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体制改革要以确保冬季稳定供热为中心,以发展为契机,以改革为动力,以管理为基础,积极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着力规范市场、企业和政府的行为,全面落实《奥运供热行动规划》的各项任务,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一)整合供热资源,优化供热结构
目前,我市有2500多个机关大院、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后勤部门自行管理供热,供热面积不等、供热规模不一,造成居民区内烟囱林立,锅炉房随处可见。这种“小作坊”式的运营方式,管理松散、粗放、效率低下、矛盾突出,协调困难,造成供热质量下降,引发不稳定因素。与北京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极不相称,也难以适应供热体制改革的需要。因此,供热资源的整合是优化城市供热结构,合理配置供热资源的重要途径,是加大大气环境治理,提高环保经济效能的重要措施,也是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热费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
1、要搞好供热资源的合理调整
按照建设部等八部、委“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发展方针,坚持“在整合中发展,在发展中整合”的思路,合理配置供热资源,优化城市供热结构,改革现行管理模式,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推进供热的社会化、规范化、市场化和集约化,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首都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有关供热政策的引导下,依托大型骨干供热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并辅以行政手段,对供热资源实施整合,对供热市场进行整顿规范。通过市场化配置供热资源,积极培育和引导供热向社会化、市场化发展。逐步将供热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实行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规范供热企业的经营服务的行为。
2、 合理确定供热资源整合的范围
我认为要对城八区内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及大型集中供热锅炉供热覆盖区域内供热半径不超过1公里的中、小供暖锅炉房;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及非专业供暖单位;不符合标准的锅炉房;单台20吨以下(不含20吨)燃煤锅炉房;长期超过排放标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市民反映强烈的;未经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规划、供暖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违法建设的;供热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锅炉房,自《关于对城八区供热资源进行结构性整合的通告》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供热等级资质和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也未进行工商经营注册,继续为社会供热的;冬季供暖期间, 违反《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6年建设部第51号令)和《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有关规定,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业主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供热质量不达标,经供热主管部门书面警告、行政处罚仍不能改正的,由业主大会一致签字表决,要求实施整合的。供热单位自动退出供热市场的;对须进行改建、扩建和设备更新改造的锅炉房,符合整合条件的;新建住宅和公建、危房改造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要严格规划控制,先整合后新建,使供热资源发挥其最大效能。
3、 进行供热资源整合的方式
供热资源的整合既包括对供热资源合理配置,也包括对供热市场秩序的整顿。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对供热资源的调整,对供热市场秩序的整顿;供热市场的进入与退出,应根据《北京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的规定,实行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根据其单位资产的性质,可采取联网、托管、兼并和收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具体讲有以下几点:
(1)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市国有大型区域供热公司为依托,对现国有供热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原则上按整合规划区域分布进行重组合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供热资源的整合。
(2)以区属供暖所为依托,对辖区内的区属国有、集体或开发性的供热单位,按整合规划区域分布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重组合并和供热资源的整合。
(3)中央中直、国管、总后驻京部队机关及在京企事业单位的供暖锅炉房应按北京市总体供热整合规划和整合的工作要求,对本系统的供暖资源进行重组合并和供热资源的整合,并对其冬季供暖实施归口管理。北京市将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配合。
(4)非专业化供热单位,应主辅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将供热设施与原单位脱钩,可成立为独立经营的供热企业并按供热市场准入条件,试行特许经营;或由政府按市场运作的方式,特许相应资质等级的供热公司经营管理。
(二)改革热费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加大宣传力度,促
进消费观念的转变。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