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品格证据的涵义及其相关性分析
(1.) 品格证据是一泊来语,它是从英文翻译过来的,原词为“character evidence”,我国法学界将其译为“品格证据”。对品格证据的研究,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大陆法系国家对其泼墨较少,我国则少之又少。品格证据一词包含在“品格”与“证据”等更具广泛涵盖性的语词之下,因而,要弄清品格证据的真实内涵,必须要探讨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2)品格的涵义
品格,是一个人主客观因素的特殊综合体现,要正确理解品格的内涵,仅从概念本身的角度对其进行说明,还不能清晰地反映它的准确含义。要正确理解品格的内涵,还需要从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中,把握其共性与特性,对比研究,才有形成更为准确的定义。总体说来,主要考察品格与如下几个相关概念的关系。
1、品格与性格
性格指的是个体所表现出来的,对客观事物的态度和处事方式的一贯性或稳定倾向,它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最显著反映,也是个体本质属性的独特、稳固组合。一个人的性格特征,包括了该主体对现实态度的性格特征,如正直、诚实、虚伪、圆滑等;意志特征,如自制力、冲动性等;情绪特征,如热情、乐观、忧郁等;理智特征,如深思熟虑、轻率等。性格是从人的心理——行为相互对应关系中所反映出来的,个体心理特性中最重要、最本质特征的总括。从行为的倾向性角度看,它与品格具有相通性,但品格不仅指其行为倾向,还包括有对其名声、声誉的评价等道德因素的存在。性格是一中性用语,而品格则有好坏之分。
2、品格与品德
品德,顾名思义,即道德品质,是指个体依据一定的社会道德行为准则的要求,而形成的具有稳固性的行为个性特征。它是道德行为规范在人的心理结构层面上的特殊体现,也是关于人的道德评价的一部分内容。因而,个体的品德特征,更多的是一种道义上的评价特征,而非一定实体化的行为存在。从这一方面来说,品格区别于品德的显著特征是,品格的无关乎道德评价的实体化存在的一面,即行为习惯、特定历史事件等,而这是品德所不能涵盖的。
3、品格与习惯
习惯指的是个体在具体情况中表现出的行为的恒常性特征,即是在某个反复出现的具体场合下所具有的固定反应,它类似于生物学上的“条件反射”现象。而品格则是个体性格特征方面的总体性描述,而非特指某个具体的、反复出现的行为。当我们谈到某人具有什么样的品格时,我们是在对其各个方面表现出来的性格倾向的一种总体概括性描述,而习惯则是对某一特定类型情况的总结,它仅适用于该类行为。譬如,我们讲某人有“勤奋”的品格,一方面可能体现在“早起”的行为习惯上,但它又不仅仅局限于这一方面。我们讲“早起习惯”时,则只能局限于“早起”这类行为动作之下,而不能抽象出其他什么来。
(二) 品格证据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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