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资者偏好。
在我国,证券投资者偏好送红股而不喜欢现金股利,这其实是中国股市不成熟的产物。首先,上市公司很难以现金分红的方式满足在二级市场上高价购进其股票的投资者的收益要求。由于占大比例的国家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其转让价格自然要低,而二级市场投资者所购买的股票价格一般要高于法人股价几倍甚至几十倍。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一般的分红比例,二级市场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收益就远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而以送红股的方式分配,虽然只是对股东权益的稀释,但是,送红股后,若股价能高于除权基准价,走出填权行情,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获利空间就比派现得到的要多。及时除权后没有填权行情,但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送红股是以股票面值加入资本的,而一般来说,送股后每股净资产仍超过每股面值。所以对股东来说,送股即是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获得股票,由此形成了上市公司对股东在分配上一般采取股息畸低或送股方式分配的局面。
(2)适应政策法规的需要。
上市公司为适用管理层的政策法规,特别是有关配股资格的规定,而有意的调整自己的分配行为。其他还有税收、行业因素、负债状况、综合因素等方面的影响。特别是税收制度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局规定,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时,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应以派发的股票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上市公司履行扣缴义务。在股利分配税收方面,对资本利得不征税,这是因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受时间限制,不涉及公司经营情况,它不是年度经营结果的分红,仅仅是资本的扩张,因此不需缴税。但是,对于现金股利则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不考虑二级市场交易因素的情况下,这种分红除权其实是一种损失。由此可见,税收政策对分配政策有一定的影响度。
4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建议
4.1 从政府监管部门层面规范的建议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时间不长,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方面还不是很完善,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不分配、微量分配或者随意分配,使得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稳定发展,为了培养投资者长期投资理念,把握正确的投资行为,管理层应在健全证券市场方面,尽量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不断完善会计制度设计,加强信息披露,建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监督和奖惩机制,使市场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尽快规范立法,使上市公司在分配方面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1.1对股票股利的规范
目前许多上市公司通过配股而使留存收益用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这当然是可行的。但是有些上市公司即使没有良好的投资项目,依然不将利润返还给投资者。长期如此将带来不良后果。针对有些公司不考虑公司的股本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好的在投资项目而将利润留存、任意发放股票股利的现象,应对送股的公司要求其再年度报表中披露转作股本的可分配利润的用途和投资方面的信息。这样,既可以让投资者对送股公司的股利分配进行评价,减少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还可以规范送股公司的行为,督促其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使其行为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当然配股也应该有个限度,应通过配股不超过当年利润的一定比率来限制目前盲目的送股行为,股利现金派现。例如万科A,公司已经进入相当成熟的阶段,其生产能力远远高于销售水平,应更多采用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调整资本结构,减低资本成本。因此针对此类进入成熟期的公司,管理层应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适度派现,并配合合理的税收政策与相关制度保障,削减代理成本,避免公司经营者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使企业整体利益受到损害。
4.1.2 对现金股利的规范
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有利于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持有正确的态度,即通过投资股票获取现金股利收入的方式取得投资回报,从而纠正我国股市过度投机的倾向,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现金股利收入要交纳20%的所得税,而资本利得暂时不需纳税的税收政策无疑制约了股东对现金股利的偏好,鼓励股东从股票的资本利得中获得收益。由此可见,通过税收减免税收政策培养股东的现金股利偏好,使股东成为制约公司股利政策制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有着重要意义。
另外对于实行分配股利的上市公司,应规定最低的派现比率。这样,一方面保证进行分红派现需要的真实利润,减少上市公司粉饰报表,虚增利润;另一方面,通过派现可为股市注入一部分的新增资金,有以利于完善股市自身的造血功能。
最后发放股利的资金来源也应予以法律限制,消除个别异常高派现现象。如发放股利不能侵犯资本股利,只能从当期和过去存积的留存盈利中支付等。以用友软件为例,现阶段政府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就有必要制定最高股利支付率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4.1.3 对不分配的规范
由于上市公司不分配现象越来越普遍,从而使得广大的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真正做到让上市公司及时分配,证券监督部门现阶段应首先规范股利分配行为,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分红时间,限制公司通过过分保留盈余进行内部筹资。当公司每股未分配利润达到一定金额时,必须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否则国家将对其课以一定程度的税赋,以改变上市公司将权益资金作为“免费午餐”的不道德理念。接着,在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支付股利,可以停止投资者投资于这家公司的股票,从而促使企业积极利用其他渠道筹集企业所需资金,增强资金成本对企业约束力。
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的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的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可见我国股利政策改革又走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4.2 从上市公司层面规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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