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实现了间接利用外资,改变了我国以前只是直接利用外资的单一状况,优化了我国利用外资的结构;
⑤政府部门对BOT的实施实行全权参与,加强了对重大项目的宏观管理。
(四)BOT方式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
深圳地铁4号线包括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总长21公里。一期工程长4.5公里,已于2004年底建成通车,原由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运营;二期工程全长约16.5公里,工程总投资58.8亿元。2005年5月深圳市政府和香港地铁公司签署深圳地铁4号线原则性协议,香港地铁公司在深圳设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深圳地铁4号线二期工程,同时深圳市政府将4号线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车前租赁给项目公司,4号线全线由项目公司统一运营,特许经营期30年。2008年3月项目公司—港铁轨道交通(深圳)公司分别与深圳发改局、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国资委正式签署《深圳地铁4号线特许经营协议》、《深圳地铁4号线运营协议》、《深圳地铁4号线一期租赁协议》。深圳地铁4号线BOT项目的具体实际运作流程如下:
①项目投资:根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深圳市政府通过招募以及资质审查和意向谈判,确定由最终控股方为港铁的项目公司从事地铁4号线的续建投资、建设和全线运营,项目总投资58.8亿元。
②项目建设:除项目公司承担2.8亿元人民币的征用、拆迁、居民安置及管线迁移费用外,超出的部分由市政府承担。58.8亿项目投资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开展4号线二期的设计、施工、监理,深圳市政府依法对工程进行监管。
③租用一期设施:为实现统一运营整个地铁4号线的目的,2009年7月1,公司向深圳市政府按约定的租金租用4号线一期设施,深圳市政府按约定的移交标准向项目公司移交一期设施。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须自负费用对一期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建设、添附、更新、重置等。
④项目运营:项目公司将在特许经营期内开展4号线的运营并在商务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其他业务。为实现优质运营的目的,项目公司将在正式运营期的各阶段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协议基本运营标准的运营标准,并定期检讨,努力提高运营标准。票价与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其他线路同价,由市政府依法制定。
⑤运营补贴:市政府在4号线全线运营日起若干年内向项目公司计付52亿元(折算至2007年约为22.67亿元)的补贴款项,每年等额支付。
⑥政府监管:深圳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将依据相关法律和《特许经营协议》等有关协议的约定对项目公司运营4号线、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一期设施的使用以及项目公司的经营状况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和监督。
⑦项目移交:特许经营期后,经市政府和项目公司协商,可以延续特许经营,或者市政府要求项目公司按约定标准返还4号线一期工程、移交二期工程。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筹资的未来发展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要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发展,首先应抓紧制定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专门法规,其中应包括鼓励和保护投资的规定,在确属必要情况下因为政府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应注意给予合理补偿,切实放弃在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豁免,承担作为合同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消除外商对在我国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BOT投资的忧虑;而且要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报批与招标程序、合同范本与运作规则等固定下来,以提高运作效率;此外,政府应当清理目前有关法律文本之间的矛盾,规范相应的司法行为。对于项目争端的解决,政府可参照国际惯例的做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采取的方式,对于一些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惯例,政府可以不予采用,但必须明确说明,为项目参与者各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提高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效益
项目的投资有回报,才会有投资者去投资,因此要想增强轨道交通项目的吸引力,就必须大力提高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效益。为此我国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商业推广,对从事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资的外商适当采用一些鼓励措施,借鉴国外发展中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对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实行特殊的支持和奖励,包括提供额外的优惠条件和项目相关的特许开发或经营权,允许投资者迸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与相关效益项目的联合开发和联合经营,以增强项目本身的吸引力,提高外商的投资兴趣。
当前,我国的上海、北京、广州和深圳都在此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以轨道交通为重点不断地对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积极推进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机制的改进,给予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以沿线土地开发权的优惠政策,以努力提高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吸引力。
(三)合理地分摊风险
只有合理地分摊风险,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分摊项目风险首先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涉及的全部风险。国际通行的分摊项目风险的原则是由最有能力控制风险的一方承担该类风险,不能简单归于一方的风险则由各方共担。项目建设阶段的风险一般由投资者承担,但政府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咨询;投资者和政府分别承担部分经营风险,政府承诺最低限度的服务或产品数量是对项目确立的一个有力支持,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是降低政治风险的关键,可通过特定的机构为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不可抗力风险主要通过完善投保制度加以规避,对于不可保险的不可抗力则由双方共担。政府可通过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建立履约担保制度和向国际多边保险机构投保的方式规避承包商违约风险。充分利用国内企业参与外资BOT项目的分包可以降低外资操纵风险和减轻政府的战略性担扰。项目中政府担保要掌握好分寸,有政府担保是正常的,但过多的担保不但不符合中方的利益,还可能使项目公司失去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积极性。要使外商承担的风险与收益挂钩。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可以通过限制最高收费标准对私人投资者加以控制,使其有可能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来获得利润。
(四)降低项目融资的前期费用
高昂的前期费用严重地阻碍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融资中的运用。有效的降低项目融资的前期费用可采用两方面的措施,一是使项目文件标准化,这不仅可以降低相关的费用,同时也可以缩短项目谈判所需的时间。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建设标准,而项目合同是以统一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标准为基础的,因此为了降低项目的前期成本,应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轨道交通建设标准。建设标准涉及到工程造价、规模和质量诸多方面,是项目公司建设时所参照的依据。因此制定一套规范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标准具有迫切性和重要性。二是加强政府的支持,政府在项目招标前,明确定义一揽子项目工作计划将有助于投标公司的投标准备工作。同时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向所有投标公司提供独立完整的交通流量预报也将有利于投标工作。在广西来宾B电厂的招标文件中,政府给予的项目支持明确写明,减少了投标公司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在简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总投资额超过6亿美元的项目招标及全部融资工作,这在国际项目融自中也是不多见的。相对缩短招标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政府和项目投资人的前期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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