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源或义务的转移,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由于关联交易是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而关联方关系又是基于“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关系而成立的。关联交易这一性质就决定了关联交易的两面性:一方面,关联方通过明确产、供、销关系,可以优化资本结构和内部资源的配置,提高资产的赢利能力,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快速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关联交易毕竟是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方受利益的驱动,在交易中难免会存在不公平的内幕交易。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更加复杂,出现了诸如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一系列较难以规范的问题。本文仅以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为研究点,从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和手段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入手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我国现行的对关联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的相关准则制度的规定,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和完善进行了探讨。并从完善准则的规定、规范中介和监督机构等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会计准则
引 言
在国际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背景及目的是随着世界范围内的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的演变,即跨国公司的出现和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度的广泛运用而出现的,属国际税收研究的范畴。跨国公司常常运用关联交易在高税区和低税区转移收入与费用,达到避税的目的。在我国关联交易这一课题则是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提出的,它与初步发展的中国资本市场和以股份制改造为核心的企业改制存在着天然的联系。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可主要划分为经营往来中的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前者较为普遍,后者则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关联交易中,由于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而且关联方交易通常不会在无关联者之间发生,因此交易往往是建立在非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的。关联方可能会取得比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或销售产品或不动产更为优惠的价格、以非常高或低的利率借贷资金、或者能够免费获得研究和开发项目、商业信息、专门知识等。因此,关联方交易不能代表企业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创利水平,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影响,同时这也是信息使用者十分关心和敏感的问题。关联方之间即使不发生交易,也有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仅这种关系的存在,就有可能足以影响编报企业和其他方面的往来。由此也可以看出,正确、公允、合理地对关联方进行判定,对关联交易在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对于提高会计信息的报告质量,防止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操纵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和界定的主要有如下几个准则和规定:针对97年“琼民源”事件中暴露出的大量非公允关联交易,财政部于1997年5月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规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原则和方法;2001年12月财政部又颁发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处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超额收益部分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以及沪、深两市的《股票上市规则》。这些规定能否有效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的关联交易?在实际中他们又存在哪些不足?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现状我们又该如何去进行规范?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关联方的判定
(一)我国的相关规定
细看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方、关联方关系作出说明和明确规定的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沪、深两市的《股票上市规则》,三者中前两者的行文基本一致,但与《上市规则》中稍有差异。准则中的具体规定如下:
基本判断原则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它同时还指出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者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另外它还特别指出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当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上述关系,或由于上述关系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在相关概念的定义中它指出: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利;共同控制即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能决定这些决策;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股票上市规则》与准则和制度中的差异只要是提出了潜在关联人这一概念,上市规则中将因与上市公司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具有上市公司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关系的企业或个人定义为上市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二)国际上对关联方判定的相关法规规定
从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各国对关联企业的法律调整大致可以分为进行专门、系统的界定和规范的“集中调整模式”和未进行专门、系统的规定而是分散在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及判例中的“分散调整模式”。前者以德国为典型代表,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该种模式;后者则主要存在英美法系和 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美国、法国、瑞士等。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若干个法律上独立的企业通过一定的联系而组成的统一的经济实体,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一个企业的多数权益(含“多数资产”、“多数股份”或“多数表决权”等)为另一企业所掌握;(2)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对另一企业施加支配性的影响;(3)若干个法律上独立的企业接受统一的领导而形成的康采恩企业(包括隶属型康采恩和平行型康采恩。康采恩是一种高级垄断组织形式,晚于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出现,规模更为庞大,为德语Konzern的音译,原意为多种企业集团,一般以一两个实力最雄厚的大垄断企业为核心,把跨部门、跨行业的许多大企业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垄断企业集团。);(4)两个以上相互持有对方企业四分之一以上股份的相互参与企业;(5)相互间订有关联企业合同的法律上独立的企业。综合而言,德国股份公司法上规定的关联企业包括合同型关联企业和事实型关联企业两大类。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探讨(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