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收费是政府在税收之外参与国民收入的一种形式。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收费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与此同时,由于政府收费制度建设没有跟上,造成了社会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的泛滥,成为国人关注的热点。为根除这一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毒瘤,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收费,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党中央、国务院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税费改革。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燃油税改革等处在择机出台阶段,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对我国政府收费制度进行全面深刻反思,探寻解决现实问题的对策,不断完善费税改革的方案和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三个部分:一是对“费改税”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归纳和总结;二是从实践层面上,分析了我国政府实行费改税的必要性;三是系统论述了我国费改税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配套措施。
【关键词】:收费 税 费改税
【正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分配领域出现了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即各种各样的乱收费日益膨胀,加重了企业和农民的负担,导致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此,朱镕基曾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重点是清理和规范收费,逐步实行费改税。这是一项理顺分配关系、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和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大措施。”自此,以“费改税”为主要内容的政府收费制度改革成为了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一、“费改税”的理论依据
政府收费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政府收入形式和特殊的分配手段,它的存在有着理论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必要性。
(一)政府收费和税收存在的理论依据
探讨政府收费存在的理由,必须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分类入手,对不同公共产品的成本补偿方式进行具体分析。我们知道,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可以分为两类,即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纯公共产品的效用具有完全的整体性,因而,消费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完全的非排斥性。例如国防、基础设施、基础教育等。由于这类纯公共产品在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在公共产品的可供量限度内,供给者或者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而不能排斥不付费人的消费,或者是由于排斥的成本太高,排斥反而不经济不合算,所以无意排斥,从而使每一个消费者都可以不付费而消费,于是,每一个消费者就都不会付费,就都成了“免费搭车者”。所以这类公共产品的成本就无法以有偿的方式补偿,而只能以税收的形式来筹集和供给资金。可见,纯公共产品必须用税收保证资金供应,也就是说,税收是纯公共产品的成本补偿。
准公共产品的效用则具有不完全的整体性,因而消费就有一定的竞争性和一定的可排斥性。例如城市公用事业、文化事业、医疗保健、高等教育等。对这类准公共产品,供给者可以排斥不付费者的消费。例如,公园可以通过收门票而排斥不买票者的进入;高速公路可以通过设置收费站来阻止不付费车辆的通行。可见,准公共产品需要通过收费来保证一部分资金的供应,也就是说,收费是对准公共产品的成本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准公共产品实行收费必须具有三个条件:一是受益对象能够明确,从而能够确定向谁收费;二是受益的数量能够大致测定,以便确定收取多少费用;三是“排斥”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合理而成为必要。
(二)政府收费的基本理论
1.政府收费的概念。所谓政府收费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社会提供特定的服务而收取的报酬。从经济角度讲,政府收费是一种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行为;从社会管理角度讲,它是一种管理社会的行政经济手段。
在实践中,政府收费概念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一是政府收费的主体应是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各级政府部门,而作为提供一般劳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收费的主体;二是政府收费以国家行使政府职能为前提,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依据财产所有权或商品所有权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政府收费;三是政府收费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进行社会管理或治理负外部效应的成本,不以组织财政收入为目的,这是政府收费和征税的重大区别;四是政府收费的前提条件是不可用税收替代,能用税收替代的项目,应当通过立法征税而不能用收费形式。
2.政府收费的特点。
一是不确定性。由于政府收费是对特定行为和特定的管理对象征收,一旦该行为或该对象消失或剧减,收费收入也会随之消失或剧减。例如排污费收入,要根据本地区的污染状况收取,当本地区企业治污效果显著的情况下,排污费收入可能剧减,反之,可能剧增,这样,政府排污费收入就表现出较强的不确定性。
二是受益性。受益性是区分政府收费(惩罚性收费除外)和国家税收的重要标志。如果某一款项的缴款人可以从收款者的活动中获得显性或隐性收益,则这一款项是政府收费;反之,如果缴款人无法从收款者的行为中受益,则这一款项为国家税收。受益性与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最终返还性有重大区别,它是指缴费人可以亲自感受到政府机关在收费的同时所提供的管理性服务给自己带来的好处,而不是从该款项的政府使用中获益。
三是校正性。这主要是对惩罚性收费而言。由于负外部效应在其发生影响的区域内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政府有必要进行干预,对负外部效应的提供者收费,以减轻或消除负外部效应的影响。
四是非普遍性。政府收费总是和社会管理职能结合在一起,有特定的管理和收费对象。对各管理部门来说,其收费对象具有特定性,范围狭窄;而对于国家机关整体来说,收费的对象可能有重叠和交叉,但也不具有普遍性,未发生受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排除在这一管理和征收范围之外。
(三)税收的基本理论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