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监管效率高。虽然说对于一个监管组织的规模经济是难以测量的,然而作为一般的常识来讲,较大规模的组织更有利于劳动力精细的专业分工以及投入品的集约化利用。就监管来说,统一监管可以共享基础设施、管理以及辅助设施,这都可以节约成本开支。而分业管理则相对造成辅助设施的重复建设,如数据收集和处理以及人事管理等。 正是在这些领域里统一监管体现出明显规模经济和节约成本。另外统一监管还使运用信息技术成为可能,这些技术只有在超过一定规模的情况之下才能节约成本,还可以避免在研究和信息收集方面的浪费性重复。
5.使职责更加明确。最后一个统一监管的好处就是其改善了监管责任。在分业监管情况下,有多个监管机构共同构成监管体系,那么就很难使监管机构对目标的实现、监管成本、以及监管失败等业绩负责。因为存在着多个监管主体,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和监管权限就可能存有重叠,这就使得监管者之间会互相推诿责任。而统一监管机构的优势正在于其管理结构单一,对于政府官员、产业界、和公众来说,谁应该对监管的措施以及效果负责是非常清楚的。
统一监管模式的缺点是:缺乏竞争性,易导致官僚主义。因此,就要求监管主体必须建立一个能够使其潜在优势(规模经济等)得以最大化的内部结构,同时要防止潜在的风险。
(二)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的支持者也有同样多的理由,并且多是与统一监管的好处相对而言。
1.统一监管的目标不明确。头一条反对统一监管的理由就是说统一监管使得监管当局难以在不同的监管目标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所监管的行业的多样性决定了监管的目标可能是多样的,要防止系统性风险、要保护单个消费者免于欺诈,这就可能会出现单一监管模式下监管者没有清晰的监管重点和不好把握监管的基本原则,也可能不能恰当地分别对待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目标的模棱两可就降低了监管机构在面临不同的目标相互冲突时的指导意义。
2.规模不经济。尽管规模经济作为一个强有力的证据支持统一监管,我们同时也应看到单个监管机构可能带来的规模不经济。这里导致的监管无效率是因为统一监管机构在本质上说是一个监管的垄断者,通常会导致与垄断相联系的无效率。一个垄断性监管机构可能会比单独专门机构更加僵化和官僚主义。
3.有限的互补性。他们认为,不同的监管者在监管文化,监管重点,和监管技巧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例如,银行业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而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的风险则是来自其负债方。目前的统一监管机构的现状也说明了,即使在某个特定的组织内部,监管风格和文化的差异仍然会存在。
4.道德风险。最令人担心的就是“道德风险”了。处于同一监管机构之下的不同金融机构的客户们,会有这样的倾向,他们假定由同一个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机构的所有债权人应该得到同样的保护,而不管是银行还是证券公司的客户。因而在进行统一监管的时候,新的监管机构就必须明确怎样处理不同的金融机构方面的规则。并且监管当局有必要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处理时坚定立场,公众的假设只是假设,还是要严格按照事先规定的规则进行处理。
分业监管模式的缺点是:第一,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引起“监管套利行为”,即被监管对象有空可钻,逃避监管。若设立多重目标或不透明的目标,容易产生分歧,使被监管对象难于理解和服从。第二,从整体上看,分业监管各个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规模不经济。
(三)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这是在金融业综合经营体制下,对完全统一和完全分业监管的一种改进型模式。这种模式可按监管机构不完全统一和监管目标不完全统一划分。具体形式有牵头监管和“双峰式”监管模式。牵头监管即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特别指定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双峰式”监管模式,是指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金融业务经营进行监管。不完全监管模式的优势是:
第一,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一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二是各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内保持了监管规则的一致性,既可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还可将多重机构的不利最小化。与完全分业监管模式相比,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监管机构之间互相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同时,对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别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交叉及重复监管。
第二、具有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其最大优势是通过牵头监管机构的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四)不同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从我国金融运行和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似乎已经逐渐出现了对统一金融监管的客观需要。一方面,随着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无论是金融产品的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的联系日渐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显。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体系更加灵活、更加综合、更加统一,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尽管金融混业还没有成为金融发展的主流,特别是金融混业经营还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不同金融部门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等已经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国银行组建中银国际等;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的合作等这些不同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相互结合更是势不可挡。这既是金融机构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而各种形式的“混业”必然对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提出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我国存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不够,从而决定了目前甚至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实行统一监管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方面,我国金融融入全球金融的程度还不深。多年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可以说一直处于未开放的状态;最近一些年,我国金融业尽管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渐开放,但很显然开放的规模和比例都还非常小,尤其是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提供畅通的途径。这些都决定了金融统一监管短期内在我国还缺乏紧迫性、缺乏稳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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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9(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