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税负水平的确定
我国现阶段的税负水平不够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不高,但企业负担较重。2004年我国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8.8%,宏观税负水平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37.4%比较并不高,但我国税收收入的增幅较快,甚至有学者认为,每年新增GDP的三分之一以上都被税收拿走了。同时我国企业还承担着带有“税收”性质的各种名目的收费,对纳税人来说,这也是一种和税收类似的负担,企业的实际负担较重。二是现行税制中各主要税种的法定税率偏高,实际负担率偏低。我国现行税制中主体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与其他国家比较,尤其是与我国周边国家比较明显偏高。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则税率超过23%,高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17.5%的平均税率;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33%,高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法人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30.9%的平均水平。从我国当前情况看,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与法定税负存在着差距。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水平内资企业为26%左右,外资企业为13%左右,在我国税收实际征收率已显著提高的情况下,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之间存在较大的空间。
合理确定税负总水平是优化税制的基础。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十一五”《建议》目标,在近期内应将我国的税负总水平逐步提高到25%左右较为适宜,同时使纳税人的实际财政负担水平大幅度下降。
要达到上述目的,适当减税是一个重要手段。减税的目的,在于将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下来,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力,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当然,笔者所强调的减税是结构性减税,即结合税制改革,将一些主体税种的法定税率适度降低,适当扩大一些税种的税基,并开征一些新税种,调高部分具有特定功能税种的税率,这种减税是在分步实施税制改革过程中实现的。减税并不是单纯的降低税率,它是同税制改革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如增值税转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统一与规范等,既是对税制的完善,也是一种减税政策,在减税同时还可以出台一些增税措施。
(四)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的关键在于确定中央和地方合理分权的机制,其具体构想是:
1、全国开征的地方税种由中央统一立法,重大税收政策由中央统一制定。
2、税基具有固定性且具有较强区域性的税种,可以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有权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税目、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并确定减税免税和加成征收。
3、在不影响中央财力、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周边地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政府通过立法程序,开征区域性税种。
4、建立地方税收立法,中央审查备案制度。
另外,税收管理体制涵盖税收立法权、征收管理权、收入分配权等重要内容,涉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和财力的划分,事关重大,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以保证其得到科学规范有序的实施。
四、对今后几年我国税制改革的建议
我国现阶段的税制改革应该是渐进的、小步快跑式的,通过一定时间的努力(10年左右)形成新型税制的框架。今后几年我国税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有:
(一)关于增值税转型问题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