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到人性化的救助管理,对民政部门而言无论是工作方式还是工作理念都是一个全新的考验。由于新政策出台的仓促,大部分救助站都是在过去收容遣送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工作人员也以原班人马居多。过去不少收容遣送站将收容遣送人员视为生财之道,组织其参加强制性的生产劳动。不仅如此,收容遣送人员被辱骂、殴打、虐待等事件时有发生。而新办法则要求救助管理工作人员以人为本,尊重人权,要以关爱之心去为其提供无偿服务和热情帮助。这样一来,某些“收容遣送思想”顽固的救助工作人员在短期内很难转变陈旧观念,其工作方式、工作作风随之受到影响。此外,据《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但并未就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做出明确划分。结果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推诱责任、相互扯皮的现象严重,且最终常将全部责任推至民政部门了事。事实上,救助管理工作十分复杂艰巨,仅靠民政一家可谓“势单力薄”。
(二)从救助管理制度收益者-流浪乞讨人员分析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有资格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但这四个条件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落实。
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这两条标准无法核实。求助人员是否真的既无力解决食宿又无亲友投靠,救助站工作人员仅能通过观察他们的行为举止和倾听他们的自述来进行判断,而至于求助人员是否有随身财物救助站工作人员是无权检查的。对此,目前终止救助。
2.“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难以操作。当前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的覆盖范围小,保障水平低,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五保供养基本上是名存实亡。如此一来,某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即便原本享有以上待遇依然陷入生活难以为继的困境。
3.“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标准有悖实际。在现实中,有不少意外情况会导致人们陷入暂时的困境如到一陌生城市身上财物被窃或因家庭纠纷外出不归或因躲债离乡出走,面对这种情况有的人未必会选择沿街乞讨的方式来度过难关。依照当前的政策标准他们不被纳入救助范围,这显然与实际不符。
四、政策改进的途径
救助制度在立法宗旨上改变,从收容强制到救助自愿的转变,实行自由开放式管理,管制方向也从管民为主转向管官为主。
不仅在实施过程中不容易,还牵连到一些政策相互影响的问题,而且在被救助的人员方面很难具体的确定每个人的特殊性,还要对未满18岁的不同于其他人,对有病和没病的,残疾与非残疾的人也得区分救助方法。救助政策的内容也很大程度的关系到城市建设中,如打工人民的问题等等。政策不断改进,使方案能在宏观和微观上都有共同进步的成果。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改进政策:
(一)扩大公民对救助制度的知晓程度和认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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