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税和费各有其特点,有着各自的适用范围。在一定条件下政府取得财政收入是采取税的形式,还是采取费的形式,主要在于哪一种形式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和性质效率。从当前我国政府收入结构看,主要是税收“缺位”和收费“越位”,本该通过税收形式取得收入的领域,过多地采用了收费的形式,形成了以费代税的格局。因此,无论是税收制度的设计,还是收费方式的确定,都要着眼于整体的政府收入格局。就收费而言,应以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为基本出发点,对现行部分政府收费实行“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改革。
1.清。所谓“清”,即对现行政府收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其主要内容为:
(1)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收费、基金。从收费审批机关看,应被取消的政府收费、基金主要是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批准的收费、基金。从收费项目看,应被取消的项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弥补政府机关经费不足而收取的管理费。如福利企业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这部分收费主要用于“养人”,应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而逐步取消。二是地方政府越权出台的以筹集建设资金为目的的各种建设费、附加费和基金等,如一些地区正在征收的碘盐价格平衡金。三是附加在价格上的各种收费和基金,如特殊商品价格之外的附加费用。
(2)合并或取消某些重复设置的项目。对一些部门和地方重复设置的收费,如一些强制性的审查费、出入境部门的检疫、检验费等,要结合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及政府事权的合理划分,分别予以合并或取消。
2.转。所谓“转”,是把有偿性服务收费从政府收费中转出去,转为经营性或中介性服务价格,但由政府对其给予必要的分类指导。这是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从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中分离出来,按等价交换的原则由市场决定。
按照这一思路,相当大的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将被改变为市场价格。其中具有明显的公益服务特点的事业性收费,如教育、医疗、气象、档案、测绘等方面的收费将改为公益服务价格。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道路通行费、过桥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将改为公用事业价格。相当大部分过去由政府包办的事务,如评估、检验、检测、调解、仲裁、公正、律师、专业考试、咨询等交由市场中介机构承担,涉及这些事务的事业性收费改为中介服务价格。
3.改。所谓“改”,是指把现存的某些收费项目改为税收,用税收形式加以规范。改的方式可分为开征新税种和扩大现有税种的外延两种方式来进行。根据有关部门调查,适合改为税的收费项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收费项目没有明显的利益补偿性,收费者与付费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利益交换关系,即使具有某种利益补偿性,但不局限于特定的补偿者,而是覆盖全体、全面。二是征收范围较广,至少要覆盖一省范围以及具有众多的缴纳单位和个人,便于体现公平原则。三是有一套较为规范的征收办法,便于征管和操作。四是具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且规模较大。五是有规范的调整各级政府利益关系的办法,不会过大影响原来的财力分配格局。据此,现阶段可改“费”为“税”的项目有:
(1)将社会保障方面的收费(包括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目前,我国采用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属于地方收费范畴,缺少应有的法律依据,手段软化,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欠缴严重的现象。事实证明,这种不规范的筹资方式很难及时足额地提供资金,难以满足社会保障开支的需要。我国应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将现行征收的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收费、基金统一改征为社会保障税。纳税人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为单位和个人工资总额,税率分单位、个人分别设计。这样,既可以增强筹资的强制性,又可满足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需要。这一方法已经在辽宁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
(2)将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税。我国目前养路费征收与车型挂钩,这是不合理的。合理的标准应将收费额与汽车行驶里程、载重数量及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油耗数量、污染程度等指标综合考虑。为此,较好的选择是将它改为燃油税。纳税人为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为汽油、柴油;纳税环节可为零售环节,以汽油、柴油的消耗量确定税额,这样符合多用道路多负担费用的原则。
(3)把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环境污染方面的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可设置水污染、二氧化硫、燃料和垃圾四个税目,以其排放量或销量额为计税依据,按其所造成的污染成本设置税率。把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后,将增加其强制性和固定性,确保“谁污染、谁交费”,使污染行为受到遏制,同时也使环境保护有足够的资金来源。
(4)把现行的城建方面的收费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即将现行的在城建方面征收的挖掘费、占道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商业网点费等收费项目并入城乡维护建设税中统一征收。同时,把原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并入税中征收。城乡维护建设税的范围可扩大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纳税人为所有有固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单位和个人的收入总额,税率可实行地区差别税率。这样,既保证地方政府有充足的资金用于市政建设,也可避免多头收费、重复收费。
(5)把与资源有关的收费并入资源税。这是指将用于资源开发和资源保护及其相关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煤矿维简费、地方煤炭救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补偿费、城市水资源费、矿管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等收费项目,列入资源税中统一征收,增设资源税的税目并适当提高税额幅度。这样可体现国家资源保护政策的统一性,促进资源合理有效地开发和使用。
4.留。对下列准公共物品或服务领域的收费允许保留:(1)反欺诈的规范性收费:政府对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的竞争性行业实行收费规范,以向社会公众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信息;(2)非赢利组织的补偿性收费:由政府、个人或企业等其他社会团体举办的为社会提供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的非赢利性组织,为维持其基本运营,允许其收取一定的费用;(3)消除负外部效应的惩罚性收费:对于产生负外部效应的准公共物品或服务,可以通过收费的方式来消除负外部效应;(4)消除拥挤的准收入性收费:为了防止某些设施或资源的过度使用或产生拥挤,政府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对使用某些设施或资源收费,也可以进行许可性收费;(5)反垄断规制性收费:政府将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准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权交给特定企业,使其具有公共供给性,同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收费管制。
(三)配套措施 费改税问题思考(五)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