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恢复保险业,随后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较快,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仍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作为世界上受到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的主要方式不是实行巨灾保险而是依靠财政资助和社会救济。直到2006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才明确表示要建立巨灾保险体系。但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设计和运作保险产品需要大量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和机构的参与,如概率论、数理统计专家,气象学家、地质学家、财务专家、精算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由于自身的财力和人力的匮乏,导致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巨灾风险研究的投资不足,保险学界亦缺乏具备多学科研究能力的团队,继而没有建立相应的巨灾统计资料数据库,致使我国缺少适合国情的巨灾风险模拟模型。在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设计和定价中,巨灾风险模拟模型是其最基础、必不可少的风险模拟模型。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模型,保险人难以评估损失金额及损失发生的频率,无法分析保险市场巨灾风险的状况,也无法计算相应的保费,使得巨灾风险证券化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3、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成熟
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还不够成熟,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投资者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品种单一,监管制度不够完善,新的金融衍生品未被市场所广泛接受等。同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不同的是中小散户是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的主体,机构投资者数量较少且参与程度较低。然而,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的主要投资力量又恰恰是机构投资者,我国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较少的现状不能为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提供足够的投资者,这亦大大制约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发展。
4、法律和监管方面的障碍
我国基础法规制度的建设与市场的发展相比始终处于落后地位。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发展,则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相配套。若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后盾,就难以有效的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继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的保障。因此,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监管部门实现充分有效监管的前提和保证。
巨灾风险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出现时间较晚,我国的证券业监管机构及保险业监管机构对此新生事物需要一个逐渐熟悉的过程,只有在了解、熟悉、掌握的基础上,才能设计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计和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此外,资信评级在风险证券化推行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是对保险连结型证券的相关信息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后得出的结果,该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的投资决策,同时,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也有助于规范证券发行人、经纪人的经营行为,缓解投资活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有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为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发展提供健康的环境。然而,在我国资信评级的发展较为缓慢,全国范围内知名的评级机构不外乎大公国际、中诚信和联合资信。因而落后的资信评级产业的发展亦构成制约我国保险证券化发展的因素之一。
三 我国推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在我国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必须结合我国保险市场、资本市场的实情,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巨灾风险证券化方面的成功经验,有步骤、分阶段地发展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巨灾风险证券化。下面将我国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进程分为三个阶段:
(一)营造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外部环境(第一阶段)
1、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
我国的资本市场从最初的数量扩张、粗放经营到现阶段的逐步实现发展战略的转变,即把提升资本质量和集约化经营作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要实现该目标就要求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债务市场与股权市场、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各个不同部分之间能够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衔接,同时,要注意关键是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结构,这是建立一个合理、结构均衡、高度完善的资本市场的前提。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上的中介机构。为了将我国的中介机构培育成证券承销、交易、咨询服务、资金支持、代理资本运营等一系列职能于一身的中介机构,更好的与国际接轨,必须大力发展会计、税务、审计、律师事务所等评估中介机构和投资银行这一中介服务机构。
重视资本市场的监管。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制止一切违法违规行为,抑制过度投机行为和市场的剧烈波动,在认真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的同时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承销商、经纪商要将信息真实、准确、全面的提供给投资者,发行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的保险公司要按时、准确的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2、培养和造就专业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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