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信息不对称的新的商业运营模式。如何尽量建立公正合理的市场,最大程度地传递信息,改造目前的信息供求机制?首先,要通过法规对较大的问题进行约束,比如“三包”规定出台;其次,政府管理部门能够管住厂商的侵权或欺诈行为。再者,要有第三方、独立的、专业性的、权威的信息披露机构为顾客提供信息识别服务。比如美国各州都颁布“柠檬法”,处理类似国内“三包”的事项,有象J.D.Power & Associates这样非政府的权威市场调查机构来公布对汽车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的评价。
8、逐步扩大法院对市场管制的介入
扩大法院对市场管制的介入,把目前“行政管制部门对应被管制企业”这样单一的“上下垂直关系”,逐步改成包括行政管制、法院裁决、市场组织的仲裁,以及庭外和解等多种方式在内的复合体系,这对提高市场管理中信息交流和处理的质量,制衡管制权力,避免管制权力腐败,增加利益协调的程序性权威,都具有战略意义。为此,在相关法规的修订和重立过程中,要增加设置专业的市场管理法庭,专门受理在市场管制过程中,政府管制部门与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既防止管制权力的滥用,也减轻行政管制的负荷和压力。
9、发展名副其实的、非官方的民间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
在机构改革和经济行政化趋势减弱的同时,为避免出现运行机制“真空”,要同时大力发展城市和乡村的民间经济组织,全面提高市场经济的组织化程度。正是由于行政化力量的无处不在和过于强大,中国民间性质的经济组织几乎没有机会得到有利的发育和生存空间,这一点应是今后反垄断、促竞争、建秩序过程中应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既要反对基础领域的垄断,又要培育大型企业集团
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封闭的状态下孤立发展,为了加快本国经济建设和发展,各国都在顺应经济国际化的潮流,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交换。在目前的国际市场上,竞争的主体基本上是垄断性财团和巨型企业集团,发达国家的飞机制造、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电信、石油、汽车制造、电力、钢铁等,都是在竞争中实现同业的兼并重组, 形成几个大企业集团之间的竞争。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加入WTO,又是一个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国家。中国要保持经济的快速持续增长,不但要采取分拆等手段消除基础领域的行政垄断,同时还要采取联合、重组、并购等手段打造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培育自己的跨国公司,参与国际竞争。例如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过程中,实行适度集中政策,鼓励按照市场原则,促进企业的规模经济成长;对经济性垄断的限制实行适度容忍政策,避免简单化地在反垄断过程中损害规模经济成长。采取“盯住行为,放宽结构”的灵活政策,即按照产业组织理论的思路,根据企业是否存在操纵市场的共谋行为,而不是拥有了多大的市场份额来判定是否发生垄断。只要没有“行为嫌疑”,对企业规模及其拥有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就应尽可能“放宽政策”、予以鼓励。同时,注意研究界定行业组织自律和行业垄断的区别,行业组织协议定价和操纵价格的区别,以及制止重复建设和阻止企业正当准入的区别。
综上所述,竞争是市场的灵魂,垄断是制约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处于经济转轨时期
的中国,市场竞争逐步加剧,不公平竞争现象日益突出,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商业欺诈行为急剧增加;不公平竞争中的行政性垄断、行业性垄断已对市场发育构成明显威胁,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现象也开始显现;多种现象同时并存、交织,使创建和维护有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遇到了从未有过的复杂情况和巨大困难。打破行政垄断、在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开放市场竞争,不但有利于解决当前国民经济面临的一些难题,而且对于形成健康的市场经济和廉洁高效的政府,从制度上消除腐败并以此凝聚民心,有着长远的战略意义。只有政府部门彻底转换角色,割断与垄断企业的一切利益纽带,从垄断利润的分肥者过渡到公平规则的维护者,才能真正瓦解垄断体系,重建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当前,应该从刺激投资的效果可能比较明显的基础产业部门开始,从中国加入WTO协定已经做出承诺的领域入手,不但要采取分拆等手段消除基础领域的行政垄断,同时还要采取联合、重组、并购等手段打造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培育自己的跨国公司,参与国际竞争。
【引文注释】
注⑴A. E. Kaln: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MIT Press,1988,P17。
注⑵王婷婷:《中国企业500强揭晓 垄断行业公司占大半席位》,《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8月19日。
注⑶李平、刘丹:《日益多样化的跨国垄断威胁中国》,《环球财经》2004年12月3日。
注⑷李平、刘丹:《日益多样化的跨国垄断威胁中国》,《环球财经》2004年12月3日。
注⑸过勇、胡鞍钢:《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7月13日。
注⑹胡静波,李立:《我国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纵横》,2002年11期第31-33页。
注⑺李曙光:《加快制定市场秩序基本法——反垄断法》,《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8月29日。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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