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所谓“三要原则”,一是指,所选的律师最好在负责反倾销调查裁决的机构工作过。比如,在欧盟,反倾销调查和裁决要由欧盟委员会和欧盟咨询委员会等机构来做出,那么选择律师的时候最好是找曾在过这些机构之一工作过的律师。这样的律师不但在人脉关系上很有优势,而且对案件处理的技巧、讨价还价分寸的把握,都异常娴熟。二是选择在国内做配合的律师时,要挑选有在该国进修、工作的经历的律师。这样,双方彼此了解,沟通起来比较容易。三是要选择有行业专业经验的律师来应诉。由于反倾销案件涉及各行各业,所要求的专业知识经验很强,所以,选择有一个行业专业经验的律师至关重要。
其次,所谓“三不要原则”,一是指,不要选择担任过起诉中方的原告代理律师。这种律师特别容易对我国企业怀有成见。二是指不要选择进口商请的律师。原因是由于办案的需要,我方的生产成本、利润情况等商业秘密将会被律师了解得一清二楚,很难保证在官司打完以后他不会透露给我方的进口商。三是不要迷信大的律师事务所和收费贵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往打反倾销官司的情况很重要,如果他以前没打过或打得很少,再大的律师事务所也不要。针对国外律师计时收费、费用偏高的问题,其一,要“包干封顶”,律师的代理费与该产品在该国的销售额挂钩,比如3000万的案件给30万左右就可以。其二,要“分期付款”,分受理、初裁、复审、终裁四个阶段支付,不要一次全部付清。其三,要有“激励机制”。要跟律师约定,官司初裁打赢了给多少,打输了又给多少;终裁时,官司打赢打输又分别怎么付款。输赢要有别,并且尽量把差距拉开,这样律师才会尽最大的力争取打赢官司。
(2)先抗辩,后承诺
欧盟反倾销规则规定,出口商如果承诺最低出口限价,欧委会可以终止反倾销程序,这是欧盟反倾销法的一个显著特征。事实证明,适当的价格承诺不仅可以免征反倾销税,而且可以提高出口单价、增加创汇。当然如果承诺过高价格,也会使我国产品失去竞争力,被迫退出市场。目前,我国相当部分的反倾销案是通过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案的。如何争取适当的价格承诺,是建立在前一段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基础上。因此,在今后的实践中应注意先抗辩,后承诺,才能将倾销幅度降至最低极限,而且如果胜诉,则根本无须承担提价责任。如果不抗辩就提出价格承诺,无异于承认了倾销事实。如 1991 年在 T/C 纱一案中,我方先是积极应诉,使倾销幅度由 40.2% 降至 23.4%, 并积极进行了关于损害事实不足的抗辩,在取得了许多进展后,才提出 15% 的价格承担,这种作法是值得借鉴的。
(3)力争符合“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和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
既然我们无法让欧盟方面提前十几年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那么我们的重点就应该放在:在解决在反倾销的过程当中,不让其使用非市场经济作为借口来进行反倾销。我国的外贸出口的企业大多数已经属于市场经济,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出口企业完全可以个别来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一方面我国政府可以进行全球范围内的游说,希望有更多的国家来承认我们的市场经济地位,至少可以给欧盟造成压力。但是同时要鼓励企业去应诉这些反倾销,应诉的结果是提高欧盟随意使用非市场经济地位作为借口的办案成本。“完全凭家庭出身来决定你这个人的好坏,不考虑你这个企业到底是怎么回事,他现在有十个案子,九个被推翻了,他今后就要考虑以后还要不要用这个理由。抽象的东西不要谈,但是具体的办法可以用应诉的办法来否认他的非市场经济的借口,这样可能更有效。”(注16)
具体来说,在确定我国出口商品正常价格时,应力争使用我国出口商品价格而不使用第三替代国价格。选用替代国的前提条件是非市场经济,一旦使用替代国,应诉公司提交的材料大部分将不被采用,结果对我十分不利。所以,我国企业必须提供详实资料证明符合欧委会“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和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的规定。
(4)重视和充分利用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制度
当固定反倾销税开始征收一年以后,出口商有权要求复审,这一规定对出口商非常有价值。因为他们可以提出市场情况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不应再继续采取反倾销税的措施。新的出口商也可以利用复审机制要求取消反倾销税。利用司法审查制度要求欧洲法院取消欧委会和理事会的不公正裁决,无疑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欧洲法院在两个产品反倾销案中相继做出了有利于我方的判决。1991年,欧洲法院在对我国产品猪鬃刷反倾销一案的判决中认为,欧共体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地选择替代国,其选定的替代国的斯里兰卡国内的鬃刷市场是由两公司垄断的,不能反映公平竞争下的正常价值,而且其中一家公司与欧共体申诉方有从属关系。因此,判决理事会的裁决无效。1992年对金属钙反倾销一案中,欧共体进口商认为由于欧洲金属钙生产商拒绝向其供应产品,才使得其不得不从我国进口该产品。因此,如果该厂商因此受到损害,是由自己造成的,不能归咎于进口产品。而且,欧共体生产商拒绝正常供应的行为违反了欧共体公平规则。欧洲法院接受了欧共体进口商的请求,认为委员会对造成申诉方损害的重要原因没有调查和认定,因此判决终裁无效。
六、结束语
反倾销是我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崛起时遭遇的问题,既然是发展中的问题就需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既是困扰也是机遇。退一步说,这种困扰本身也反映了我国经济的进步。我国成为反倾销的众矢之的,恰恰说明了我国在世界市场上的分量提升。而从长远看,只有尽快完成产业升级,改变价格竞争的策略,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的次数才能降低,这就客观上给我国企业做强、做大提供了外部动力。
总之,面对反倾销,唯唯诺诺任人宰割固然不对,但是逞一时痛快,危言耸听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至于应对反倾销的正确态度,还是龙永图说得好:我们需要用胜败乃兵家常事的平常心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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