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
政府行为边界过大,政府、企业、银行三者关系纽曲。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本质上都归国家(或政府)所有,同属一个所有者,当然也就不存在产权关系的约束。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政府的这种行为只是在结构上有所改变,而没有从根本上得以纠正。在政府安排贷款项目或干预下所产生的银企借贷契约合同,企业可以不负履约责任,银行对贷款项目失败或基金收不回来,也可以不承担责任;即使企业破产,银行在借贷契约中的权力也可以视而不见,政府、企业和银行三者之间的关系严重扭曲,可以说是银行不良债权产生的根本原因。[5]
4.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乏力,借贷关系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但作为特殊企业的四大国有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却迟迟拉不开帷幕。中央银行的监管一方面要根据国务院的旨意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另一方面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搞好金融监管和服务,还要对银行的信贷政策、现金管理、内控制度、纪检监察等进行监管。这里面有许多本不应该由它来监管,但因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人民银行不得不代中央政府来监管。结果导致了该管的不尽如人意,不该管的也没管好,导致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上升。[6]
四、我国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可行性方法
从以下案例的经验可以认识到,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AMC)对于处理银行不良贷款是十分有效的。如果仅仅由银行自己处理,则手段单一、坏帐核销数额有限,而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债转股、企业重组与包装上市、不良债权证券化、甚至拍卖或破产清算等专业化手段来提高不良贷款的处置效率和回收率,以此取得比较理想的效果。
当前,国家对不良贷款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债转股方式
所谓债转股,就是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债转股有三种途径:一是直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二是银行将债权卖给第三方,第三方再将这一笔债权变为股权;三是银行将股权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管理,银行再从资产管理公司处获得股息和分红。债转股作为一种债务重组或银行投资的重要方式,在国际上得到了普遍运用。
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可以考虑在银行内部相应成立“特别资产经营部”,将全行的不良贷款按照特定的范围和条件,剥离给内设的“特别资产经营部”,实行“分类经营,分开考核,比照处理,限期化解”的原则。银行由于剥离了不良贷款而变成了“好银行”,而“特别资产经营部”由于接收了不良贷款而成为“坏银行”。其主要职责是经营盘活处置全行的不良贷款(以不良信贷资产为主)。总行的“特别经营部”对总行负责,各级支行的“特别经营部”只对上级行的“特别经营部”负责,在其授权下独立地经营处置属地分行移交的不良贷款。最终形成以总行的“特别经营部”为中心的相对独立封闭的运作体制。这种模式是国外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一种有效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有三个:一是各级行的“特别资产经营部”均按事业部制设立,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权、资产经营权和系统内人员调配权;二是各级分行均单独设置与总行对口的“特别资产管理部”,并接受其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统一考核。[11]
从实施债转股几年的经验来看,债转股的确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作用正在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利息负担减轻,生产经营状况好转。以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的504家债转股企业为例。绝大部分2000年上半年出现盈利。由于债转股,企业平均每月可减轻的利息负担为37.23亿元,资产负债率将由原来的68.68%降为45.62%,降低约23个百分点。200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2833.43亿元,比1999年同期的316家下降到2000年的143家,亏损额也大幅下降,由1999年上半年的70.4亿元下降到2000年的5.44亿元,比1999年同期减亏损约65亿元。
2.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增强。债转股后,由于负债率的大大下降,企业在生产增长的同时,加大了科技的投入。调查显示,2000年上半年504家企业研究和开发费用支出为34.55亿元,1999年同期为28.21亿元,同比增长22.48%。
自我国实施债转股已两年多了,13000亿不良贷款的剥离,目前看的确减轻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压力,但是随之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债转股成为企业逃债的渠道。债转股在企业的眼里,是他们可以获得的最后的“免费晚餐”,所以债转股实施后,企业减轻了沉重包袱,对于债转股的不良贷款,企业在管理上不予配合,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受阻,其结果是靠债转股的资产就难以活化。
2.不良贷款收购价格不能体现供求,阻碍了不良贷款的活化。债转股以1:1的比例收购,不符合市场经济价值、价格规律的要求,也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了过多的风险。
3.债转股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数量上的均衡性。从西方国家债转股的的发展历程看,债转股应成为银行增强资产流动的长期手段,把流动性差的资产平稳地进行债转股,而我国却一次性将上万亿的不良贷款实施债转股,特别是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刚刚成立,不仅体制上存在缺陷,也不具备债转股的经验,因而造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化不良”,使债转股成了一次数字游戏。
4.存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道德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国有股份制公司一样,体制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所以处置资产,包庇企业逃废债务的现象无法杜绝。
5.债转股缺少多方面配套改革。目前我国企业体制改革不规范,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更是缓慢,再加政府职能没有发生根本转变,都成为债转股实施的巨大障碍,导致债转股的失败。
6.债转股的对象不应以发生的时间为界,应以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源为限,即对那些充当企业产业资本的流动性差、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实施债转股。而目前我们是对1996年前产生的不良贷款实施债转股,这就难免对那些因企业管理差形成的和企业整体效益低下形成的不良贷款实施债转股,其结果就导致债转股的资产不能活化。[12]
当然,虽然由于我国经济的特殊状况,债转股的效果不是很好。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债转股将会不断规范、完善,会成为化解不良贷款的有效手段。
(二) 资产证券化方式
银行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银行贷款证券化。是指经营放款的银行将自己的主要资产----贷款的债权重新组合,经过担保后作为发行证券的基础。具体做法是:商业银行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如不动产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通过信用增强方式转变为证券,分别承销给投资人,使放款银行顺利取得资金。其实质是先把利益让给广大投资人,再将资产所隐含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转移给投资大众。资产证券化在国外不良贷款的处理中应用较多,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工具。它通过盘活非流动性资产,可以加速资本的循环和周转,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的融资资本。[13]
不良贷款证券化有几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有发达规范的资本市场和发达的投资银行业;二是资本市场有一定的容量;三是证券化的资本本身应具备一定条件,如在未来能产生可预测的稳定收益,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债物人的效用很高,持续一定时期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资产具有标准化及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由于各种条件限制,我国目前开展不良贷款证券化还存在一些困难。一是资本市场发展滞后。90年代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虽有较大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市场不够规范,市场容量小等。在这样的资本市场中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会面临较多的市场不确定因素。二是会计制度不够完善。由于资产证券化在国外的会计处理上为表外融资,而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中尚未有此种处理方式,所以现阶段在我国采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工具需要在会计制度上对资产负债表的处理做出相应规范。三是法律规范欠缺。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特殊性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对其进行约束,但我国这方面的立法明显不足。[14]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改变上述制约因素。第一,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可以考虑建立银行贷款二级交易市场,对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资产证券化的一级市场以及完善我国信用评级体系。第二,加快会计制度改革。应借鉴国际惯例对会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订,要有前瞻性。第三,要完善法律规范。政府要通过制定有关法律规范及监管体系以及一些优惠政策,建立高效、安全的市场交易体系和交易规则,从而在推进我国证券化进程的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对其进行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最后,要通过各方面的协同运作,使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尽快证券化,从而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
(三) 资产重组方式
根据对各国政策与实践的分析比较,银行资产重组的模式主要有:政府托管重组或政府集中解决模式;多方共担损失模式;银行主导重组或自主重组模式;银行托管模式;国际机构参与模式。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