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登记管理是国家行使和实现经济管理职能的方式之一。
通过科学的企业登记管理。政府得以了解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比例。掌握经济全局,来制订适当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支持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发展,限制和调整不符合社会需要的企业的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从而控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使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国民经济各部门、行业、地区得以平衡发展。
(二)企业登记管理是市场准入控制的手段之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行各业原则上应该可以自由进出,在竞争中达到动态平衡,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对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行业,需要基于社会效益、国家安全、公众利益和总体经济平衡更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产业政策、特殊企业、特许经营、行业标准、企业设立审批、企业设立登记等,都是时常准入制度的组成部分或相关内容,而企业登记管理则是市场准入控制的一种直接手段。
1、 企业登记管理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是现代企业登记管理的一项最重要、最直接的功能。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登记管理所承担的市场准入控制和对企业轰动进行直接监管的功能是辅助性的,其主要的功能和作用是对企业及其活动实行某种间接监管。
2、 企业登记管理有利于规范企业登记行为。
通过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登记行为,可以提高企业登记的质量,确保企业登记能够为国民经济管理和维护社会交易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有利于规范企业组织和督促企业的诚信行事,也可尽力避免登记机关的不规范行为或违法乱纪行为对企业权益和社会秩序可能造成的损害。
四、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审查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一)分析、借鉴国外目前实行的企业登记审查做法。
由于对企业登记的目的、意义和性质认识不同,国外关于企业登记审查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大部分西方国家认为:登记注册乃是企业设立的一项法律程序,因而政府对企业的登记主要是提供一种权威而统一的程序性服务,而不是行政权力的运用和控制。基于这种认识,美国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对公司提交的申请及有关文件资料,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是否按公司法的规定提交了必须的文件资料;至于这些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等实质审查,不是登记机关的事情,而是当事人自己或其委托的代理律师的事情。按照香港公司法的规定,有关文件资料的登记不是其合法与真实的确证,而只是表明已按公司法律的要求办理了登记,注册机关的任务是为这种登记提供高效率的行政法律服务。法国公司法规定:法院书记官(即注册官员)的责任是审核登记要件是否齐备,申请中所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与证明材料和附件相一致。日本的商业登记法也不要求登记官对登记资料行使审查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即实质审查)的职能。(注6)
可见,除个别国家(如英国),大多数西方国家和地区的通例是仅规定登记机关对企业设立的形式审查职能,而未赋予其开展实质审查的职责,即奉行形式审查主义,其立法理由显然在于维护企业的设立自由、营业自由、促进市场运行和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至于企业设立中的安全保障,西方国家大都通过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制度,来对第三人利益加以保护。(注7)这就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较好地体现了安全与效率的平衡。
(二)我国企业登记审查制度的一些缺陷。
目前我国有关企业登记审查制度的内容主要见之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根据这些法规,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企业登记审查的职能,对各类企业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注销登记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审查的内容包括“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注8)对于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审查制度,大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然而这种全面审查制度事实上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中,其出发点在于强化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和控制,虽然它也有维持国家计划、政策和经济秩序的功能,并曾在一段时期内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缺陷正日渐突出。 试论我国企业登记审查制度及其完善2(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