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需要尽快完善反倾销的实体法律,目的在于:首先,相关规定与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还存在许多矛盾之处,必须予以修订;其次,自身反倾销法律法规的完善有双重效果,在积极防守的同时还可以威慑对方,使其不敢轻易的对我方滥用反倾销措施。另外,由于反倾销问题非常复杂,涉及诸多方面,因此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相关的部门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还需修改或建立相应的法规,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价格法》等。“浙江省即将出台的首部地方性的反倾销法规,就首次明确了行业组织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并对应诉反倾销的“主动性”进行了明确界定,消极面对反倾销诉讼从而扰乱行业市场造成损失的企业将被处罚。”(注11)
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建立跨部门和机构间的协调制度。加强商务部、外经贸部、海关、商检、进出口商品行业协会等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定期会晤制度;建立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并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机构的合作,争取谅解与支持。
总之,我国政府要多方应对,尽可能准确的释放手中所掌握的外贸资源和政策要素,增大与对方讨价还价的力度。
2.继续加强 “四体联动”的出口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应诉工作机制
“四体联动”是我国目前应对反倾销的主要体系,即企业是应诉的主体,行业协会是应诉组织者,地方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起协调、指导和提供服务(主要是法律服务)的作用,然后是中央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以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为例,所谓“四体联动”是指,当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一旦遭遇进口国的反倾销指控:首先,有关部门会立即通过政府网或外经贸网向涉案企业发布预警通报,或召开预警会。其次,正式立案后,国家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将及时组织涉案企业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涉案重点省份召开应诉协调会。组织方会给应诉企业推荐一些从事相关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由企业自主选择代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再次,在律师指导下,涉案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填写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送调查当局。当调查当局来涉案企业对所有制结构、股权结构、产品价格、劳动力成本等进行抽样调查时,企业应在律师指导下如实填写。最后,在反倾销案从被指控倾销开始到仲裁的每个阶段,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组织涉案企业参加听证会,组织涉案企业赴立案国做进口商和消费者的游说工作,促使案子的诉讼结果朝有利于出口企业的方向发展。一般情况下,每个反倾销案从起诉到仲裁整个程序需要一年到一年半时间。最终裁定后,涉案企业仍可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上诉,请求复议。
“四体联动”机制给出口企业应诉反倾销提供了保障,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和加强,使其更好的帮助出口企业积极应诉,保住市场,最大程度地降低倾销税,不致被动挨打,甚至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
3.充分利用WTO相关规则
我国是WTO的正式成员,而且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因而有权依照WTO规定获得公正待遇,避免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随意性,或减轻因反倾销而给我国带来的冲击。WTO《反倾销守则》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在根据本国法律法规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必须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给与特殊的考虑。如果采用反倾销措施时会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实质利益,在采取该措施前,应探讨采取本守则规定的建议性补救方法的可能性。”我国应该利用这一规定,避免成为发达国家反倾销的牺牲品。
我们还要利用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我国利益。WTO《反倾销守则》规定,任何成员采取反倾销措施,影响了其他成员方的利益,可以通过反倾销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途径寻求解决,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样适用于反倾销。因此,在磋商不能达成满意结果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反倾销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处理,请求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进行审查,以有效抵制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4.加强与欧盟的政治和经济贸易合作
由于反倾销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所以加强政治上的沟通尤为重要。自1995年欧盟首次发表对华政策文件以来,至今已经发表了5份正式对华政策文件,以适应双边关系不断进展的形势。而且,欧盟一些主要成员国已同我国建立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部长以及外交部各级别的定期会晤机制。
“经济上欧盟已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我国则成为仅次于美国的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据我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欧商品贸易总额达1772.8亿美元,同比增长33.6%,两年里翻了一番。”(注12)因此,进一步扩大双边贸易与投资对中欧双方都是十分有利的。欧洲经济基本上是出口型经济,而入世后我国的市场潜力对欧洲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加强与欧盟的经济贸易合作,广泛开展政府间和民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有助于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消除误会和障碍,使我国企业开拓思路,在欧盟市场上寻求更多的机会,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5.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是由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个反倾销的条款引起的,属于贸易政策问题。现在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基本上和我国没有反倾销方面的问题,像新加坡、新西兰等等。这些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主要是从经济上面的考虑,对我国的经济上的支持,从商业意义上讲意义不大,属于政治层面的问题。“因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地位主要是政治上的一个行为,是政治层面的问题。也就是说,现在欧盟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主要还是政治上的问题。只要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欧盟不可能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注13)
尽管如此,我国还是应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改革议程也说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需要完善、需要改进。在市场经济方面,还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包括宏观调控的手段,以及一些不得不采用的行政手段,这都表明我们在市场经济还有一段路要走。
6.对跨国公司施加影响
在很多情况下,我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实质是跨国公司为了维护其在某一国市场固有份额而对我国产品采取的一种排挤行为,某一国对我国产品反倾销的背后往往是跨国公司在作祟。很多跨国公司一方面在我国市场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甚至获得超额垄断利益,另一方面偏偏是他们在阻挠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他们一方面竭尽所能在我国消费者面前展示良好公司形象,另一方面在打击我国企业的行动上也是竭尽全力。基于这种形势,需要我国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出面做跨国公司的工作,这也是国际惯例。例如,1998年,欧盟对日本日立等公司规避反倾销制裁行为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日本公司的规避行为确实存在,理应受到惩罚。但是,日本方面通过对案件主诉方PHILIPS做说服工作,促使原告PHILIPS撤诉,案件随即中止。在欧盟诉我国彩电反倾销最后一个回合的较量中,我国政府对PHILIPS等主诉方做了很多说服工作,并且国内媒体对PHILIPS的行为进行了披露,在中国政府和媒体的强大声势面前,PHILIPS公司和欧盟作了妥协让步,同意我国七家企业在遵守价格承诺和数量的情况下进入欧盟市场,而免交反倾销税。
(二)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将进一步发挥作用。它们作为从事对外贸易企业的自律性组织和对外贸易中的中介服务组织,为整顿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外贸企业的行为,以及在各种社会服务方面,努力营造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注14)
1.和政府联手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实现对外贸易保护前置化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