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企业要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帐本,该帐本是按照国际通行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
3. 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购销帐本、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方面;
4. 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的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地位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5. 货币兑换汇率由市场决定。
以上五条标准,欧盟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五条标准中只要有一条不符,欧委会就将否决其市场经济地位,而仍将采用参照国制度。”(注9)根据这个标准,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中,共有9家企业被进行市场经济地位的抽样调查,结果只有2家企业被“赐予”市场经济地位,得以继续享受原有的关税待遇,2家被判定为非市场经济,等待他们的是高额平均关税,另5家根据各自情况享受分别关税;欧盟选定新加坡作为彩电替代国来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决定以土耳其作为镁砖替代国来测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说明了这五条标准存在主观性、片面性,带有一定的不公正和歧视因素,片面的忽视了我国市场的劳动力价值,如此导致我国劳动力成本优势化为乌有,毫无疑问将会裁定出口产品构成倾销。
四、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特别活跃的原因
中欧贸易摩擦原因十分复杂,但根本的一条是我国的崛起与外国贸易保护的碰撞。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与欧盟的贸易摩擦不断,我国已进入“国际经济摩擦时代”。
(一)外部原因
1.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有所强化
英国的《金融时报》在评价中外纺织品摩擦时称,“没有人用枪顶着你去进口中国的纺织品。”由此可见,中欧贸易摩擦是经济利益的争夺与发展机遇占有之间的矛盾,欧美贸易政策具有“双重标准”,即在出口贸易上推行自由贸易原则;在进口贸易上则实行保护主义,实行所谓的“公平贸易”。由于我国的入世效应,出口快速增加,经济实力增强,欧盟为遏制我国,不时挑起贸易争端,把矛头对准我国,中欧贸易摩擦增多也就不足为怪了。
另外,2004年3月,欧盟15个成员国通过关于重新修订反倾销贸易提案的条件和标准的决定。其中最重要的有三条:一是缩短对对象国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期限;二是缩短对对象国反贸易补贴的期限;三是简化对对象国进行反倾销立案的标准。欧盟在对外贸易中实施反倾销措施由来已久,但此次规则的修订却较以往大为不同,对实施反倾销的条件和标准有所放宽。“今后欧盟动用反倾销措施程序简化,时间缩短,总之,欧盟的反倾销“门槛”降低了。”(注10)
2.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中的歧视性
正如前文所述,尽管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但是在最近的十几年中(2016年以前),无法改变在欧盟反倾销诉讼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残酷现实。这一点反映了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政策存在的歧视性和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欧盟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问题和欧盟对我国反倾销与市场准入挂钩的问题。
众所周知,欧盟对我国实施反倾销主要基于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上。直到1998年4月对905/98条例的修改,不再将我国和俄罗斯认为是纯粹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是允许我国和俄罗斯的出口商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申请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地位。实际上,欧盟仍将我国视为“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市场经济五条标准”,在此不再赘述。虽然“五条标准”为我国企业寻求“市场经济地位”打开思路,但是要想通过核查取得地位是有相当难度的。
目前欧盟已经承认了一大批东欧、波罗的海转型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只有对我国、俄罗斯两国的企业要逐一审查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相反,欧盟对大多数东欧和波罗的海转型国家则自动的认可这些国家的企业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这实质上是历史、政治的原因。加拿大华裔学者Tung-Pi Chen曾一针见血的指出,“实行共产主义制度的国家总是被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实行其他制度的国家总是被作为市场经济国家。”
(二)内部原因
当然,我国企业“薄利多销”、“低价竞争”的传统,甚至有的企业为了“出口创汇”,换取出口补贴或出口退税,无利也出口,造成不规范的定价行为,为外国发动贸易战提供了口实。另外,我国处于转轨期,各种政策的透明度有待加强,加上地方保护盛行,阻碍了我国全面履行世贸组织协议,也是中欧贸易摩擦不断的原因。
1. 政府对出口监管不力,缺乏对出口企业的适当引导
从我国出口市场分布上看,约有80%的产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出口市场过度集中往往会给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带来很大压力,进而引起反倾销的指控增多。而我国目前的政策对非配额和非许可证产品的出口缺乏监控和管理,造成我国企业争相出口效益好、利润大的产品,导致了恶性竞争的出现,很容易招徕倾销的指控。
2.我国企业自身问题重重
我国企业普遍缺乏战略思想和现代营销手段,产品差异化程度低,同质化严重,基本上还处于价格竞争阶段。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我国国内市场的无序竞争和价格大战开始蔓延到国际市场,使得我国出口产品招致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指控。
3.行业协会作用发挥有限
我国的行业协会的产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其改革与发展,明显滞后于企业,并受政府多方制约。其性质、地位、职能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与关系不顺畅,行政化倾向严重,结构不合理,自身建设不到位等等,严重影响了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其应有的职能无法及时发挥。
4. 出口企业应诉不利
过去,我国许多出口企业在面对进口国大量使用反倾销这一合法保护手段时,总是坐以待毙、束手就擒。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同时也助长了国外反倾销的滥用。可喜的是,我国出口企业在近几年,对欧盟提出反倾销调查案的应诉率大幅上升,已达到100%。
五、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应对策略
(一)我国政府应对反倾销
1.尽快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增加谈判筹码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