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职工董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有权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行使职权。
⑤职工董事、监事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增加职工董事、监事的义务规定。既然职工董事、监事享有一定的权利,相应地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职工董事、监事的职责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①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重大议案时,职工董事、监事应充分表达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并及时向职工和工会反馈。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②凡由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作出决议的,职工董事、监事应按决议精神行使表决权;
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④职工董事、监事应定期接待职工来访、接受职工的质询和咨询;
⑤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工作记录制度,并通过厂务公开栏向职工公开其履行职责情况。
结语
完善的公司治理是保护投资者、提高公司质量、促使公司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我国经济要实现顺利转轨,深化公司制改革,就必须借鉴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经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工群众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既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在我国,公司职工参与已经不仅是国有企业改造的课题,也是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改造中同样需要面对的同样课题。因此,在深化公司制改革过程中,无论经济体制如何转变,职工的民主参与权不能变。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公司制发展过程中,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要给予高度关注,进一步加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建设,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实现新的创新。鉴于我国目前这项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尽管笔者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试图尽可悲多的占有资料,但是一方面由于职工参与公司制度的法律课题研究在目前也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相关资料和文献比较匾乏,另一方面囿于笔者学术功底浅薄,学术和理论水平有限,加之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无论在深度和广度方面还有很多不成熟和不足,论证过程中难免有经不起推敲之处,很多问题也没有涉及到,真诚的希望各位师长予以批评指正。
三、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李维安著:《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李曙光著:《转型法律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1月版
[3]卢代富著:《公司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4]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
[5]董和平主编:《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殿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二、论文类
[1]刘俊海:《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比较研究》,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三卷)
[2] [日]一丹敬之:《日本企业的“人本主义”体系》,载《财经问题研究》1997年第4期
[3]卢昌崇:《公司治理机构与新老三会关系论》,载《经济研究》,1994年第11期
[4]侯鲜明:《论我国企业职工参与制度的法律完善》,载《科技和产业》2005第5卷第12期
[5]高大慧:《论<公司法>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法律规定》,载《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