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对象。中国的城市养老保险制度最初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逐渐扩展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灵活的就业人员。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应借鉴城市养老保险积累的经验,以一部分人口作为突破口,稳步扩大覆盖面,最终以覆盖年满18周岁的全体农业人口为总目标。目前在中国农村中,有两类人员潜伏着极大的社会风险,一个是被征地农民,另一个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他们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应首先解决这些人的参保工作,进而延伸到农村专业种养户、义务兵、独生子女父母、村组干部、民办教师等各类人员,最终覆盖全体农业人口。
2.保障水平。农村养老保险既要真正发挥保障作用,又要根据各地的人均财力和农民人均年收入的实际水平,缴费基数和基本养老金的确定可本着低水平进入的原则,并随着人均财力和农民人均年收入的增长水涨船高。在制度的设计上,可以参照苏州模式实行的“一个体系、两种制度。”根据农村劳动力不同就业渠道,分别实行两种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农村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进入本地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纯农人员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换保障进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并做好城市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的衔接,逐步实现两者的并轨。
3.资金的筹集。养老保险资金应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筹集。城市养老保险缴费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或者按照上年城镇企业的社会平均工资(每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作为缴费基数,并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设立个人缴费上限;农村养老保险可以按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镇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确定。在具体操作时,应建立财政补助和集体补贴制度,采取“个人负担、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农保资金。财政补助原则上要到位,当年财政确有困难的,可借鉴青岛市的经验,采取财政先行挂帐的办法,分期支付到位。
4.管理体制。首先,要理顺关系。全国各地五花八门的农保机构应统一名称,归并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乡镇应设农保代办员。农保机构应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应增加其编制,农保部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其次,要强化制度建设。农保部门的管理首要的任务是确保基金安全,在此基础上寻求基金的增值。为此,要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规范管理。 再次,要保持信息通畅。建立市、区、乡镇、村4级农保网络,健全农保对象基本信息库,保持四级农保网络信息的通畅。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西方经济发达国家起步较早,已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的阶段,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定会建立起,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也会更加完善。(据《北京青年报》2005年12月17日第A13版《农民工将有养老保险》一文中指出:国家正在抓紧研究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将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制定具体办法)
由于笔者理论和业务水平有限,在^论文中难免存在欠缺之处,敬请老师指正。
引文注释:
(注1)参考材料:1.全国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座谈会:《烟台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汇报》;2.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烟台市农村社会保障暂行规定》1996.9.10。
(注2)参考材料:青政发[2004]4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注3)参考材料:苏府[2003]65号:《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参考文献:
1.周建明:《社会政策:欧洲的启示与对中国的挑战》,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187页。
2.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127页。
3.杨良初:《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22页。
4.丁士军:《中国农村家庭养老问题分析》,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4页。
5.王天意:《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困惑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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