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证券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金融工具,对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它涉及诸多领域,不仅有金融、保险、证券,还有法律、会计、税务等。投资者专业知识的缺乏可能导致产品发行、交易的障碍,这样就需要有大量的金融、保险、证券、法律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使得产品的设计更加完善的同时,更好的让投资者了解这一新兴的金融衍生品。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专业人才缺乏,这就需要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引进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同时,要重视国内现有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多提供交流的机会。
3、建立信用评级组织、完善评估体系
所谓信用评级,是指对证券发行人能够按时支付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本息的能力的综合评价。评级结果是投资者决定是否购买、应该以何种价格购买该投资产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信用评级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第一,信用评级要求评级对象定期进行信息披露,规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社会监督的效用。第二,面对如今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投资者往往缺乏扎实的专业基础,导致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与选择,那么,信用评级通过为众多的投资者提供客观、公正、全面的风险以及财务信息来帮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及时的、合适的投资选择。
对于成熟的资本市场,加强信用评级建设是非常重要的,而对于我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来说,信用评级就更为关键。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我国的信用评级组织和评级制度,建立标准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这是信用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评级的标尺,是衡量信用评级结果是否公正的重要依据。另外,我们还可以加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与国际知名评级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其先进的评级经验,提高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水平。
4、建立政府支持、激励机制,完善巨灾风险证券化法律环境
为了使巨灾风险证券化能够更好地、长期地推进我国的经济建设,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鼓励其发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促进其发展,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建立规范、安全的市场交易环境和交易规则,提高对国内外广大投资者的吸引力度。笔者认为,政府应参照国际惯例,依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发展相应的律法建设,使得市场准入和退出、市场行为规则、经营范围、业务品种、财务监管、监管主体的职责和权利、风险控制等更加规范。笔者建议在巨灾风险证券化发展的初期,可以尝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免税的方式来鼓励投资者投资,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了提高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的流通性,政府可以出面对其提供担保,建立信用保证机构等。
另外,要做好关于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相关立法工作。证券化的发行、融资结构的确立以及特设载体的确立是巨灾风险证券化所包括的三个过程,这三个过程中的每一个都需要有配套的法律条例予以保证,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需要相关的法律标准来明确。只有做到积极构建和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所需的法律框架及相关的基础性和专业性法规,对相对应的情况做出约束,才能更好的分散巨灾风险。
(二)发展巨灾债券业务(第二阶段)
通过借鉴国外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首先从发展巨灾债券入手。原因主要有:
首先,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有必要发行巨灾债券。我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决定了我国是一个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大。但目前我国的投保情况却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灾害发生率越高的企业进行投保的积极性越大,而灾害发生率越低的企业投保要求却很少,这一情况严重影响着我国保险业的正常发展。保险公司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将灾害发生情况相似,地理位置相近的风险发行巨灾债券,能够有效的解决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逆向选择问题,同时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投资收益。
其次,巨灾债券同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相比较而言,具有发行起点要求低的特点。只要资本市场水平允许,市场监管制度完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达到一定数量,并且具有相应的信用评级机构,即可发行巨灾债券。我国现阶段已经基本具备上述的条件。
再次,债券业务本身所具有的收益稳定性的特点。我国大部分居民偏好投资于收益率比较稳定、风险小的国债等金融产品,因此,巨灾风险证券化从债券入手能够更好的契合我国居民的投资习惯,使其能够得到更好的推行。
最后,选择从巨灾债券入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使投资者的风险程度进行控制。若选择利息风险型巨灾债券,当巨灾发生时,投资者的最大损失是利息收益,本金是可以取得的,这样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样,不仅分摊了风险,还稳定了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在资本市场上的地位。
(三)全面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第三阶段)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条件、发展水平和发展程度,要全面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还需要一段漫长的时间,大约在7到12年。届时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更为成熟,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的条件更加完善,金融衍生工具达到更高的水平,我国就可以全面发展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了。
结语
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属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范畴,是一种创新的金融保险衍生产品,它有效地将保险市场承担的风险转移到了资本市场上,从而有效解决了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也为资本市场上的资金提供了一种投资途径,有效降低了投资者投资组合的系统风险。这种产品在国际上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发展,比较成功的产品有巨灾债券和巨灾期权。但是巨灾风险证券化在国内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这是因为我国暂时还不具备推动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内在动因和外在动力,因此若想其在国内能蓬勃发展起来,环境的建造至关重要。首先要加强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两个市场的建设,创造内生需求,然后再加大对配套制度的建设,并加强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只要环境适宜了,巨灾风险证券~定会在我国得到蓬勃发展的。
参考文献
[1]洪哲.保险风险证券化初探[J].现代财经,2004(3)
[2]李勇权.论保险证券化在我国的引入与发展[J].保险研究,2003(5)
[3]李勇权.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4]雷冬嫦,周云.基于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0(7)
[5]梁雪辉.风险证券化的交易成本分析[J].经济问题,2004(4)
[6]栾存存.巨灾风险的保险研究与应对策略综述[J].经济学动态,2003(8)
[7]施方.巨灾保险的资本市场选择[J].中国保险,2003(6)
[8]滕帆.巨灾债券及其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的应用[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2)
[9]王媛媛.关于巨灾风险证券化在我国实施对策的探讨[J].中国科技纵横,2011(11)
[10]谢晓芳.再保险市场供需的现状分析[D].硕士^论文,复旦大学,2006.
[11]杨文生,王艳.我国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可行性研究[J].金融会计,2007(7)
[12]杨永宁,钟毅恒.保险风险证券化:资本市场的保险创新[J].西南金融,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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