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摘 要]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市场不能形成良性的竞争,无法建立正常的竞争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有其经济、社会、道德、法律的原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竞争法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也有重合的部分。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更广。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无形资产领域、国际贸易领域、网络领域、广告领域等都有新的发展形式。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的领域不断变换新的方式,有必要修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需要在现行法中增列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涉及的领域的规定,改变立法技术,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法律标准;一般条款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道德判断和法律标准
(一)反不正当行为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作了规定。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 既包括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项具体规定,又包括违反本法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竞争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实施混淆仿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经营者实施本法第二章明确列举之外的行为,如果属于违反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诚信原则或者商业道德等,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处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既可以适用本法第二章的规定,也可以适用本法第二条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的规定(一般条款);但由于本法没有针对违反“一般条款”设定相应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中“没有法定依据的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适用“一般条款”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 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理解为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加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和消费者的选择成本, 进而损害了消费者的福祉和权益。对于经营者实施的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涉及竞争关系、竞争秩序的行为,不属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M].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23-45.]。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道德判断
不正当竞争的道德判断即竞争行为违反市场竞争中的道德观念,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的道德判断即竞争行为违反市场竞争中的道德观念,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能够起到一种补充作用,决定性因素在于,其引入了道德标准作为一般条款,将“诚实信用”、“善良风俗”、“诚实惯例”等原则作为衡量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因为法律的具体规则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道德标准、伦理标准引入法律制度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旨在保护竞争中的公平性,使激烈的逐利行为不至于破坏整个社会应有的伦理底线。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商业伦理的法律。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也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道德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不正当竞争道德标准的国际规定。从国际惯例上来讲,是否违反“诚实惯例”是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基本标准。从狭义上讲,竞争是指同行之间的竞争,是一种力求有利于自身发展,而达到影响和不利于竞争对手发展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要看在竞争手段上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从广义上讲,竞争泛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上的一切活动行为,也就是说竞争并不限于同行业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同样可以产生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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