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名声、声誉的评价证明证据,可以由调查人员按照相关情况的要求,向与犯罪未成年人有密切联系的社区、学校、工作单位等的人员进行收集,也可以向有关知情人员了解情况,最终形成一个书面的名声、声誉评价证明材料提交于法庭,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庭作证以支持该证据的证明作用。
2、心理测试报告
心理测试报告也可以作为有关犯罪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的一部分提交于法庭,以供法官在判案时作为参考依据。它的形成过程较犯罪未成年人的品行调查报告之形成过程为易,主要由品格证据调查机构中的对未成年人问题有资深研究的心理咨询与教育专家等,对犯罪未成年人做出一项心理测试,并制作有关该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发育与心理表现特征测量表,形成专家结论提交于法庭。该心理测试结论不仅要测量犯罪未成年人的稳定心理行为倾向性表征,还要测量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状况,如是否有心理人格障碍等,以正确认识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心理状况表征,考察该犯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大小。该心理测试的结论形式可以是报告的形式,它是品格证据调查报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心理——行为的科学测量角度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品格进行验证与分析,为定罪量刑的公正合理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 5 章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具体运用
(1) 在侦查阶段中的运用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品格证据运用,主要体现在为案件的侦查与立案提供一个着手点与突破口。此时的犯罪嫌疑人身份尚不能确定,因而,可以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事例、违法违纪表现、惯常行为情况、不良名声评价等的品格证据中,提取和筛选,以更准确地锁定侦查对象,缩小侦查的范围,为侦查的顺利开展提供一定的支撑、指导与借鉴意义。
(2) 在审查起诉中的运用
我国法律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时,做出了特殊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时,应全面考查该犯罪未成年人的总体情况,如品行表现、行为倾向、社会评价以及由其所处环境所影响或制约的身心发展状况和性格表现特征等,本着预防、教育、挽救、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与犯罪情节的危害程度、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起诉或不起诉。
(3) 在法庭审理中的运用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需要遵循全面审查原则要求,这为品格证据的运用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除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外,还须查明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这也就是有关犯罪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的内容。
3.1 定罪中的运用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犯罪未成年人定罪程序中的品格证据运用,主要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的主观要件方面进行考量。对犯罪的界定,要通过对犯罪行为性质与犯罪主体本身状况的双重刑法评价,才能最终形成罪与非罪的定性分析。
3.2 量刑中的运用
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可以运用于量刑阶段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它主要是基于这样几个方面的考虑:
1、人身危险性的大小需要品格证据加以证明;
2、刑罚个别化措施的实行需要对品格证据进行考察;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教育与挽救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需要运用品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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