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虚假销售、提前确认销售或有意扩大赊销范围调整利润总额。这些销售无法取得现金,因此当企业出现这些现象时,应收账款的占用就会增加,表现在财务指标上,一方面体现为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增加,另一方面还可能体现为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减小。
3、混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在损益表中列示;支出的效益及于各会计期间(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资产反映。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或将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支出挂列于“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之中,甚至列示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将虚拟资产科目作为蓄水池来粉饰报表;或在资产先交付使用、后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下,为了增加利润,把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时间作为资本化终止的时间,于是在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的同时,又可不提固定资产折旧,达到虚增资产、虚增利润的目的。
4、利用资产减值及其转回
1999年底,财政部和证监会要求各类股份公司对应收账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存货这四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001年起,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原有的四项基础上新增加了委托贷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四项。然而,这项旨在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客观的政策,反倒变成了不少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秘密武器。由于这八项计提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其计提方法和比例在一定程度上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人为因素,这为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留下了一定空间。
在执行这项会计政策时,很多公司把损失的立足点放在以往年度,把利润增加的立足点放在当前年度:采用追溯调整法,拼命加大这些计提的追溯调整力度,在以前年度提取巨额的资产准备,以造成当年的巨额亏损,这样就为下一年度扭亏提供了较大的方便。因此,对这些公司而言,巧用计提成了它们新的利润增长手段。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
在上市公司粉饰业绩的众多方式中,关联交易是一种较常用的手法。我国上市公司与改组前的母公司及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普遍存在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粉饰会计报表、调节利润已成为上市公司乐此不疲的“游戏”。据有关统计数据,1997年,沪深两市719家上市公司中有609家披露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家数的84.6%,2000年这一比例达到93.2%,2004年这一比例为95%,而2005年则达到97%,呈现出大幅上升的趋势。关联交易往往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因此,关联方之间通过不公平交易可以达到粉饰财务报告,欺骗报告使用者的目的。如果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信息作虚假披露、掩盖实情,则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损害更为严重。
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主要方式有:
1、虚构经营业务
为了体现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在年度终了前将产品大量销售给关联方,人为地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到下年初又以“销售退回”方式冲减下年度销售利润,以达到粉饰报表的目的。
2、转移价格
用大大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从事购销或由非上市的国有企业以优质资产置换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和进行股权置换活动,或以大大高于或低于市场的利率从事资金往来活动,以及向关联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等方式,调节财务费用或利息收入。
3、费用转嫁
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费、转嫁或分摊共同费用(如广告费 等)的方式操纵着各个子公司的利润等。
(三)利用资产重组粉饰财务报表
资产重组可以加强企业的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使企业扭亏为盈。但若将资产重组扭曲为报表粉饰,不但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而且对国家的经济运行也会产生不利影响。通过资产置换方式进行重组,一方面,企业将其全部或部分不良资产以与控股公司或集团协议方式剥离出去,并由大股东或集团重新注入优质资产,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资产结构;或者企业将不良或闲置资产与母公司或有借壳倾向的公司的优质资产进行置换,从而改变企业的财务状况甚至盈亏状况,由此降低公司不良资产的比例。另一方面,公司利用资产溢价转让,提高当期的收益。在资产重组中资产的溢价转让是公司提高当期收益最便捷的手段。公司溢价卖给其控股公司资产,由此可以得到高于卖出资产本值的收入,这往往是资产重组的第一步。更有公司的溢价卖出资产后再溢价买回资产,这样一来,卖出资产时利润会大幅增加,买回资产时资产又会大幅增加。反复几笔交易后,公司的利润和资产都会大幅增加达到预期的目的。
(四)利用税收返还调节利润
按照目前税法规定,特区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和内地企业所得税率各不相同,所得税的减免权除税法统一规定外,地方政府无权减免。但为了扶持上市公司,许多地方政府相互比照,给上市公司以税收返还政策,多数上市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收负担为15%,有的甚至更低。尽管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先征后返,其间有个清算的时间差,一般的做法是经财政审核后认可的上年度所缴的企业所得税中可返还部分,实际到账后才能算作本年的补贴收入,计入本年利润,但有的上市公司当年所缴的所得税还未清算完毕,就先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的形式挂在账上,并据此先计入利润。
三、防范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的审计措施
粉饰财务报表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因此,需要通过企业内部审计及独立第三方的外部审计来对上市公司的粉饰财务报表行为进行防范:
(一)内部审计措施
1、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着手,改变内部审计的定位
公司应在董事会及总经理之下分别设置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以体现内部审计不同层次的职能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应高于其他职能部门,审计委员会则直接向董事会负责,这样可较好地解决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
2、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的章程、准则和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尚未形成一定的标准,这不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和风险的防范。加紧健全内部审计的章程、准则和标准体系可使内部审计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道路。
3、内部审计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
内部审计必须广泛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价,因为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多元化和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单纯的事后审计方法已不能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作出全面、科学、准确的评价。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挖掘企业的潜力,从而保证企业预期效益的实现。
制定内部审计人员约束激励考核机制
公司应及时制定内审人员从审计过程到审计结果的应有的约束激励考核机制,以促使内审人员提高风险意识、更新审计监督观、培养创新意识。
强化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企业要严把内审人员的入关口,对进入内审岗位的人员不仅要求有较高的政治文化素质、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还应具备扎实的会计基础知识和其他相关经济知识。应合理安排审计项目时间及加大审计经费的投入以保证内审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总结、学习,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审计质量。
6、内部审计要进行职业化管理
世界上好多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内部审计的职业组织,而且还建立了内部审计职业组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而我国还缺乏完整的内部审计法律保障,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程序的建立、标准的制定及内部审计质量尚没有统一的管理,这样不利于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工作的开展。内部审计作为一种独特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既区别于外部审计,也不同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咨询活动,它已成为一种公认的为企业管理服务的职业。为此,要促进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提高内部审计的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应建立我国的内部审计职业组织-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进行职业化管理。
(二)外部审计措施
1、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
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行为包括合法选择和非规范会计政策选择,而这些粉饰行为是否合理,主要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所以注册会计师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监督力量,我们要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作用。
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应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使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保持真正的独立性。当前,政府官员干预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干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的现象并不鲜见。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难以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为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为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提供保护。
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已近十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应对《注册会计师法》作适当的修改。同时,为增强其可操作性,还必须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供技术支持。
强化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工作,净化其执业环境。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应尽快制定对注册会计师监管的工作规则及有关惩戒办法。在当前会计市场上,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应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办法,促使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兼并行为,达到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净化执业环境,提高执业质量之目的。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了解并熟悉上市公司粉饰报表的各种手段,对处于盈亏临界点或配股资格线附近的上市公司以及在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等业务中有操纵利润嫌疑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时,更应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要求,谨慎行事,确保注册会计师的超然独立性,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监督监证职能,以降低审计风险。有关监管部门应重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意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根据审计报告调整后的有关会计数据,为控制财务报表粉饰行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加大对造假的处罚力度
应该大力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加大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加大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投入,消除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其次,应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虚假和重大遗漏行为的处罚力度,应视其情况轻重,给予严格处罚,轻则警告、罚款,重则摘牌停业,甚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证监会还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要相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一套惩戒制度,避免会计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相互默契,共同舞弊。
3、建立以监事会为中心的外部审计制度
一般的经济学文献假设监事是股东的信托人,监事通常会自觉地为了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履行其职责。在这种模式下,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形成监事会为中心的审计机制。监事会掌握中介审计机构聘用权,并在监事会中建立审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提高监事会的决策和监督能力。
为了保证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监督权及其对董事会的监督权能够落实,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公司聘请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监事会决定,而不是由董事会决定;将外部审计的聘任权由监事会掌握,保持了与《公司法》的一致性,更能保证作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以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的动机是与其利益高度结合的,其手段也将随着会计制度、准则的变化而变化,只有通过加强内、外部的审计来约束其行为才能更好的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蒋顺才,刘雪辉,刘迎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第一版
2、黄世忠,“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粉饰手法大揭秘”, 2006年
3、李 旭,张乐林,“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粉饰的动机分析”,《云南财贸学院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2期
4、李佳明,安同良,“财务报表的粉饰行为及防范”,《现代管理科学》,2004年第2期
5、许艳霞,“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的动机和手段及防范措施”,《现代财经》,2004年第7期
6、秦江萍, “加强关联交易监管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现代管理科学》, 200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