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保险分散机制主要有补充资本金、提高风险保单的保费、设定免赔额、通过再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等。面对巨灾风险,各保险主体主要选择是通过再保险市场进行分散风险,然而通过再保险进行巨灾巨灾风险转移在风险分散限度和整个行业资本额上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假设某一经济体中有Y家再保险公司,每家公司的资本为Ci(i=1,2,3……y),而每一单位资本所能承受的巨灾保险保额为X i( i=1,2,3……y),那么整个再保险行业最大的巨灾保险的承保额为 ,当承保风险超过 时,再保险公司就不能承受了。
由于巨灾损失的发生与否和损失数额都存在不确定性,再保险市场上的主体数量减少,承保能力明显下降,而且巨灾风险的需求是缺乏弹性的,弹性系数在-0.2~-0.3之间,因此再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明显提高,再保险费率急剧上涨。另外,国际再保险公司的信誉水平呈下降趋势,例如标准普尔对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从9 11之前的AAA,到2004的AA,再到2010年的AA-,这将不利于再保险业的发展。
3、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的蓬勃发展
近年来,全球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种类和交易量都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资本市场是一个交易品种多、规模大,交易信息和交易制度完备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每次巨灾给我们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甚至是无法估量的,致使一些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濒临破产,这些损失数字相对于资金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来说,并不那么恐怖,例如一个1000亿美元的巨灾损失相当于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资产的2%。如果能够将巨灾风险的保险引入到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上众多的投资者和雄厚的资金实力对风险进行分散,无疑对改变巨灾风险给社会造成的严重灾害有很大的作用。
近年来,金融创新成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为了能够更好的应对市场经济和金融行业的发展,迎接来自国际上的金融挑战,金融创新显得越来越必要。狭义的金融创新创新的是金融工具,广义的金融创新则包括为促进经济发展而新开发的金融产品、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等。巨灾风险证券化正是在金融创新的潮流下的产物,金融创新为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和技术上的支持,新的金融理论的出现成为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产生与发展的源动力。
(二)中国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1、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上世纪80年代至今,中国的经济取得了快速、稳定的发展,人们的收入状况也逐渐好转,总收入逐年提高,因此人们手中的可支配资金也逐渐增多,相对应的投资数量和投资手段也多样化起来。根据国务院新闻办最新公布的数据可知,到2011年底,中国居民的存款总额已经达到826701亿元的高度,同比增长13.5%。倘若居民在进行投资选择时,能够将在拥有这样一笔巨额自有资金的前提下,如果我们支持并希望一些机构投资者对巨灾风险债券进行投资,并且这些机构也乐意进行投资,那么将会进一步扩大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资金渠道,为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
2、中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建国后,特别是自1980年以来,通过内部改革和对外开放,中国国内的保险业获得全面恢复,并取得了长足进步和突出发展,使得中国国内在保费方面的增长率远远超过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首先从保险主体方面来看:在1980年全中国从事传统意义上保险业务的公司只有一家,截止到2011年末,我国的保险集团已经发展到10家,保险公司也多达146家;其次从经营管理能力方面来考虑:在20多年发展的时间里,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丰富的管理经验也逐渐积累起来,因此也从整体上提高了公司的效益和风险管理能力;再次从保险监管方面来看:根据2005年出台的保险资金可直接入市的政策规定,保监局也转移了监管目标,将监管对象放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政策的出台也使得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更快更好地融合;最后从保险中介市场方面来看:在2002年中国的保险市场进入了第一家保险中介机构,截至2011年3季度末,保险中介机构在全国的总数达到2567家,其中全国性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28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812家,保险经纪机构413家,保险公估机构314家,根据2011年前3季度的数据显示,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保费收入达到660.26亿元。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的发展越来越壮大,保险业逐步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这些为开展巨灾风险证券化提供了良好的背景。
3、现代金融理论和金融工具创新
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金融市场,以及不断进步和创新的金融理论和金融工具,都为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完善和实施提供了基础。巨灾风险产品可以由多种新型的金融工具设计而成,例如期货、期权、互换、掉期等等。另外通过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融合渗透,使得可保风险的范围大大扩大,通过资本市场的作用,许多过去不可保的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从而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使得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得到进一步强化。
4、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和实践探索
在中国国内已经有一些研究文献和实践探索成功阐释了资产证券化。例如珠海高速集团、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以及深圳中集集团都存在资产证券化成功的经验,除此之外,在2006年间中国建设银行也开始涉足关于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业务,发展此项业务的经验和国际上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经验,都成为我国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设计、发行、进行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财富。
(三)中国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制约因素分析
1、尚未具备设立发行主体(SPV)的基础条件
SPV是巨灾风险证券化得以运作的核心,但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尚不具备设立SPV所需的基础性条件。具体而言,首先,公司型SPV的设立应满足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如若发行公司债券则还应满足:“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等”的条件。其次,若设立专门为巨灾风险证券化服务的SPV,除需满足《公司法》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再次,就SPV本身而言, 作为一个独立的,以负债为主要融资渠道的机构,本身仅仅是风险转移的媒介,因而对其资本实力没有较高的要求,SPV只要满足了当地监管的最低水平,即可以完成注册。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和《保险法》严格的设立和发债条件,这样的SPV很难达到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2、缺乏研究人才,缺少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模型
我国推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环境分析与政策建议(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