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郭晓呜指出,在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村信货需求的条件下,必然导致各种非正规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并逐步在满足农村内部融资需求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民间金融机构在我国分布广泛,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丰在各种合会,东北存在“对缝”业务,陕西、山西存在各种“基金”以用各种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货、高利借货、典当和私人钱庄等。张红宇认为,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一般处于一种半公开的状态,政府还没有能力将其完全纳入监管的范围,而只能能强化正规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货款业务方面以用面向农户提供更优惠的服务,来替代和排挤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国际农业的发展基金的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借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机构货款额的四倍。
(二)中国农村的金融抑制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严重制约了农村信贷的发展,以致于导致了突出的金融抑制现象。
金融抑制主要是围绕农村正规金融部门而言。由于现行金融组织资源供给不足、资金供给安排的“抑农”倾向、严格的金融管制妨碍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创立等因素导致正规金融部门对农村资金供给的严重短缺。我国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村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的能力正在不断减弱。进一步讲,正规金融部门制度和资金双重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长期执行的是城市和工业优先发展的传统工业化战略。何广文认为,由于金融抑制的存在,农村居民资金借货才出现了扭曲的行为特征,突出表现为更多地依赖民间非正规金融渠道来融资。然而,农村民间借货的现实作用虽然十分重要,但对经济承受能力仍然普遍为弱小的大多数农户而言,不规范的借袋方式和较高的融资成本构成的压力仍是十分沉重的。缺乏合法地位的地下金融机构,更使其至今不能得到政府的认同和保护,不仅现实处境十分尴尬,而且作用空间受到明显限制。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放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七届三中全会。何广文认为,我国农村金融深化的经济基础和经济体制基础已经存在。为了克服农村经济活动中的金融体制基础已经存在。为了克服农村经济活动中的金融抑制对农村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规范农村资金借货行为,必须强化金融体制和金融政策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走向金融深化。
三、关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当前在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农村信用祽 处于准垄断地位,与此相对应,农村信用社在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农村信用社的机制问题和历史包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其支农作用的发挥。杜晓山认为,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就是官办的并带有行政色彩的“二农行”其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的性质体现的不多。为此,国家先后推出了96方案、02方案、03方案、04方案等以农村信用社改革为中心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一)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
马忠富认为,我国传统经济组织的二元性带来的制度缺陷、金融政策缺陷、中国文化的缺陷和信息不对称等客观上导致了农村信用社的异化。首先,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已基本上背离了社员入股的初衷,所有权不明晰影响了信用社的发展;其次,社员民主管理从内容到形式上已基本不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再次,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宗旨体现不明显,“官办”和行政色彩深厚。
张红宇认为,农村信用社是在政府隐形担保体系下运作,依靠的是国家信用,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内容、方式和手段不适应农村和农业经济的需要,不能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对多种金融服务的需求。出于自身的财务上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农村信用社经营中商业化倾向严重,资金流出农村,农户贷款困难。
韩俊认为,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产权不清晰、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不良资产比例很高,利率浮动机制不够灵活。张晓山指出,农村信用社激励机制不健全。
蒋定指出,农村信用社还面临加强风险管理的问题、改革管理体制的问题、化解历史包袱的问题、协调地方政府作用的问题等等。
(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的方向
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学术界就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展开讨论
大致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信用社的改革方向是恢复其金融属性。何光指出,农村信用社改革,应顺应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郭晓呜认为,农村信用社未同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其直接利益大部分为信用社系统自身占有,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只有农民真正参与了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马晓河也认为,应力争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作金融商业化是历史的必然。吴晓灵认为,合作金融商业化最主要的是指其服务范围不再局限于社员之间,在它对社会的服务中是以商业原则开展业务的。石会文认为,农村信用社走向商业化是市场经济及金融竞争环境迫使其作出的经营策略调整,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倾向,并不掩盖其合作金融的本来属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信用社应改革成商业性金融机构。张晓山认为,农村信用社自有资产产权模糊,农民股金所占比例普遍不高,通过制度变迁来恢复信用社合作性质有一定难度,而通过出售股权,将信用社转变为真正的农村商业金融组织,是一种能促进信用社发展的、支付成本较小的制度安排。方贤也认为,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过程来看,强行将其拉回合作金融组织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应按照兼容合作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中国经济发展的严重地区差异,决定了金融服务的需求差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化、多样化和不均衡性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是实行合作制改革取向,还是实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取向,并不是中国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方向、服务宗旨和经营管理体制的选择和实施。只要坚持服务农村、农业和农民,为农民、社员提供优良服务,增加对农民、农业和农村的投入,科学决策、科学的发展方向。
(三)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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