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没有品格证据的具体、明确规定,但在一系列我国签订的国际公约和我国部分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中,却能捕捉到其存在的依据,其中蕴含着的深层理论主旨,也旨在说明品格证据的不可或缺性。
3.1丶 其他法律与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有关品格证据的规定,但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处理过程中,却加入了品格证据调查与运用的因素,用以指导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从原则层面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以全面调查原则为指导,使得品格证据在该类案件中存在,具有了司法实践层面的原则基础。全面调查原则指的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过程时,除了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相应的调查外,还要基于少年司法中的教育与挽救的目的,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以及其所处的生活环境等,进行全面的调查。这种调查包含了对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环境、品格、心理性格特征、犯罪动因、犯罪后的思想状况等诸多方面的调查。有关该诸多方面的调查证据,则是品格证据的题中应有之义。从某种程度上讲,两者是一致的。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有对于全面调查原则精神的规定。由此可见,品格证据规则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建立和运用,是有现实法律依据的。同时,它也是区别于一般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标志之一。
第 4 章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与运用
(1)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
品格证据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具体运用问题,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建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品格证据规则。只有运用的规则得以建立,才能指导具体的程序运作。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规则的研究,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4.1)表现形式
品行调查报告与心理测试报告。这两部分从不同的角度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诉讼参与人的品格及其品格特征加以体现与证明,品行调查报告从其品格与品格的形成背景方面对诉讼参与人的品格加以体现与证明;心理测试报告则从内部心理表征与结构的方面来进行品格证据的收集与分析,从而确定该主体的行为性格倾向方面的品格表征。
1、品行调查报告
尽管我们看到,品格证据的证据内容主要是三类:名声、声誉评价、行为性格倾向与特定历史事件,但品行调查报告的内容却远非只包括有这三项。一个人的品格,与其所处的环境是密不可分的,品格的形成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作为其品格形成的背景因素,也就不得不加以参考与运用。品行调查报告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也是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品行调查报告是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总体品格特征情况的集中反映,它综合反映犯罪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与成长状况,是对犯罪行为实施主体的主观与客观层面的双重、全面把握。理解品格调查报告应把握如下方面的内容:
(1)调查主体
虽然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等没有有关品格证据调查主体的规定,但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精神、原则的指导可以看出,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与基层司法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进行调查。我国地方司法系统的实践操作中,品格调查的主体趋向多元,有的由司法机关内部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有的由司法机关委托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还有的由相关单位提供有关犯罪未成年人的品格报告。
(2)调查内容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品格证据的调查内容,主要集中在对犯罪行为成因的影响与制约因素的调查上。从总体上来说,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身心成长经历、社会家庭环境状况、案发前后行为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具体说来,又可细化为以下的内容:
第一,个人身心成长经历。
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身心成长经历主要包括有个体生理、心理发育状况,如年龄、性别、健康状况、个体特定需要与个人能力反映等;性格特征表现,表现为性格的内外倾向、个体气质特征反映等;行为一贯倾向,如具体的爱好情况、行为习惯模式等。
第二,社会家庭环境状况。
社会家庭环境状况调查主要包括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情况、日常交友实践、生活活动场所范围的调查;家庭整体结构状况如居住环境情况、家庭成员构成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教育情况调查等内容。
第三,犯罪前后行为表现。
该调查不仅包括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前科事例、违法违规情况等的罪前调查,还包括犯罪实施的行为表现状况如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手段的表现状况、犯罪动机与目的的善恶程度、犯罪对象与时间地点的把握等罪中情况调查,还包括实施犯罪行为后的行为人的态度与行为表现状况的调查。
第四,名声、声誉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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