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我国经济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功,美国、加拿大等国部分修改了各自国内的反倾销法,将我国视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并在以后的反倾销调查案例中,采取个案处理的原则,逐一分析其原因及特点,采用不同的应对措施。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实施不采用类比国制度,以我国出口商国内价格和生产成本来计算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这样对我国的反倾销有一定弱化作用,并趋于合理。“以上国家态度的转变,使欧盟感到被动,难以抵挡我国政府的政治压力和外交攻势,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欧盟对我国反倾销政策的改变。”(注4)
(3)欧盟贸易保护政策的变化
自1990年以来,欧盟曾对我国多个箱包产品实施反倾销。“我国税号为420221的产品(以塑料和纺织材料作面的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包、公文箱、书报以及类似箱包)之所以占欧盟区外进口同类产品金额比重较低,为11%,这是由于欧盟对我产品实施了反倾销。1995年和1996年,我国箱包输入欧盟金额分别为5.17亿欧元和5.42亿欧元,占欧盟此类产品区外进口金额的27%和28%,为区外第一供应国。”(注5)因此,欧盟格外注视此类产品的倾销。1996年4月,欧盟对我国的公文包、书包等6项大宗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后由于起诉方撤诉,无税结案,我国近13亿美元的出口产品被免征反倾销税,这是欧盟对我国反倾销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的。此案从另一角度表明,欧盟贸易保护政策出现问题。另外,我国政府于1997年颁布第一个反倾销条例后,也开始应对国外产品的倾销行为,对外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面对自己的失利和对手具有威慑力的对应手段,欧盟也在反思自己的反倾销政策以求应对新的局面。
2.欧盟反倾销政策的新变化
(1)关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
上面文章中已经提到我国经济形态的转型,1998年,欧盟理事会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进行了修改,规定了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地位制度,把我国从其反倾销立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在对我国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诉讼中,也不再简单的使用“类似国家”的有关价格资料来计算标准价格。但是我们也清醒的看到,欧盟不再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非承认我国就是市场经济国家。欧盟把我国作为反倾销的重点打击目标是主要的、本质的东西,并没有通过新政策给予我国更多的优待。
“欧盟最终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仍然存在许多障碍,包括来自产业界和成员国的双重压力。据欧盟的统计数据显示,欧盟对我国的贸易逆差目前约500亿欧元。”(注6)随着欧盟对我国贸易逆差的攀升和欧盟经济基本面的转阴,在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在2004年已经裁定的案件中,只有碳酸钡案中有两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手推车案中,申请的4家我国企业全部遭到拒绝。
(2)开始实行“单独待遇”
长期以来,我国在欧盟的反倾销案例中采用“替代国制度”,即适用“一国一税”,指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是按一国所属各出口公司的不同出口价格来规定不同倾销差和反倾销税率,而是对该国的所有出口公司规定一个单一的税率,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到90年代后期,逐渐过渡到“单独待遇”,是指依据出口商各自的出口价格分别裁定倾销幅度,而不是就一个应诉国的所有出口商使用一个倾销幅度。这些出口商只要能够证明它是独立运营的,欧盟也同意单独确立该出口商的税率,以该出口商的出口价格与替代国价格比较,即给出口商以单独待遇。这项待遇给很多出口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积极性,可以说是欧盟反倾销现象中的一次飞跃。
(3)欧盟东扩带来的影响
欧盟东扩前,中、东欧10国对我国的反倾销措施较为宽松,但是,这些国家入盟后,欧盟严厉的反倾销规则和措施将会自动适应于新的成员国,这将对我国的出口产品造成一定的打击,影响我国对欧盟贸易发展。这种潜在的贸易摩擦不仅影响到我国,“美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国都对欧盟反倾销措施“东扩”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他们表示,欧盟的做法不符合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定》。反倾销措施只有经过适当程序后才能被扩展至其他成员。”(注7)
三、近期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特点
(一)涉案产品方面的特点
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产品十分集中,20多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集中在轻工、化学和普通金属制品上,它们在反倾销调查中各占30%左右。另外,大小屏幕彩电、电风扇、自行车、鞋、纺织品等也是反倾销中的重点。对比美国对我国的反倾销可以看出,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产品结构更具保护性特征,机电产品的比重小,而轻工产品和冶金产品的比重持续上升。这种状况表明,在当前中欧贸易中,对传统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的保护,仍将是反倾销摩擦的重点。
(二)案件裁决方面的特点
因我国涉案产品的价格普遍大幅度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因此被认定的倾销幅度一般也比较大,所以特点呈现出裁决率高,措施力度大,并且制裁越来越严厉。在各类典型案例中,只有一次性打火机案因终止调查而取得胜利,其他均以被征收反倾销税、签订中止协议或价格承诺协议等方式结案。各种案例中的被征收的反倾销税比率节节走高,甚至达到200%以上。“例如,有关监管部门对我国小型家具厂商制造的卧室家具征收198%的关税,高额关税实际上意味著我国小型家具厂商将退出欧盟市场。”(注8)如此高的税率,对许多企业而言,就意味着推出欧盟市场;对我国而言,则意味着对外出口的坚实壁垒长期高筑。即使在某些方面达成一致,我国也将在数量、价格等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并且还要履行其他义务,使我国处于不利的贸易地位。
(三)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存在消极性和不公正性的特点
迫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欧盟修改了其反倾销法,宣布从1998年7月1日起,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是该法同时又规定,中国企业要想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必须向欧盟提出申请,经欧盟调查核实后,必须符合以下五条标准,才能确认:
“1. 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反映市场价值;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