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关于关联企业的法律关系各州都没有明文规定,仅由判例法规范,根据其司法实践的具体判例来看其判定关联企业的最核心标准是“过度控制”标准。主要形成了如“揭开公司面纱原则”(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在英美法系中,“面纱”通常指公司的法人人格。所谓“揭开公司面纱”,是美国政府通过判例创设的一项法律原则,旨在当实行有限责任制度的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并实际丧失作为独立人格所拥有的偿债能力时,出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为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在具体案例中漠视或忽视公司的法人人格,使隐藏在这层“面纱”背后的操纵者即股东承担直接对债权人偿债的责任。在这项原则中,由于公司法人人格成了其背后操纵股东为规避某种义务或侵害他人的“挡箭牌”,法人的独立人格成为了一种虚设,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设立法人人格的初衷,如果按照公司法既有的规定来审理案件,则将实质上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为了避免这种实质上的损害,美国法官在审理这类法人人格虚设的案件中,创造性地运用“揭开法人面纱”的原则,从而使其在实行判例法的美国,以判例的形式成为一项可以被广为依照的法律原则。英国法院也认为“立法机关可以锻造一柄能敲开公司外壳的大锤”,随后,“揭开公司面纱”这一思想相继为德、日等国家所接受。)、“深石原则”(Deep-rock Doctrine。深石原则是美国法院在审理泰勒诉标准电器石油公司案中的涉诉子公司——深石石油公司时创立的。这是一项根据控制股东是否有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后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股股东受偿的原则。深石原则提供了母公司可否向子公司主张债权,以及是否应劣后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求偿的一般原则。)、“控制股东诚信原则”(Fiduciary Duties of Controling Shareholder。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定义,对商人而言, 诚信不仅指主观上的诚实、善意, 还要求其遵守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英美法上诚信的定义包括主观状态和客观要求两个方面。《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是“诚实信用”在英美制定法上的主要表现形式。倡导诚信,防止舞弊,保证上市公司之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能为公众所利用,改善信息分布的不对称状态,减少证券投资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保障投资人利益,并促进大众投资及证券交易中的公平竞争,即成为管理证券市场、维持交易秩序的主要目的,对投资者的保护成为证券法最具体、最直接的目的。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应成为证券市场的首要基本原则。若公司能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之精神,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市场管理中能够彻底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就一定能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与安全,实现国际证监会组织提出的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和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之三大目标。)等典范。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方下的定义为:关联方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是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被视为关联方。03年重新修订后的24号准则则从报告主体出发对关联方关系进行了界定,新增了将主体是合营一方的被联合控制方等确认为关联方关系的规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7号》对关联方的定义为:某一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其中一方有能力对其他方的管理或经营决策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通过所有权或其他形式),达到阻止交易各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完全追求自身单独利益的程度。两定义相比较而言,我认为后者的通过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来阻止交易各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完全追求自身单独利益的定义更能体现关联方的实质和目的。在此我想,我国是否可以借鉴美国这一定义给在相关法规准则中给关联方下个定义?
(三)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几点疑义
从我国的相关规定和准则中可以看出我国判定关联方关系的存在主要是以“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为基础的。在这些规定和准则中都未给出关联方的定义,而只仅仅给出了关联方的判定标准,这样必然不可避免地让人有一种比较狭隘的感觉。比如:
1.在准则中给出的第一条判断标准“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
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中只注明了企业对企业的控制,而忽视了个人对企业的控制这一方面。
2.本准则中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从相关的解释条款和说明中我们可以知道:准则中横向和纵向存在关联关系的侧重点不同,纵向的关联关系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情况下均视为关联方;但横向的关联方关系仅仅指控制的情况,而不包括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形,即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受同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该两方或多方通常不视为关联方。
那么同受共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是否为关联方?国际会计准则24号第3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报告企业共同受控制的那些企业”。我国这种做法不仅与通行的国际惯例不一致,而且从理论上讲,同受共同控制的双方或多方之间极有可能为了相关利益团体的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单独利益,并从中获得直接或间接、近期或远期的利益,最终达成动态的博弈均衡。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考虑,同受共同控制的双方或多方之间和有可能达成某种默契,理应属于关联方。
此外,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准则》中并未给出关联方的定义,而只是给出了一个判定标准。我认为这不仅与国际上通行的界定关联方的做法不一致,而且不利于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联方判定标准只是关联方关系表现形式的一种不完全归纳,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关联方关系和交易。尤其是随着环境的变化,金融创新等新型工具的使用,关联方的表现形式将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固定的判断标准会暴露出弹性比较差,不适应新情况的局限性。只有给出关联方的实质性定义,才有助于企业从原则上判断关联方的范围和特殊表现。因此我认为我国应借鉴国际惯例,给出关联方的定义。比如将其定义为:一方有能力对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达到阻止交易各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完全追求自身单独利益,同时实现团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则将他们视为关联方。
二、我国关联交易现状及问题分析
长期以来,关联交易与避税似乎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在大多数人的意识中存在着关联交易中必然存在避税的问题,从事关联交易就是为了达到避税目的的观念。虽从关联交易的起源来看,关联交易的避税功能无可厚非,这也是我们理论和实践中现在研究得最为成熟、完善的部分。然而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企业的最终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非税收最小化。税收优化只是实现最大利润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关联交易的不断发展其形式也日渐多样化,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到非税因素。大部分公司往往利用关联交易来达到上市发行、获得配股资格、隐藏上市公司利润或实现利润转移等目的。
(一)我国关联交易的现状
沪、深两市的资料显示我国关联交易有愈演愈烈的趋势,97年沪、深两市719家上市公司中有609家披露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4.6%;98年这一比例为80%;而在2000年,截止2001年4月21日,沪、深两市公布2000年年报的1018家A股上市公司中,发生各类关联交易行为的有949家,占总数的93.2%,其中有214家公司在资本经营活动中发生关联交易,占总数的21%;即使是在相关法规制度出台实施较多的01年,这一比例也达到了90%。为何关联交易会如此盛行呢?我想这不仅与上市公司的上市动机、关联交易的实质相关,更与上市公司的质量存在很大的相关性。那么我国关联交易的发展现状如何?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又是以何种形式进行呢?
在最近一项以2002年及2003年第一季度《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所披露的沪、深两市所有的A股和B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为原始资料的实证分析结果中,我们可以初步判断出我国现行关联交易的主要特征及其发展趋势。在该项研究中研究人员从2002年及2003年第一季度《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所披露的沪、深两市所有的A股和B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中选取了A、B两个样本数据,其中样本A的选取标准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大于300万人民币,且大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但样本数据的选取不包括上市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因资金占用和互相担保融资发生的关联交易。样本共包括712笔符合条件的关联交易。样本数据B的选取则是在样本A的范围内,选取了上市公司出售历年亏损股权或购买明显具有较好赢利能力的股权;上市公司出售亏损资产或购买具有明显赢利能力的资产;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销售协议,关联方代销上市公司产品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应收应付款项出售给关联方或应收款项与关联方的资产进行置换的152笔属于明显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样本数据的统计资料显示如下:
⒈关联交易的行业分布比较明显
关联交易发生比例最高的集中在电力煤气、采掘业石油化工等公用事业及重工业和原材料制造业等。样本数据的结果显示在该样本的关联交易中电子电器通讯计算机行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95笔,占总数的13.34%,金额为942494万元,占总金额的12.99% ;机械设备、汽车行业中发生78笔,占总数的10.95%,金额1099307万元,占总金额的15.15%;冶金钢铁行业发生48笔,虽然只占总数的6.74%,但其金额为1017903万元,却占了总金额的 4.03%;另外,在信息传媒行业发生的笔数只有13笔,占总笔数的1.83%而其合计金额为889773万元达到了总金额的12.27%。
表1 样本A根据关联交易内容的分类情况
关联交易的类别 笔数 比例(%)
购买、出售股权 141 19.80
购买、销售产品及其综合服务 126 17.70
成立合资公司或增资公司 115 16.15
出售、购买资产 113 15.87
债权转让、置换 60 8.43
资产置换及股权转让 55 7.73
委托管理资产及委托加工等 40 5.62
出租、租赁资产 30 4.21
其他 32 4.49
合计 712 100
表1 样本A根据关联交易内容的分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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