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监管还属于空白。对于金融体系来说,一个强有力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合并、关门或清盘)应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样重要。而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我国的金融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部分规定的比较粗(如《商业银行法》第69条到第72条,《保险法》第84条到第90条),很多地方弹性都比较大,而且这些法律中没有接管和终止的定义,缺乏接管和终止的程序和操作性内容,对接管后的业务界定问题、与法院司法权的冲突配合问题以及与股东、债权人的关系问题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市场退出法律存在严重缺位。
(3)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国有独资银行以外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4)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还属于空白。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使网络银行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并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此情况下,我国的银行业也纷纷涉足网上银行业务,但这种发展是在相关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进行的。英国FSA副主席福特曾说,未来金融领域的一大风险将来自网上,如果监管不到位,几年后很可能出问题。
3、金融监管方式单一,缺乏制度化、规范化
就世界范围而言,金融监管方式大体包括三种:行政监管、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且三者正趋
于融合与协同。而我国目前则主要依赖于金融监管当局的行政监管。受我国现行政治体制、金融法制不健全和执法不规范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存在利益冲突,造成了监管准则的落后和不配套等内部因素的影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缺陷不能及时自主采取行动加以纠正,影响了其作为监管主体自主权和权威性,从而也大大降低了监管效果。在自律监管方面,虽然设立了行业性自律组织——银行业协会,但因银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的迟钝以及内部监管的乏力,使得自律组织形同虚设,自律监管流于形式;对承担着社会监管职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管机构而言,由于其自身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低下,加之激烈的业务竞争,使得它们对金融业的监管审查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甚至协同检查对象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监管纪律,对银行业只是偶尔进行检查,没有形成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体制缺陷。
4、分业监管导致监管重复、监管缺位
诚然,在现阶段中国仍奉行分业经营模式以及金融监管水平相对较低的背景下,继续坚持分业
监管不仅是合乎逻辑的,而且对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也是大有裨益的。然而,单纯的分业监管的实施使得各监管机构自成体系,各自为政,工作中缺乏有机的协调与配合,致使重复监管、监管真空及监管对象跨行业违规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外资金融机构和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大量涌入中国,他们将会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混业经营,不仅对我国的金融机构带来冲击和挑战,对金融监管机构也会带来监管难题。而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各金融机构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和品种创新,进行业务相互融合和渗透,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近几年来,我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证、保合作热,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业务交叉已很普遍,突出表现为业务融合。各大证券、保险公司纷纷抢滩,与各家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如中国银行与平安保险公司签署业务合作总协议、工商银行与华夏证券公司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从银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看,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等方面。从银证之间的合作来看,范围包括银证转账业务、网上交易业务、利用银行卡和银行存折直接买卖股票、券商委托银行网点代办开户业务等。另外,一些新的综合化经营的金融集团也相应成立,中国光大集团通过一系列重组、兼并和收购,已拥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形成了各类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优势互补、相互协作的多元化经营模式;中国国际信托投资集团也拥有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这些都会使在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5、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偏低,难担监管重任
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难担监管重任。一是综合知识准备不足,监管人员缺乏系统监管知识和工作经验。虽然能从事具体业务操作但学历不高,能掌握具体业务操作但学历层次低,综合素质差,难以适应艰巨复杂的金融监管工作的要求。二是监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跟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金融业务特别是创新型业务了解少,不具备承担监管工作的能力和资格。如对金融机构金融创新、中间业务、新的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的监管,监管人员对这些业务的操作规程还知之甚少,对可能出现的违规问题和潜在的金融风险不能预测和把握。有时力不从心,甚至出现监管真空,监管效果不理想。三是全面掌握经济、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较少,缺乏熟悉外汇业务和国际金融惯例、外语外汇会计人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这些都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
(一)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
l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废止了
长达66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正式结束了美国银行业、证券业、 保险业分业经营的悠久历史,这标志着美国的金融业已经全面步入混业经营。在此之前,美国是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最典型的国家。
1、美国分业经营体制下的金融监管模式
众所周知,美国银行制度包括二元银行制度、单一银行制度和银行控股公司制度三种类型,而且各州具有近似国家的相对独立性,实行独立的州立法和规则,在金融监管问题上,联邦和州之间存在明确的分工问题,因此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复杂性。
(1)银行监管。长期以来,由于政治上实行联邦制,美国一直奉行“二元银行制度”,即国民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