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税制改革的大政方针,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实施税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能够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税法统一、税负公平,税制结构合理、税收权限明晰,分配方式规范,征管效能突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更加科学的、法治化的税收体系。这一目标包括五层含义:
一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统一内外税制,统一城乡税制,规范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本消除现行税制存在的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税收歧视待遇,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税收待遇平等,税收负担公平,以利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是优化税制,明晰税权。一方面,立足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科学构建税制结构模式,合理选择主体税种和税种类别;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明确和规范相应的税制要素,尽可能提高税收的立法级次,着力提高税法的透明度,增强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另一方面,根据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的划分,在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利益,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以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三是规范政府分配方式。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从收入的角度看,就是要大力实施税费改革,进一步确立税收在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主导地位,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减轻居民和企业的总体负担,提高社会经济效率。
四是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税制改革方案的设计,应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出发,力求使改革后的税制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有利于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征纳双方税收成本。
五是促进税收与社会经济自然的协调发展。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强化税收优化资源配置、宏观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确保税收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或者以略高于国民经济的速度增长,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统筹协调。
(二)税制改革的原则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既是现阶段推进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也是新时期推进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在实施税制改革的具体操作中,应当遵循的具体原则是:
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原则。这是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需要宏观调控,税收是支持宏观调控职能的重要方面。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一方面资源有限,另一方面人口众多,面临着环境与发展的严峻挑战。因此现行的税制改革要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状况相适应,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的大局,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依法治税原则。体现在税收立法中,就是要严格遵守宪法和立法法对立法行为的明确规定,遵守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保持立法的系统性,提高税法的透明度。体现在税制管理中,就是要确定完整科学的税收程序,强化行政监督,尊重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
3、适度超前性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制改革是跟随着市场经济改革而展开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产生了制度真空和制度漏洞。今后的税制改革,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预见经济发展的趋势,通过借鉴、移植其税收制度,使税制改革适当超前,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避免出现税收制度真空,以免给少数投机者有机可乘。
4、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优先就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确保税收调控职能的充分发挥;兼顾公平就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同时,税制改革也要解决社会两极化的问题,保障失业者和低收入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权益,使所有公民都能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3/7/7