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征收的税收。但现实中的个人所得,是可以分成若干类别的。对于不同类别的个人所得,可以区分不同项目分类征收,也可以将各种项目加总求和综合征税,还可以将分类征税和综合征税的办法混合在一起征税。相应地,个人所得税的类型被区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目前,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一共有11个。其中,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对于上述的不同类别的所得,采取的是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的是不同的税率标准。故而,从表面上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税种,但实际上,它是由11个类别的个人所得税而构成的。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我们所应关注的,绝非仅仅是工薪所得减除额标准的高低。它的主要目标,应当锁定在如何有效地调节居民收入的分配差距上。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类型不能适应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需要的。道理非常简单,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在加总求和所有来源、所有项目收入的基础上才能计量出来的。现行的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征税的办法,固然便于源泉扣缴,不易跑冒滴漏,也能起到一些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是,在缺乏综合所得概念基础上实现的调节,毕竟不是全面的。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调节居民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的所得综合在一起,一并征税。这既是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演变的基本轨迹,也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
(六)关于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
建立健全地方税收体系,关键在于要合理划分税权。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是缺乏稳定的规则,中央与地方的博弈使税权划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形成集权——放权——收权的不断循环。二是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几乎所有地方税收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权等都集中在中央。三是受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以及地方利益的驱动,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找“体制外”出路,结果越权、滥权现象严重。乱收费现象严重。在今后一阶段改革中,要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关系,真正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要:
一是规范立法。由于税权划分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故应通过立法方式,明确中央和地方各自的事权、财权、税权,规定各级立法机构的税收立法权限和原则,为建立统一、强大、稳固的中央、地方税收体系提供法制基础。二是赋予地方政权适当税收立法权。从总体上看,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建立以中央立法为主、省级立法为辅的立法格局,增强税收法律的适应性。赋予地方政权适当税收立法权,构建起完整的地方税体系,以满足事权与财权的统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三是监督制约地方税收立法。地方税收立法,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中央利益,不得实施地方保护,不得抵触税收基本法。否则,中央可以明令纠正和废止,以维护全国“一盘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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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建议若干问题学习读本》编写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建议若干问题学习读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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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税制改革》课题组:《关于我国税制改革的几个问题》,《税务研究》2005年第8期。
5.中国税务学会《完善税制》课题组:《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税务研究》2004年第3期。
6.《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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