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目的在于消除旧体制的弊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建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体制,使国家走上法制的轨道。它将有利于从根本上堵住产生腐败的漏洞。只有发展经济,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有利于铲除滋长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的土壤。腐败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也必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灭亡。要最终消灭腐败必须要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以根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私有观念和特权思想,以丰富的物质财富来不断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的需要。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的道路,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千方百计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三)、市场经济形势下反腐败的关键是建立健全现代反腐败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近几年来,围绕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虽然作了大量的工作,但从全局来看,还缺乏一个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造成制约权力的机制较“软”、较“虚”,致使一部分掌握实权的权力机关和权力行使者,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监督,有的甚至处于失监的状态,从而导致个人或集体违纪案件不断发生。通过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因此,必须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必须对各类权力及权力的行使实行权力制衡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特别需要建立一整套紧密配合、灵活高效的监督机制,强化现有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把自下而上的监督同自上而下的监督、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同专门机关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网络。这是强化监督制约的组织保证。同时必须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保持执法执纪队伍的纯洁性。新形势下强化监督制约的重点,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从发生的一些腐败案例来看,绝大多数的违法违纪案件都带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性质,这就说明,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权力失去了监督和制约。俗话说:“权无监督会腐败”就是这个道理。因此,不强化监督制约,就无法遏制腐败的产生。既然权力使用被异化的现象在一定时期内不可避免,那就只有对权力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才有可能防止腐败的发生。因此,现阶段必须建立强力、高效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在对权力的监督体制、机制的建设中,要让人民群众的监督成为最主要的监督力量之一。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让人民来监督中国的官员。谁侵犯法律,谁就应受到应有的惩处。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执法不严,其结果必然助长腐败的发生。因此,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必须坚持在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只有严肃查处腐败、惩治腐败,才能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扫除障碍,创造一个良好的客观环境,减少或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为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更好履行政府职能,从1997年开始,一系列重大举措相继出台: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取消大部分企业设置及项目审批权,而实行登记制、注册制和备案制,需要保留的部分审批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手段实行;必须审批的应该实行合理分解,部门相互监督、制约,相关主管人员定期轮岗。反腐败的治本之举即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防止和减少权力滥用,展开制度创新,以限制权力、制约权力、净化权力。政权机构应实行政务公开,特别是那些与人民利益极其相关的部门优先推行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有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如供水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与回收、大气污染及防治、生活用电、供气、电信资费、医疗服务、价格信息、成本信息、公共资金投入信息、服务质量承诺信息等,及时予以公布,使信息本地化、社区化。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类工会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监督同级政府的积极作用,公布立法机构议事活动记录,公开报道或现场直播;各级政府应向同级人大定期公布财政预算详细信息;审计机构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和公布审计结果;人大代表不定期倾听选区人民呼声和意见;强化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和透明度。在所有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由政府授权行使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共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轮换制度。建立、健全良好的政府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一个财务、预算、资金管理、债务管理的综合财务管理系统,按时进行专业检查,由独立审计师审计,建立一个独立、可靠的数据库,内部使用者数据共享,利用纪律、审计、侦察、内部控制抑制。揭露并帮助确定和识别腐败行为。强调无论是离任、调任还是退休,都要实行领导人重大错误个人追究制度,包括重大决策失误、重大事故和重大事件等,以切实解决“59岁现象”。追究领导干部亲属违法违纪事件的个人责任,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个人法律责任。保证司法的独立性、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健全全国各级法制制度和组织机构;强化检察机构独立调查权;保护、鼓励和奖励揭露行贿及腐败的举报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公开竞标、招标。政府采购的费用来自于纳税人,因此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决议应该是公平的;招标、投标过程是透明的,公开面向公众,所有的决定应当完整记录下来;采购过程应该是有效率的;采购应当是系统的和可靠的;一旦发现腐败,终止合同;独立检查和审计。严厉惩罚行贿方和受贿方,罚以数倍行贿额或受贿额,对行贿者的惩罚还应包括立即取消与之签订的采购或承包合同,并在数年时间内禁止获得新合同,并按黑名单予以公开公布。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腐败事件予以公开曝光和披露,确保新闻自由对滥用权力的公众的制约。实行党政干部个人收入及家庭财产来源登记制。严格界定和划分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营利机构与非营利机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报销范围。在少数垄断行业引进竞争机制,开放市场,包括对内和对外开放,披露各类成本指标、价格信息,实行服务与价格听证制度。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通过以上反腐败治本之举的相继落实,有效的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进一步蔓延。
众所周知,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产生并迅速发展,与我们的政策、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是密不可分的。近年来揭露出来的问题说明,我们在管理上、制度上存在不少漏洞,在领导作风上存在严重问题,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要吃一堑长一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只有在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中,扎扎实实地加强勤政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相适应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消除产生腐败现象的根源。首先是要加强勤政廉政方面的法制建设。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 (注3)把法制建设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加强勤政廉政和法制建设,一要使国家公务员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认真学习法制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执法。二要注重完善法律。结合我们近年来打击腐败的成果和经验,及时把那些行为规范已经成熟的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尽快使我国勤政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备起来,以彻底堵塞体制、法制和政策等方面的漏洞。其次要尽早出台规范行政行为的文件。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队伍中腐败现象的产生,是由于目前政治体制和人事制度上存在弊端。目前要抓紧建立和健全各方面规范的行政行为制度,通过规范性的文件法规, 使其行政行为有章可循。 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将对规范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的行为、抵制腐败现象起到积极作用。
腐败现象古来有之,久治不绝,根深蒂固,永远不可能被彻底消灭,我们虽然没有能力彻底根除遍及全球的、如此顽固并呈扩散趋势的腐败现象,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正处在一个反腐败的历史转折点上。一个新的反映人类良知的道德标准正在形成,它必将对我们的体制及政治和经济生活产生重大的潜在影响。可以预见,在二十一世纪,我们毫无疑问会在立法和体制方面取得反腐败革命的伟大成就。我们要达到的目标并不是要建立一个纯而又纯的政府,而是建立一个在本质上比较诚实、正直、有效而合法的政府。当然,人们会发现,在反腐倡廉问题的研究中,最令人担忧的是在现有社会内部中能否生长一种制约权力的机制。从一些贪污贿赂成风,反腐治腐久反不惫的国家的情况来看,其中不少国家也制定了许多严厉的法律法规,并配有相应的组织,甚至多层次的监督机构,但依然无法有效地遏制越演越烈的腐败风气。究其原因,还在于始终未能在社会中培育出或建立起一种能有效地制约权力的社会机制,建立比较完善的权力制约的社会网络,在社会内部形成一种有力而且有效的权力制约。反腐败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是众所周知的,但我们坚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人民群众的密切配合下, 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定会建立比较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最终取得反腐败的伟大成就。
引文注释:
(注1):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上的报告(2)》,《新浪网》,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专题,2002年10月22日
(注2): 《党的十六大报告全文》,《中国证券报》,互动版,2002年11月18日
(注3):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上的报告(2)》,《新浪网》,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专题,2002年10月22日
参考文献:
1、 陈荣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
2、 朱永新,袁振国:《政治心理学》,知识出版社1990。
3、 毛昭晖:《公共管理法律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 蒋云根:《政治人的心理世界 》,学林出版社2002。
5、 梁昆义:《国家公务员制度新论》,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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