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对具体侵害了公民个人权益的行政不作为才能进行司法审查,而侵害社会、国家等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是没有可诉性的。而公共利益是由多个个体利益组成的,两者从根本上可以说是一致的,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实际上也是对享受公共利益的个体利益的损害,如果对公共利益缺乏合理的保护,那么个体利益也得不到全面适当的保护。比如国有土地大量征用后闲置与荒废,如果征用方不闻不问,很难说这是侵害了谁的具体权益。又比如环境保护问题,大量的垃圾倾倒与未及时处理而被狂风吹得满城尽是,这显然是严重的破坏了环境与妨碍了公众健康。因而笔者主张将诸如此类侵害国家、社会的公益性行政不作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通过诉讼的制度化救济渠道实现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并进而在整体上避免因行政不作为而导致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解决敏感、疑难问题方面具有优势,因而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应该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确立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既符合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内在机理,又符合我国权力制约的实践能力。现行行政诉讼法加强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但是忽略了行政检察监督对公共利益的救济,在这方面没有发挥行政检察监督应该发挥的作用。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权对行政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行为无法起诉现象的检察监督。为达到对行政权的监督,应当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增加相应条款,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提起的方式等。此外由于行政诉讼往往是办案阻力较大、独立审判难度较大的案件,而行政公益诉讼由于涉及面广则更为棘手。因此除了受案范围,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保障也是制度设计的重要方面。应该在这一制度的顶层设计上尽可能地提高其在避免干预、维护独立审判等方面的“防御能力”,如不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独任审理制等。
(三)拓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本着有侵权就有救济的基本法治理念,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司法救济范围内。从发展的趋势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相对人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实现事前救济可以避免事后无法救济的可能性,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例如,在行政法最发达的法国,抽象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不作为行为在三种情况下须受到司法机关的审查:第一种是“立法者意图某个法律得到迅速实施的时候,在被执行的法律或者上级机关制定的条例中规定,有权制定条例的机关必须在合理的时间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法律的执行。即使在法律和上级机关的条例中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时也由于其所担负的职务而必须制定某种条例,以执行他的职务。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制定必要的条例。否则公民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采取行动,并可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种是“由于事实情况的重大变迁,因而使某项既有的条例丧失继续存在的合法基础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行政机关废除或者修改丧失存在根据的条例,并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向法院起诉。” 我国有必要借鉴法国行政法对于抽象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方式,即,允许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对于已丧失合法基础和与上位法冲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予以修改或废除。由行政机关抽象行政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允许利害关系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救济,以此来确保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以及实现司法机关对行政不作为的有效监督,进而减少抽象行政不作为行为的产生。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体制主要是授权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起诉,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涉及对行政规定的合法性审查。今后应加强对行政规定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如果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或者行政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并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决、裁定或者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以后,应依裁决结果恢复审理。
(四)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
目前,在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但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出发,结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行政不作为进入国家赔偿序列已是大势所趋。要使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得到实现,必须增强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从而减少争议,促使行政主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首先应当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国家对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将现行《国家赔偿法》赔偿的范围从仅就违法行使职权侵权赔偿扩大为除了原来已有的赔偿范围外,还包括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其次应当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行政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将行政不作为责任规定到行政赔偿范围内,而且明确这种赔偿责任是由于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义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的,同时明确只有受害人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赔偿,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应当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应当支付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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