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外部审计师作用方面,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的作用,已成为当今世界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有效的外部审计对金融机构不稳妥的业务活动和不健全的内控机制,无疑会起到提醒、遏制和督促作用,是许多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重要补充手段。外部审计师其独特的专业知识和执业标准所树立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可信性,有助于其从第三者的立场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另外,通过加强金融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设立监管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建立畅通的信访渠道等,形成广泛的群众监督。
(三)建立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
信用评级是现代监管机制中的有用工具,监管部门可据此提高金融机构的信息标准和增强透明度,评估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限制被监管机构的投资范围等,有力提高监管效率。因此,我们要借鉴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内评级制度,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加强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准确、及时、全面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有效金融监管至关重要,是整个金融有效监管的一个基本前提。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技术委员会,要求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强银行及证券公司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使监督当局能够通过不同的渠道,包括实地审查、与公司管理层定期讨论、内外界审计师提交专门报告和标准表格等,取得与衍生金融商品交易活动有关的各种资料,以便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近年来,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国际金融协会,以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已经开始着手改善信息披露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强化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中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任务艰巨,比如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政府行政人员的授权一般没有限制。现颁布的相关法律大多存在只有笼统的规定,缺乏可执行的具体细则等,亟待修改。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金融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和金融市场的混乱。因此,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认真结合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要求,制定我国详细、全面的金融监管实施细则,突出可操作性,以确保监管工作规范、统一。对有些不适合发展要求的制度规定,要及时进行修改,以符合国际监管标准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在内的原有金融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金融立法工作任务仍很艰巨,应尽快建立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网络银行、外资银行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及时修补银、证、保业务衔接界面的监管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构筑我国完整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五)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人员的水平决定着监管的水平,这是很有道理的。随着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金融创新的空前活跃以及电脑网络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中国的金融监管队伍中,金融监管人员监管能力的增强和水平的提高与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步伐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加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提高监管队伍综合素质。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监管人力资源,按现有人员的专业特长,合理配置人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时,要选拔综合业务素质强,能够公正执法、廉洁敢管的年轻干部充实到监管部门。其次大力组织在职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技能培训、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及外语培训,提高查账能力、宏观分析能力,提高政治水平、政策水平与外语水平。定期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尤其是加强新的监管手段、新的检查方法、新的业务品种等方面的培训。采取指派监管干部到金融机构现场跟班学习等方式,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金融实务与业务操作流程,增强监管人员的实战能力,为搞好监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再次制定金融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标准,对金融监管从业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即通过考试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监管工作。此外,现场检查人员在知识结构上,应熟悉掌握宏观经济知识、金融知识、法律知识、会计知识、外语知识,还应掌握现代检查技术的应用,适应金融电子化进程的发展。因此,必须要按照复合型监管人才的要求,对监管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同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尽快培养和造就一批全方位的监管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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