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范出口竞争秩序,防止出口恶性竞价
进出口商会要对出口商品价格和出口数量进行协调,防止出口削价竞争。对个别商品,如中国具有独特生产优势和资源优势的商品,宜持续实行主动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等管理办法。同时要协助政府建立企业信用评级和年审制度,严格规范出口主体行为,对违规企业给予必要处罚。
5、建立良好的对外关系
行业协会要加强与国外相关行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的联系,通过对话交流、业务合作等方式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争取把竞争对手变成合作伙伴。这样,一旦我国产品遭到国外反倾销指控,行业协会就可利用平时建立起来的互信关系游说对方,进而争取进口国代理经销商、用户和消费者组织,利用经济利益的分歧,瓦解起诉国内部的反倾销阵线,尽量避免反倾销,或把反倾销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如2002年6月初,欧盟通报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拟对我国出口的一次性燃气式袖珍打火机进行反倾销调查,2003年7月14日,欧盟打火机制造商联盟致函欧委会,代表欧洲打火机企业撤回了对我打火机反倾销的起诉。在这场反倾销应诉中,一方面我方应诉企业积极备战,准备实地核查,提交答辩材料,申明自己无倾销无损害的立场;另一方面我方与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保持良好的沟通与配合,由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对欧盟施加压力,进行游说工作。双管齐下、内外配合的应对方法有明显效果。
(三)出口企业应加快改革、积极主动应对国外反倾销
1、转变竞争观念,树立以质取胜意识,提高产品综合竞争能力
(1)价格竞争和非价格因素的竞争同等重要
随着经济发展和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竞争力的商品将不再仅仅表现在 “价廉”上 ,“物美”将更受消费者青睐。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最强的永远是那些具有一流的包装意识、品牌意识、服务意识的企业。中国企业必须彻底改变出口产品“一流原料,二流加工,三流包装,四流价格”的命运,真正树立起精品意识。到那时,中国的产品就可以 “高质高价”出口,也就不会轻易地招致国外的反倾销。
(2)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出口企业应尽快调整竞争策略,增强技术创新和培育自主品牌的能力,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着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大研发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关键设备的力度,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实现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积极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开拓国际市场。2000年5月17日,欧盟宣布对中国节能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案涉及几千万美元出口金额。经过调查最终裁定,利胜电光源(厦门)有限公司是唯一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零税率的企业。该企业利用欧盟反倾销唯一零税率的有利条件,及时调整战略,转战美洲、澳洲及东南亚市场。坚持走“优质高价”的发展道路,大力实施技术创新,争创国际品牌,建成了省级照明技术研究中心。通过与GE公司的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积极推行GE-6δ现代管理办法,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目前,“利胜”目标是年产节能灯1亿支,成为全球最大的节能灯生产企业。
2、树立正确的国际营销观念,注重国际市场调查研究,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1)稳定发达国家市场,开拓非洲、东南亚市场
我国现有出口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出口产品大部分集中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市场,而这些国家又是反倾销措施最严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因此企业在继续深入、均衡开拓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市场的同时,有步骤、有选择地积极开拓非洲、东欧和南亚等极具潜力的新兴市场,使我国出口产品在全球形成合理的、有层次的多元化布局,从而分散市场风险,扩大出口数量。
(2)研究国际市场动向和容量,制订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
我们要注意了解某些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工业界的动向,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家特殊要保护的比较敏感的产品和涉及到国家利益的产品,要根据进口国的实际情况,策略性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做到既扩大出口满足当地市场需要,又不会遭致反倾销。
(3)重视市场调研,理智选择产品项目
出口导向型企业应当对国际市场需求的发展趋势和变化规律进行认真研究,对机会和风险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市场空间较大的产品项目,这样就可能避开竞争热点,减轻价格压力,从根本上消除低价竞销的必要。
3、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
企业要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树立全球战略眼光,制定国际化经营战略,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生产、研发、销售体系。要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兼并收购当地企业等方式,把资源配置延伸到国外,从而将出口转化为企业内部的贸易,有效地规避反倾销。要抓住新一轮国际产业向我国大规模转移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外商的技术、专利、销售网络乃至合资、合作后的品牌,在利益共享的基础上以返销的形式进入其国内市场,使我国企业的出口行为转变为外商所在国具有国际合作性质的国内行为,避免反倾销。如印度贸易保护很厉害,但企业可以通过到印度来料加工、出口零部件或半成品到印度组装等方式,绕过贸易壁垒,开拓印度市场。
4、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1993年实行新的财会制度后,我国的财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但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在生产成本及其它财务记帐制度方面都不严格,帐目经不起检查,有的甚至无原始凭证和明细帐。而这些恰恰都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对象。一些企业无法提供准确的生产经营等商业资料,在问答单填写时,不能充分举证说明未构成倾销,再加上某些国家对我的歧视性措施,造成我出口企业极难在反倾销案件中胜诉。
因此应该加强会计制度改革,尽快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为应诉成功打下良好基础。企业要按照国际会计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对出口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成本、价格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账目。这样一方面有利于进行“市场经济”抗辩,另一方面也可在被起诉时快速作出反应,及时提供对方想要的相关资料,充分证明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其成本和价格是真实有效的。
2001年5月,美国五家钢铁生产厂家针对中国马鞍山钢铁公司生产的H型钢提出反倾销申请。同年6月20日,美国正式立案并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在2002年5月20日美国商务部最终裁决马钢倾销幅度为0%。马钢彻底胜诉将大大有利于马钢向美国出口H型钢,马钢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因素之一就在于马钢建立了“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思想,强化资金运作和成本核算,严格经济责任制考核;之二是在财务管理中严格执行国际会计准则,按谨慎性原则制定和运用公司财务政策,防范和处理公司财务风险,使公司的生产经营始终处在安全、可控的财务基础上,公司的年中、年终财务报表每次都能顺利地通过国际上有名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从而使得马钢在2001年美国商务部的实地核查中,能够迅速提供任何资料和帐目。
5、增强反倾销观念和意识,积极应对,及时抗辩,力争获得最低的反倾销税率
(1)回答问卷、积极答辩
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等国家,反倾销主管机关在接到反倾销申诉并认可立案后,均向被投诉的生产及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在接到调查问卷后,不能置之不理,也不能马虎了事,因为尽管反倾销机构在以后还要派人到生产国实地调查,但填报资料如何对反倾销机构影响很大。而且,应在规定期限内将问卷返回反倾销机构。企业被反倾销投诉后,应尽早准备辩护意见与有关材料,答辩意见应针对反倾销申诉人在其申诉书中提出的论点与证据,一般围绕两方面展开:出口产品不存在倾销及没有对国外同类工业造成损害。
(2)一致对外、积极应诉
由于国外反倾销涉及的往往是整个行业或产业,而非单个企业,因此,只有每一个相关企业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积极应诉,才能壮大反倾销的力量,才更利于反倾销应诉的胜利。
6、与进口商建立诉讼联盟、共同应诉
反倾销应诉既关系企业利益,又关系国家利益,关系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是我国有关产业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竞争战略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掌握大量相关信息,有理有据,审慎选择,这样才能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主动地位。
由于反倾销税征收的对象是进口商,因此当发生反倾销诉讼时,国外的进口商与我国出口商的利益具有一致性,我们应尽可能地使进口商也参与到反倾销的应诉中来。由于进口商熟悉本国法律及行政法规,具有地利人和的优势,因此进口商的参与将大大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7、成立反倾销应诉小组,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抗辩
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方法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变得相当复杂,不仅局外人不懂,就连起诉国本国企业往往也弄不清其中的奥妙,因此,中国企业在对外应诉过程中要聘请一位起诉国当地的律师。请一个好律师,是打好一场官司的关键。最好是找办过有关中国或“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案子的律师,而不必非要追求律师事务所的大小或名气。尤其是对一些出口数量大、金额大、市场潜力大的商品反倾销案,这有助于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经验、信息及与当地的关系为我们辩护。这对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这需支付一笔律师费,但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是极为重要的。
1999年5月,美国对我出口苹果汁进行反倾销调查。2000年4月23日,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作出最后裁决,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增收51.74%的反倾销税。而应诉的10家企业加权反倾销税的平均税率则为14.88%,比起美国企业最初要求的91%,不能不说是大获全胜了。而在这场应诉案中,中国企业最终胜诉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我方在采取一系列自律措施的同时还聘请了具有25年反倾销办案经验的资深律师为主办律师。律师首先根据美国的法律要求,对有关企业的生产、运输和仓储等方面的成本进行了核算,大致估算出是否倾销以及可能发生的倾销幅度。在我方律师的有利证据面前,美国商务部在正式调查中最终采用了我方提出的远低于美方的印度价格作为替代国价格,就是说美国商务部认定的正常价值降低了。从而为最终胜诉奠定了基础。
结术语:
反倾销是加入WTO,融入国际经济大市场的一个正常现象,必须正确面对。我们应该承认,反倾销是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面对反倾销时,我们不主张情绪化的做法,不主张针对特定国家或者特定外国公司的产品鼓动民众抵制。在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要坚决抗争的,是对方不公正不合理的东西;我们要积极交涉的,是真正的贸易保护主义。伴随国内产业快速发展和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我们应跳出认识误区,理性看待国外反倾销。因为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由于我国较低的劳动力成本优势,相对而言,我国的出口产品更易遭受反倾销起诉,因此在运用反倾销这把双刃剑时宜适可而止,决不能滥用,因为我们更易遭到别国的报复。加入WTO以后,作为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反倾销对我国许多企业而言仍然是一门新开的课程。因此,制定措施,及早应对,才是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必由之路、治本之路。事实证明,贸易摩擦并不可怕,成败输赢亦属正常,从另一个意义上说,以平常心应对摩擦,不仅有利于国内产业趋利避害,更有利于促进共同发展。
引文注释:
(注1) 甘文:《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7日
(注2)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商务部网站>>,200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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