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倾销与反倾销的含义入手,结合本科阶段所学的有关对外贸易知识,分析目前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特点及国外反倾销对我国的影响,并进一步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指出国外对我国商品进行反倾销的原因,提出应对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对策与建议。最后强调:反倾销是加入WTO,融入国际经济大市场的一个正常现象,必须正确面对。
【关键词】:对外贸易、反倾销、影响、原因、对策与建议
【正文】:
国外反倾销已经严重威胁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据原外经贸部统计,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2年底,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558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12起,保障措施调查46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6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可以说,我国是世界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面对国外反倾销的严峻形势,本文将试从目前国外反倾销的特点、影响、原因加以分析,并对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与建议。
一、倾销和反倾销的含义
(一)倾销的确定:
倾销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的行为由来已久,而作为一种国内销售行为,其历史更长。因此,倾销可分为国内倾销和国际倾销两大类,但目前被纳入国际法律调整的只是国际倾销。因此《GATT1994》将倾销定义为,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注1)。
倾销的确定有三项基本内容,即正常价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及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都对倾销的最终认定有着决定性影响。
(1)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国内消费时的销售价格。
(2)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一般以交易中的商业发票上所显示的金额为准。如无出口价格(如易货贸易)或出口价格不可靠(如关联交易),则应使用被控倾销产品首次向独立商人转售的价格作为出口价格。
(3)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规则
《反倾销协议》进一步规定应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公平的比较,即这两个价格应在同一时间基础上,按同一贸易水平,以出厂价格为基准进行比较,并且还应根据每一案例的具体情况对影响价格的各种不同因素做出适当的补偿或调整。在保证公正比较的前提下,调查阶段倾销差额的存在一般应以正常价格的加权平均数与所有可比较的出口价格的加权平均数的比较为基础,或以逐笔交易的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为基础。
(二)反倾销的规则:
反倾销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WTO反倾销协议主要是明确规定了反倾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反倾销的程序。该协议规定,实施反倾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
1、存在倾销
一般是指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方的国内市场价格,如果国内市场价格不可比,则使用第三
国可比价格或推定价格;
2、存在损害
损害,是指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实质损害之威胁或实质性阻碍相关产业的建立。确定产业损害存在的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
A.倾销的进口产品数量及其对价格影响的判断。主要看倾销的进口产品是否已经大量、急剧进入了进口方境内市场,倾销的进口商品是否导致进口国市场大幅度降价或阻碍相同产品价格提高。
B.累积损害的断定。当来自一个国家以上的进口产品同时受到反倾销调查时,调查当局可以累计估计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
C.倾销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冲击的判定。这一问题应审核影响产业状况所有的相关经济因素,包括销售量、利润、产量、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投资收益率、投资能力等各个方面实际或潜在负作用。如果对上述各因素进行综合调查后得出肯定性结论,则可断定国内相关产业出现了重大损害。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