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以往的东西方经济学中,垄断被不约而同地解释为资本主义专有的制度现象。根据后来各国的经济实践表明,垄断作为竞争的伴生物,实属于一般市场经济的共同现象,与市场和市场经济同属一个经济范畴。当然,在中国,由于经济体制处在行政化、高度集中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历史阶段,情况更为复杂,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垄断现象以外,又有明显的特殊表现。本文参照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的经验,对中国市场状态变化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垄断现象的特殊性作出分析,并提出中国反垄断、反行政化垄断的一些特殊对策。
[关键词]垄断 特殊现象 行政垄断 危害性 反垄断对策 规模经济
自从垄断与人类的经济活动一起问世以来,它就一直为人所诟病。近代经济学的诞生,对垄断的挞伐上升到了理性的层次,认为它破坏了经济学终极意义上的完美境界:完全自由竞争。然而完全自由竞争的极乐天堂从未在尘世间出现,而大大小小的垄断则普遍存在,即使在被认为是最自由的国家,垄断仍然无法被根除。
目前理论界已经认识到,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内存在着垄断的不完全竞争状态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和公众也已经学会如何区别对待:对于创新形成的垄断予以保护(严格的知识产权法规);对于正当竞争、优胜劣汰以及规模经济形成的垄断给予宽容(例如对微软的同情);尽量缩小“自然垄断”的范围,实属迫不得已的,也尽量引入招标等竞争机制,并且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对实行垄断经营的企业进行严密的监管(例如政府对成本进行严格核算,限定最高价等)。然而在转轨中的中国,社会变革在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背景下进行,使得垄断这个课题显得尤其复杂。一方面,变革是由社会中的精英分子推动,经济的转型以高度理性和强制性的法定和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导入和推进,而非市场和社会公众的自发。另一方面,中国缺少自由竞争和自然垄断的铺垫,急剧的社会变革没有给予中国公众太多的“消化时间”,自由竞争和垄断的矛盾很尖锐地摆在面前。在长期的一元体制哺育下,多元与包容尚难以迅速成为中国当代市民文化的主流,公众对特定背景下所衍生的垄断现象及其利弊缺乏充分而理性的认识。而且,旧垄断尚未解体,新垄断又已显现,新旧垄断都潜然地、不同程度地榨取社会公众的利益,侵吞变革的成果,妨害社会公平和稳定,给转轨造成障碍。因此,客观地认识垄断以及中国特殊的垄断现象,是横亘在跟这场变革利益关联的所有人面前无法回避的一道门槛。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正是以成熟的产业结构、监管制度和成熟的公众心智为基础,而秩序总是根源于理性。
一、垄断的含义和分类
(一)、垄断的含义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必然产生的、与竞争相对立的经济现象,是发源自市场竞争,又反过来否定、限制、阻止市场竞争的一种“异化”力量。简要而言,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力,对商品的生产、价格、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
(二)、经济学的垄断分类
经济学上讲的垄断,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自然垄断、市场垄断和法定垄断(也即行政垄断)。
自然垄断。传统经济学理论定义的自然垄断是指由于生产技术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递减。当一个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时,政府可能需要对该行业实施进入管制,以避免重复建设带来的无效率。另一方面,当只有一个垄断产生时,垄断者就会索取垄断价格,从而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为了防止这种扭曲,政府就要对垄断企业实施价格管制。
市场垄断。现实经济中称得上是自然垄断的行业是很少的,更多的情形是有数个具有相当市场力量的寡头企业生产该行业的大部分产量。寡头市场的潜在危险是寡头企业通过形成卡特尔(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同盟或协定。这里指生产同类商品的资本主义企业为垄断市场和攫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各种协定而组成的垄断联盟)组织或默契合谋联合操作市场,提高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扭曲资源配置。
法定垄断(也即行政垄断)。是指由政府的法律和政策造成的垄断。法定垄断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增强效率的,另一类是损害效率的。增强效率的法定垄断也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在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政府将经营权特许给某个企业,不允许其他企业进入该行业。二是政府为外部经济的内在化而授予企业和个人特定的垄断权,如为保护和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而设置的专利权。损害效率的法定垄断与上述增强效率的法定垄断不同,它是由政府本身的寻租行为导致的。
客观地说,垄断有其弊也有其利,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垄断的积极作用是能够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它利用规模经济,通过多角化经营能够节约市场交易费用,也为技术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和物质基础。但同时,垄断的消极作用也相当明显,其最大的弊端是可能用不正当的垄断行为打击或限制竞争,反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降低。
中国现阶段面临的垄断问题并非突然出现,它与西方由自由竞争催生垄断企业和行业的过程完全不同,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从肢解垄断开始,是从瓦解以国家、政府名义实行的垄断经营和配给制度开始的,垄断力量从一开始就处在强势,并且受到法定的保护(法定垄断),因此,单纯靠市场的自发力量去摧毁原有的垄断格局显然是不现实。俗话说:解铃还需系铃人,中国原有的垄断是由政府和法定程序造成,打破垄断,政府责无旁贷。
二、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危害
(一)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垄断现象
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和垄断并存。一方面,我国产业集中度非常低下,产业过剩和过度竞争现象严重。另一方面,政府行政干预造成垄断和不公平竞争,行业保护依然存在。与此同时,大型跨国公司利用技术和资金优势在部分行业形成垄断。
1、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背景
中国原有的经济体制属于排斥市场机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高度依赖政府机构和行政力量,因此天然带有国有化趋势和国家垄断的强烈冲动。中国实行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几乎所有的行业,从行业进入,到产量、价格的制定,都是由政府垄断的。1979年之后,中国决心改革这种僵化体制,政府相继放松了管制,市场竞争开始获得了生存空间,与市场竞争相伴的经济垄断随即得到萌生。但是,原有体制中颇具根基、盘根错节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也开始寻找新的环境土壤,不失时机地为自己营造出可观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2、中国垄断的突出表现是行政垄断
西方国家的法定垄断一般都有自然垄断的色彩,没有自然垄断性的法定垄断很少。而在中国,垄断的突出表现是行政性垄断和公用事业的政企不分。这些行政性垄断通常发生在权力的集中点,双重体制的交叉点,监督环节的薄弱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以及某些资源的稀缺点,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是行政机构采用越权的非法手段分割、封锁市场,阻止公平竞争;二是企业利用政府赋予的垄断特权,以发布规定、通告等形式,向外地商品收取各种名目的不合理费用;滥用质量检验手段,或者不正当地设置许可证、准销证等行政障碍来封锁市场;不召开价格听证会擅自提高价格,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组织行业龙头企业实行“联营”等等;三是政企虚假脱钩,维持“官商一体”,热衷权钱交易,破坏竞争秩序;四是公开“设租”,控制信息,从中渔利;五是巧立名目,乱收费用,增加经营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造成了“费大于税”的混乱局面;六是通过参与立法设计的机会“给自己授权”,将部门利益合法化;七是运用行政垄断控制资源、人为制造资源短缺,制造省区际的贸易摩擦。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