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及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运行的监管机构,但是金融市场产品和操作总是不断推陈出新,因此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发展之间就会存在时间滞后问题。其次,英国金融货币当局的薪酬待遇和大型商业银行差距过大。例如,由于汇丰银行优厚的薪酬待遇,金融服务局很可能会成为期望迈入汇丰银行的大学毕业生的先期“培训基地”。因此,如何平衡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薪酬待遇,使得两类机构中优秀人才均有发展空间,仍然是英国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德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
1、德国在《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之前的金融监管
德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早在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了《银行法》,
授权建立联邦银行监督局(以下简称银监局)。银监局直接隶属于德国财政部,被授权在银行监管中发挥中心作用,同时《银行法》要求银监局在监管中与德意志联邦银行(中央银行)和联邦证券交易监督局(证监局)合作。由于德国银行业可以同时经营证券和保险,银监局实际上就是一个综合金融监管当局。
2、德国在《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以后的金融监管
德国作为欧洲最大、世界第三的经济强国,金融中心地位突出。自2000年以来,德国政府冲破重重阻力,坚决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002年4月22日德国《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通过以后,在合并原来银行监督局、保险监督局、证券监督局三家机构基础上,于当年5月1日正式组建成为德国金融监管局,设置了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三个交叉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主要目标是确保整个金融产业的正常功能,保证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保险企业的清偿能力,保护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
(1)银行监管部门依据《联邦银行法》、《抵押银行法》进行监管,确保银行清偿能力和银行业的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
(2)保险监管部门依据《保险监管法》监督保险公司,主要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确保保险人在任何时候都能承担预期责任。
(3)证券监管部门依据《联邦证券交易法》对证券和衍生市场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法》明确禁止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增强投资者公平交易的信心。此外,承担了资产管理职能,负责监督管理投资公司和金融服务机构,以及外国投资公司等。
此外,金融监管局还成立了咨询委员会,主要作用是如何提高监管水平的建议等。作为金融业十分发达的市场化国家,德国有健全完备的实际操作性很强的法律体系,保障了金融业的顺利运行和发展。另外,社会审计在德国金融监管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德国,无论是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还是贷款企业都纳入了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违规的巨大代价使得各参与方自律意识极强,有力地保障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德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利弊得失
统一的监管机构可以避免浪费很多时间,改善监管服务,特别是对外国金融企业,在过去,如
果他们要在德国提供交叉金融产品。这些外国金融企业必须同时与几个监管机构进行联系。统一的监管机构也可以有效减少监管人员,机构重叠和重复检查,改变以前德国监管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局面,减轻金融机构负担。但也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比如牵涉到德意志联邦银行的权力削弱,联邦银行官员对实行统一的监管体制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认为统一监管机构权力巨大,极易出现官僚主义,可能导致损失潜在的有价值信息,对潜在问题反应迟缓等。
三、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一体化、自由化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此起彼伏,大大改变了金融业的原貌。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界限日益模糊,原来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政府管制和法律限制被不断突破,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与此相对应,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进行重大变革,逐渐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或部分混业监管模式。如上述英国政府1997年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和市场进行审慎性监管。2000年通过的《2000年金融服务市场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金融监管局是唯一的对金融业进行全面监管的执法机关。美国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金融服务现代法案》之后,也对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了改革模式。新监管由个别监管转向统一监管,以金融服务功能为标准进行分类管理,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金融服务领域的统一监管。德国在2002年4月22日《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以后,合并原来银行监督局、保险监督局、证券监督局三家机构,成立了《德国金融监管局》。因此,随着经济金融形式的变化,金融监管由分业向混业模式转变的趋势正在加强。
(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使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
(三)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
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过去监管当局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则,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但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这种方法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有鉴于此,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及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等,实现了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双管齐下”,并重监管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四)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在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他们把这作为非常重要的管理理念,贯穿于整个经营管理体制工作中。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上的缺陷或执行上的不力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在震惊之余,纷纷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以免重蹈他人覆辙,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