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儿童拥有一个安全、积极的学习和活 动环境,美国早期开端计划执行标准和美国幼儿教育协会认证标准设定的师幼比一般为 1:4。“托 育沙漠”所制定的托育机构师幼比高于1:3的要求,远领先OECD国家1:14 的平均水平,固然不适用于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或经济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的非洲国家,但美国幼儿托育事业中师资队伍建设所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师资队伍建设 一般包含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一是对教师工资、待遇基本权利的保障;二是教师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从这两个角度来看,美国托育服务师资的现状不容乐观。
首先是托育师资的工资待遇问题。“在成人工作环境变量当中,对学前教育质量最具预测作用的就是教师的工资,高质量的学前教育需要营 造一种既重视儿童也重视教师的环境。”工资水平直接影响着幼儿园教师的职业满意度、工作 动机,从而间接地对教学质量、师幼互动产生影响。当前,美国部分州已经利用质量评级与促进系统(QRIS)来促进教师工资增长。评定前,将教师的工资结构和水平纳入到机构质量评定标准当中;评定后,即将获得质量评级后得到的财政支持划拨出一部分用于提升工资。然而,相较行业平均值,从事幼儿托育工作的教师待遇明显偏低,时薪甚至只有小学教师的一半。这样的薪酬既阻碍了优秀人才选择从事幼儿托育行业,也会引发较高的离职率,加剧师资队伍的不足,进而对儿童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是托育师资的专业发展问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熟练程度,对教育质量和儿童的学习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幼教就业研究中心”所发布的“幼教劳动力指数报告(2016)”中有这样一组数据,从学历水平 来看,幼儿托育师资学历水平普遍较低,任职于不同类型托育机构师资的学历差异较大。即使在公立机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只占35%,专科学位占17%,接受过部分大学教育的28%,高中学历 18%;注册的居家托幼机构中,高中学历及以下合计3 4 % ; 而在未注册的居家托幼机构中 ,高中学历及以下甚至多达52%。
近年来,美国大部分州以全美幼儿教育协会制定的“幼教从业人员专业准备标准”、州际教师评价与支持联合会的新任教师标准、国家教师专 业教学标准委员会的“优秀幼儿教师专业标准” 作为依据,分别对职前、入职、在职三个阶段的教师专业水平做出认证。但由于学前阶段的儿童年龄跨度大,所实施的课程多元化,美国3 岁以下乃至5岁以前的儿童教育尚未全部纳入公共教育系统,没有形成统一的幼儿教师管理与认证机制,各级政府以及教育机构对从事幼儿托育事业的教师资质和专业发展要求仍处在一种纷繁复杂的状态。就美国托育机构本身来看,其创办来源不同, 低收入和非营利性质幼教机构中的教师往往未能被纳入培训体系,甚至可能成为标准评估体系和专业资格认证制度实施的真空地带 。
三、对完善我国托育服务体系的政策启示
从国际上来看,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婴幼儿早期托育服务,把托育服务视为政府责任的一部分,投入资金,制定相关的规划和法规,从托育机构的标准、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软硬件设施等方面推动早期教育的发展;同时, 还鼓励企业和家庭、社区广泛参与,提供多样化托育服务。
中美两国国情特别是幼儿托育服务事业的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但在社会民众对于托育服务的 需求日趋强烈的背景之下,我国托育服务事业同 样面临着托育服务资源供给不足,幼儿入托率较低,财政经费投入力度不够,托育从业人员匮乏等 问题。建构托育服务体系,是实现“幼有所育”的重要支撑,也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举措。因此,在借鉴和学习国外托育服务经验的同时,同样应关注和总结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提前谋划,开展前瞻性研究,为我 国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供相应的政策启示。
(一)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和完善托育服务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托育服务工作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但是主管部门不明确,不同部门职责不清晰,相互交叉重叠;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缺位,托育机构建立和服务标准缺乏,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首先,各级政府要立足战略高度,全面提升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认识,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制度设计,制定与人口发展相适应的的托育服务发展规划,推进托育服务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政府对托育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逐步探索将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加大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
其次,理顺托育服务管理机制,明确托育服务的主管部门和管理主体,明确各级政府在托育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不同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统筹各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托育服务法规政策与相关指导意见,完善托育设立、监管、服务的相关政策措施,构建完善托育服务管理体系。
第三,制定完善托育服务标准体系,分层分类制定不同类型托育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场地选址、人员配备、设施配置、餐饮要求等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确保托育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加强立法研究,在借鉴国际托育和学前教育立法及其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婴幼儿早期教养的理论研究,尽快制定出台和完善婴幼儿托育服务和学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法制手段保障幼儿托育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统筹规划布局,多渠道增加托育服务资源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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