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税前扣除应进一步规范。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完善扣除额应有利于低收入阶层,将其排除在纳税人行列之外,并减少高收入者偷漏税的漏洞。可行的做法是重新制定费用扣除标准,适当提高生计扣除。因此,在确定费用扣除额时,除基本扣除外,还要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扣除,同时还须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及本人负担能力,以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原则,这就要求按照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实际负担,赡养人口多少,年龄大小状况分别确定个人生计扣除额。
5.建立随经济、社会环境变化而变动的弹性所得税制。一方面保持税法的相对稳定,避免频繁修法;另一方面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限制和约束有关政府和征管部门的主观随意性。按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各种减免扣除项目及标准和税率结构的调整,因涉及纳税人实质权益应为基本法律明文规定的课税要素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而经济、社会环境变化频繁,国家立法机关修法程序缓慢、复杂尤其在通货膨胀严重而修法不能及时进行的情况下将导致纳税人税负加重、国家税收隐蔽性增加(称“通货膨胀税”inflation tax)的“非法”现象。为解决这一难题不少国家或地区的税法都采取“指数化”方法。这一做法可为我国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时借鉴。
(五)改进与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欧美国家税收征管模式的特点一是在税收征收方面,普遍实行税务代理制。二是在税收管理方面,建立了严密的信息处理系统。三是普遍重视税收稽查工作。欧美国家税收征管的上述特点是相互关联的,如发达的信息系统是保证稽查顺利实行的重要条件,而税务代理制度的广泛采用又使税务机关将大量精力投入到稽查方面成为可能;由于税务机关能力的强化,对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就有了质量保证的威慑力量. 所以我们在选择税收征管模式时应该明确我们所要求的征管模式应该是能在成本最小的情况下最大地实现税收实体法的模式.
1.逐步建立规范科学的源泉控制规程。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对源泉控制措施有很高的要求。从长期发展看,可以借鉴诸如美国、西欧等国的作法, 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例如, 美国人从一岁开始都要建立一个社会保险号码, 由政府备案终身不变.这个号码是每个公民参加保险、银行存款、在政府或公司任职的号码,也是向税务机关报税的号码, 并输入微机统一管理。这样,税务机关对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审核了解其所得的应税收入和财产的来龙去脉就极其便利,督促其将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对个人收入征税实行自行申报与源泉扣缴相结合的办法,是世界各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所积累的,行之有效的一条共同经验,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
2.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现代化的进程。我国现阶段征管“硬件”尚不完全具备,一旦“征管水平跟不上,采取综合方式就可能无法真正执行,甚至使法律变成一纸空文。”这是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的一番话,说得不无道理。他指出:国家选择渐进式改革的方式,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过渡,最终实现完全综合税制,这是最大的顾虑。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要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二要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并逐步实现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全国计算机信息联网,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问题。三要全面建立与银行、移动、电信、烟草、供电、保险等高收入行业的主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管体系,把个人所得税由过去对重点纳税人监控转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与全员全额管理相结合。对个人各项收入信息进行收集和交叉稽核,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逐步实现税务与银行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网,掌握个人各种收入,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的历史性飞跃,实现纳税人收入情况全面纳入税源信息监控,从而为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革奠定了牢固的物质基础。
3.逐步以自行申报纳税为主或完全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替代以源泉扣除为主的纳税制度. 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因为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自行申报纳税的观念尚未普遍形成,为了加强税源控制,堵塞税收漏洞,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的税款征收方式比较切合实际。但根据国际惯例,从培养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角度看,要改以源泉扣税为主的纳税制度为自行申报纳税为主或完全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的做法与国际税收惯例相比仅停留在表面层次。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税,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还要继续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还必须进一步加大税收法制宣传的力度,为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创造条件。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日益深入人心,为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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