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已经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雏形,但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市场化的投融资模式。因为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市场化模式的建立关键是城市轨道交通盈利模式的建立。只有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盈利,才能真正地吸引到多元化投资主体,实现市场化运作。目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还无法实现盈利,每年都需要政府的大量补贴,还没有完全建立盈利模式,许多投资主体的入资属于政府的拉郎配行为,投资的股东往往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不是企业自主的投资行为。有些企业只是象征性的投入少部分资金,因而这些改制的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往往仍是一股独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市场化融资模式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建立轨道交通项目的盈利模式,扫清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的各种障碍,使企业投资于轨道交通成为自主行为,才能真正地吸引到多元化投资,实现市场化运作,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
四、城市轨道建设中的BOT筹资方式分析
(一)含义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 and Transfer的缩写,中文意思是建立一经营一转交,代表着一个完整的项且融资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中期,使项目融资发展的一个低潮期。在这一个阶段,虽然有大量的资本密集型项目,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寻找资金,但是由于世界性的经济衰退和第三世界债务危机所造成的影响远没有从人们心中消除,所以如何增强项目抵抗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债务风险的,如何提高项目的投资收益和经营管理水平,成为银行、项目投资者、项目所在国政府在安排融资时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BOT模式就是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一种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融资方式。这种模式的基本思路是,利用商业资金来承建并经营某些基础设施项目,在法定经营期限结束后将项目的产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即政府通过项目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收益权,换取项目的融资与建设,并在法律上最终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
通常说的BOT实际上至少包括以下三种具体的建设方式:
①标准BOT,即建设—经营—移交。政府给予某些公司新项目建设的特许经营权时,通常采取这种方式。私人合伙人或某国际财团愿意自己融资、建设某项基础设施项目,并在一段时间内经营该设施,然后将此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
②BOOT(Build Own Operate 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移交。私人合伙人或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期满后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
③BOO(Build Own 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这种方式是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经营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是并不将此设施移交给公共部门。
此外,在操作个常见的还有BOOST(Build Own Operate Subsidize 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补助—移交;DBOT(Design Build Operate Transfer),即设计—建设—运营—移交,这种方式是从项目设计开始就特许给某一私人部门,直到从项目经营中收回投资、取得收益后再移交给政府部门;DBFO(Design Build Finance Operate),即设计—建设—融资—经营;ROT(Recreate Operate Transfer),即改造—运营—移交等。由于项目的地点、时间、外部条件、政府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的不同,
(二)操作流程
1.项目融资结构
BOT方式融资通常是一种“有限追索权”(1imited recourse)式的项目融资结构,贷款依靠项目现金流量来还款,各种项目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发起人只承担类似“供货或付款”或“提货或付款”性质的承诺和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责任。BOT方式融资结构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在融资安排过程中,一般要求项目公司将该协议权益转让给贷款银团作抵押,并设计专门机构控制的项目现金流量,以减少贷款的风险。在项目建设阶段,通常要求设备供应及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一个“交钥匙合同”(turnkey contract),以进一步降低贷款的风险。在项目运营阶段,要求经营公司根据经营协议负责好项目的运行、保养和维修,支付项目贷款本息,并为投资财团获得投资利润。最后,保证在BOT模式结束时,将一个运转良好的项目交给所在国政府或其他所属机构。
(1)项目的最终所有者(项目发起人)
项目发起人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在BOT模式融资期间,项目发起人在法律上既不拥有项目,也不经营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某些特许经营权(例如承购项目产品以保证项目的最低收益)和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安排的支持。在融资期间结束后,项目的发起人通常无偿获得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于特许权协议在BOT模式中占据关键性地位,所以有时BOT模式也被称为“特许权融资”。BOT方式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应用
(2)项目的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项目公司)
项目经营者是BOT融资模式的主体。项目经营者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建设和经营项目的特许权,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提供项目开发所必需的股本资金和技术,安排融资,承担项目风险,并从项目投资和经营中获得利润。项目经营者的角色一般由一个专门组织起来的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的组成以在这一领域具有技术能力的经营公司和工程承包公司作为主体,有时也吸收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和一些金融性投资者参加。项目公司在金融市场(通常是国际金融市场)上主要通过贷款、发行债券、股票筹集到项目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依惯例,BOT投资中的70%-~90%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筹集,而发起人及其他投资者投入项目公司的资金(股本)仅占总投资额的10%~30%。由于在特许权协议结束时,项目要最终交还给项目发起人,所以从项目所在国政府的角度,选择项目经营者要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①项目经营者要有一定的资金、管理和技术能力,保证在特许权协议期间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②项目经营要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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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资方式探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筹资问题研究(五)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