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改进的对策进行了探讨,详细介绍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涵义和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信息披露的框架、以近几年信息披露的违轨案例探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成因、并对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对策,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前言】:
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经营决策、投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等会计信息情况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并且向证券监督部门报告,以供市场理性分析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信息披露的框架由首次发行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组成;此外,企业在增资发行和重大资产重组时,还应进行信息披露。
我国所有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公司都必须严格遵循信息披露规范的各项要求,提交并公开披露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和充分性及可比性的各种会计信息。但是当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应从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入手,规范会计信息披露。
【正文】: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经营决策、投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等会计信息情况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并且向证券监督部门报告,以供市场理性分析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充分性原则。所谓充分披露原则是指为达到公正反映企业经济事项及其影响所必要的信息都应完整提供,并使使用者易于理解。充分披露的目的是满足使用者的决策需求,使提供的信息有助于使用者了解与决策,即对其决策是有用的。从这个目的出发,充分披露原则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即会计信息应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也就是说只要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无论对公司有利或不利都应予以披露,而且不仅仅只停留在披露对象的表面,还要进行深层次的披露。
2.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当性。以信息提供方来看,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不能无限度地披露;从信息使用者来看,其使用信息的目的在于做出正确决策。因此,过多地披露信息,反而会令使用者无所适从,判断混乱,不便理解、掌握和接受,甚至还会产生误解。判断会计信息披露是否恰当,应运用重要性原则。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当会计信息被遗漏或错误表达时,可能使依赖该信息的人做出不适当的决策。根据此原则,对于重要的项目,应从详披露,并加以重点说明,对于次要项目则从略披露,做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便于使用者有效使用。
3.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首先会计信息披露要易于使用者理解和掌握。可理解性是决策者和决策有用性的连结点,即信息是否对决策者的决策有用,它决定了决策者是否能了解该信息。其次,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能满足各种使用者的共同要求,是一种通用目的信息,不可能满足每个使用者的各种具体决策需要。
(二)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所在。真实性要求会计信息必须如实反映经济事实,其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有用性。即真实的会计信息应有利于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增加使用者对市场信息的了解,降低投资决策盲目性与风险。
2.相关性。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根据市场用户的需求,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数量和质量,与信息使用者的目的和要求息息相关。当信息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价过去、现在和未来事项或确认、更改他们过去的评价从而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时,信息就具有相关性。
3.可靠性。披露信息必须可靠,不能错误引导用户的判断,不能进行虚假的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重大遗漏。要使信息可靠,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信息必须在重要性和成本的许可范围内做到完整。当信息没有重要错误和偏向并且能够忠实反映其所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情况以供使用者作依据时,信息就具备了可靠性。
4.中立性。真实的会计信息应当保持中立性。即会计人员形成会计信息的过程和结果不能有特定的偏向,不能在客观的信息上附加某种主观色彩以满足特定信息使用集团的需要,否则信息的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如果为了达到预定的成果或结果,通过对信息的选择和列报。使会计信息影响了决策或判断,那么会计信息就不是中立了。目前许多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都与公司过于偏重当前利益,不能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地位有很大的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和信息披露的框架
信息披露是确保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前提;是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手段;是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基础。信息披露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使上市公司走向规范。正因如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证券立法,建立起以会计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将之视为证券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证券市场已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但还存在不少问题。我国正在建设中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如下:
第一层次:公司法:证券法。
第二层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管理条例(待制定)。
第三层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四层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五层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