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现实情况,银行在积极参与和支持企业资本、资产重组的同时,还要探索由银行主动对企业重组的可能性,即银行主动对企业进行重组。其适用范围是:第一,企业以自身资产作为贷款抵押,到期无力还本付息的;第二,经营陷入困境,其亏损大于企业所有者权益,或资不抵债;第三,银行贷款占企业债务绝大比重,以其经营状况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第四,企业有意提出破产,而破产可能造成银行损失过大的;第五,发现企业有逃、废债行为,经协商解决无效的。
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资产重组时可采取重新安排贷款,给予流动性支持,停免息、挂帐等措施。另外,可采取出售抵押品、公开拍卖、招商租赁等方式,把部分债权折扣出售给中介机构或债权重组机构或划拨给银行附属机构,由其进行具体操作。对于严重资不抵债、自身难以清偿到期债务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可出售其资产或控制破产清算以抵偿贷款。
资产重组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在重组过程中还需解决一系列相关问题,如: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经济金融法规、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企业二手设备物资交易市场、规范资产评估业等。[15]
(四)呆帐准备金方式
根据我国目前会计制度的规定,只按上年年末贷款余额1%计提呆帐准备金,远不能满足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需要,应考虑从以下方面改革呆帐准备金制度。
扩大呆帐准备金的计提范围。除对贷款和投资提取准备金外,对表外业务主要包括担保、承兑、委托代保管、信用证等也提取准备金。另外,对抵押贷款、拆放资金也应提取准备金。
合理确定计提种类和计提比例。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的完成,应参照国际惯例,在一般准备金的基础上再提取专项准备金和特殊准备金。在计提比例上,可参照国外做法并设有损失程度的中值,也可以上下浮动:正常类0%;关注类2%;次级类15%;损失类100%。
扩大呆帐准备金来源。可以考虑在税前税后都提取呆帐准备金,也可以考虑通过财政补充银行的资本金,增强银行在扩大计提范围与提高比例后的承受能力。[12]
(五) 国外投资者购买不良贷款方式
我国所谓的不良贷款并非都是彻底的不良,相当一部分具有价值提升潜力,其中很多项目仍在持续经营,还有一些只要注入一定资金即可恢复生机。在这部分不良贷款中,有些资产只是企业债务负担重;有些资产是企业在资金或管理方面存在问题,造成经营困难;有些资产是企业由于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不当。象这类资产如果引入外资,按市场规律重新整合,对相关资源进行重新优化配置,不仅能解决资金问题,而且可以给企业带来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防止新的不良贷款出现,提升原有的价值,并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16]
国外投资者购买不良贷款,一是可以借此机会进入国内A股市场。鉴于不良贷款的债务人大多为国有企业,其中有不少企业是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本身就是上市公司。国外投资者如能参与这些不良贷款的处置,就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债权人,甚至取得控股权。二是可以进入某些对外资不开放的行业。不良贷款当中的许多企业所处行业属于国家垄断性行业,以及信息和电子等具有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购买了相关企业的资产,无疑是进入这些行业和市场的最佳媒介。
当前,不论是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国有银行都非常重视发扬自身资源优势,都在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为外资提供了良好的机遇。首先,我国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处置不良贷款的任务更加紧迫,给外资进入我国不良贷款处置市场提供了更广泛的空间。其次,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律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特别是与处置不良贷款有关的政策将陆续出台,为外资介入不良贷款处置提供了有利的运作环境。第三,我国不良贷款的大规模处置刚刚开始,有数以亿计的不良贷款和成千上万家企业待处理,这正是外资介入的最佳时机。第四,我国对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十分灵活,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合作方式,合作领域也十分广阔。[17]
(六) 建立信托制度方式
就法律含义看,信托是指财产拥有者(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权转移给有管理能力且值得信赖的人(受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管理处分该财产的一种设计。其法律结构中包含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等几个基本要素。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信托制度已经形成一套定型化、规范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并且具有独特的优越性。这些优越性有助于解决商业银行面临的若干难题。
信托制度运用于银行债权管理可以采用企业托管、股权信托、债权信托、破产企业资产信托等具体模式。
1.企业托管,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将企业的整体或企业的一部分经营权以契约形式,在一定的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进行管理。它是规范意义上的经营权信托近年来在我国的运用形式,其目的在于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它对于盘活一批因在资金、产品、人才、技术、市场、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原因而陷入经营困境,既难以进行公司制改组以实现产权重组,也无法通过兼并、出售和破产等方式退出市场的非公司制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具有明显成效。
为了在企业提高经营效益后逐步实现银行债权,可在“企业托管”模式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受益人即债权银行。其具体的信托构造为:以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为委托人,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专业公司为受托人;以委托人和对该企业享有贷款债权的商业银行为受益人,信托利益在二者之间的分配则由委托人根据其与债权银行就贷款偿还事项的有关约定向受托人指示,并体现于信托契约中。在企业还清所有贷款后,信托收益则全部归委托人,即债权银行退出对信托收益的分配。
2.股权信托,也称表决权信托,是指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包括表决权作为信托财产,在一定期间内以不能撤回的方式转移给其指定的受托人,股东则从受托人处领取表明信托受益权的信托证书,该证书载明信托条款和期限并可以转让。在信托存继期间,由受托人取得股权,行使股份的表决权并收取红利交给信托证书的持有人。信托结束时,则由受托人将股份返还给信托证书的持有人并收回信托证书。采用股权信托的方式,既能解决商业银行不能从事直接投资的问题,又能发挥受托人公司的专业管理优势,灵活地处理与企业的关系。
3.债权信托,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委托给受托人持有管理的一种信托方式。对于那些属于呆帐的贷款以及贷款逾期后银行拟处分担保物的贷款,银行可作为委托人将债权及其相关的担保物权委托给受托人,如专业信托公司,由其利用自身金融资本所具有的优势,采取深化金融操作的办法清理企业的不良债务,使作为受益人的商业银行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此外,由受托人取得担保物权并进行处分,能够利用其专业的管理优势,最大限度地保全担保物的价值。
4.破产企业资产信托。企业破产后,按照一般原则,由债权人分配其剩余资产。采用破产企业资产信托的方式,由债权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其分配到破产企业的资产委托给专业公司,并将与之配套的呆帐准备金、企业破产基金等一并交由其经营管理。商业银行作为受益人,既可免去管理之责,又能充分享受受托人处分破产企业资产后所获收益。
毋庸置疑,将信托制度引入银行债权管理工作,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前述若干具体模式的有效运作有赖于信托法律体系的健全以及作为受托人的专业公司实现规模经营并建立起完善的外部风险防范和内部约束机制。当然,由于银行不良债权的形成与多方因素有关,如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政府点菜,银行掏钱”的行政干预等,因而,依法维护银行债权是一项系统工程,尚需要社会各界支持,需要通过多方渠道共同解决。[18]
五、处理银行不良贷款的国际经验
(一) 银行不良贷款的模式
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发生储贷危机;90年代初,芬兰、瑞典、挪威等北欧等国家和匈牙利、波兰等东欧国曾面临严重的银行坏帐;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韩国也面临银行不良贷款危机;目前,日本、俄罗斯、德国也有巨额的不良贷款。而在我国,通过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尚属首次,因此,许多国家成功处理的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由它们的成因和成效来看,可以分为以下4种模式:
1、由于银行自身的制度性缺陷及监管体制不完善造成的。例如美国,在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下,重组信托公司(RTC)较为彻底地消除了储贷会的不良贷款,但政府财政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2、由于长期以来经济结构不便造成。例如,韩国和马来西亚,它们是以政府为主导,主要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3、由于旧体制下造成的银行不良贷款在经济转轨中显现出来的。例如波兰和匈牙利。
4、由于经济周期的运行以及政府政策滞后所导致的。例如瑞典等东欧国家。[7]
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各国不良贷款解决方案
国家 背景
(原因) 解决特点 具体解决办法 成果
美国 80年代末,受美国高通胀高利率的影响,美国储贷会出现了信用危机 典型的资产证券化 1.1988年成立重组信托公司(RTC);
2.国会拿出$500亿以解决信用危机,其中$200亿计入政府开支,$300亿由新成立的清理财务公司从市场借入;
3.RTC将坏资产采用整批折价出售和配以证券化、个别销售、招标出售的办法,在5年内出售资产总值$400亿。 创造了一种处理不良贷款的模式,即将一家或多家“好银行”的不良贷款按公平价转至另一家独立的公司(BAD BANK)
瑞典 从1990年金融公司流动性危机开始,逐步波及到银行和抵押机构,导致严重的银行危机 1.AMC方式 浅议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和对策(五)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