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的经济改革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也是一个关键的阶段,以加入WTO为界,“与世界接轨”从当初的口号变成技术细节的实施。但时至今日,发达国家仍将中国定义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条重要理由,就是中国的经济制度还达不到市场经济的要求,竞争不够充分,“国家控制经济”或“中央计划经济”的成分仍然很重。而在国内,法定垄断造成的恶果仍然阻碍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政治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又使得普罗大众不能与决策者形成反垄断的合力,既得利益部门、行业和组织又利用国家扶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壮大之机巩固自己的势力范围,中国经济的反垄断之路困难重重。
(一)破除垄断前景展望
1、打破垄断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垄断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害正逐渐为人们所认识,消费者利用法律武器自我维权的意识也已深入人心,向有关部门投诉乃至向法院起诉都屡见不鲜。例如铁路春运涨价,有河北律师起诉;电信资费调整,有北京、湖南几位律师和中国消协的法律工作者提起法律诉讼;陕西加收“扶贫基金”,有大学法律教师起诉。
1999年“两会”期间,朱镕基总理曾用“民怨沸腾”来形容人们对电信垄断及其弊端的痛恨;2000年春两会结束的记者招待会上,他又说中国电信的价格还要成倍的降低;2001年3月15日回答记者提问时他又指出,中国政府将对垄断行业,包括电力、电信、铁路和民航进行体制改革,改变其垄断地位。这一系列公开表态,说明政府已经感觉到对垄断开刀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了。
然而真正对垄断构成威胁的是中国加入WTO不仅意味着享有成员国的待遇,也意味着承担应尽的义务,在一定时限内开放国内市场,允许外资进入诸多垄断行业就是义务之一。根据美国单方面公布的中美双边协议,金融方面,入世两年后外国银行可对中国企业开展人民币业务,5年后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取消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享有国民待遇;证券方面,允许合资证券公司中的外资比例达到33%,合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比例达到49%;电信方面,允许外资在合资电信企业中占有49%的股份,1年后可增至50%;允许美国互联网服务商在中国开展业务;外商将获准参与卫星通讯业务等等。中国的垄断行业缺乏竞争锻炼,如果不加快国内竞争的步伐,中国垄断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将处于劣势。
2、已具备打破垄断的条件
解决垄断问题很复杂,必须看条件是否成熟,而且要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目前来看,打破垄断已经具备了比较充分的条件。
首先是技术条件。有许多“自然垄断”是基于技术原因,例如传统的电话线路每家只铺一条,这就成为电话公司锁定用户、建立市话和其他电信业务垄断的基础。新兴技术则可以打破这一制约,例如光纤入户替代传统的铜质电话线入户,为多个运营商的竞争性服务提供了技术平台;社区零散用户通过社区宽带网结成一个整体,可自由选择不同的电信服务商;现有的有线电视网改造为宽带网的技术也已成熟,更加有利于突破垄断。
其次是管理条件。许多垄断的造成是因为在竞争环境下无法进行有效管理,要么免费搭便车严重,投资者没有收益,要么造成区域分割,因此,如电力、交通之类只能实行全国统一垄断运营。随着技术条件和管理经验的进步,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基础网络和运行于其中的服务已经可以分开。例如铁路实行“网运分离”,将干线铁路网基础设施与具有竞争性的客货运输分开,前者集中管理,后者自由竞争;电力实行“网电分离,竞价上网”,对全国主干输变电线路统一管理,而各个电厂竞争上网,出售电力。
最后是资金条件。许多公用事业之所以具有自然垄断属性,是因为在当时除了国家财政,没有任何私人力量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建设,也没有任何人有力量从事正常的经营维护。随着社会资金的不断积聚,筹资、融资方式的推陈出新(例如银行借贷、发行证券等),这一点已经日益不成问题。
(二)反垄断的对策
中国的反垄断应该从刺激投资的效果可能比较明显的基础产业部门开始,从中国加入WTO协定已经做出承诺的领域入手。反垄断对策的基本思路是:剔除行政化垄断,限制经济垄断,培育规模经济。从制度上消除行政垄断命脉产业的根源,在实际操作中将不可避免地触犯相当一些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又常常与“国家经济安全”、“意识形态”、“政府监管”、“公共利益”、以及“国家竞争力”等等名目纠缠在一起。因此,改革目标必须明确、彻底,实施过程也要分步、渐进。
同时,还应当认识到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所要解决的破除行政垄断问题,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欧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的是具有市场权力的私人公司,对于发达国家实行反垄断法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关于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我们应该加以密切的关注和研究。在从根本上解决政府行政垄断问题之前,中国不宜贸然照搬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而要制定和实施一套适合国情的反垄断法律规范。
1、反垄断立法的重要性
严格说来,市场经济是一个法制经济,要加快市场发育,抑制垄断,首先要通过立法来规范、监督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中国目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所作出的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 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电力法》、《铁路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垄断的禁止和限制仍不够具体、完备,许多条款缺乏可操作性,迄今为止尚无一部完整的综合性反垄断法律。
随着中国市场主体和经济成分以及利益的多元化、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反垄断立法已经有了基础。1994年,《反垄断法》便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起草。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